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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33/T 768.4-2009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建设原则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6 工程程序

    7 系统检验

    8 系统验收

    9 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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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

    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上海蓝堡公共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

    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樊小刚、鲍景萍、徐长青、吴树森、戴惠民、占无咎、鲍久平、夏伟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范围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  安全饭饭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629 (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place of who lesale & retail commerce

    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等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场

    所。

3.2 商品交易市场 commodity exchange market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3 贵重商品店(柜)valuable merchandise store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收藏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百货

    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4 24小时营业商店 24-hour store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5 收银区(收银柜台)cash area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3.6 存包处 checkroom

    商店(场)内提供人工存包或自助存包服务的区域。

4 建设原则

4.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

    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

    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4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防护等级分类

    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为I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之间

    的为II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为III类防护等级场所。

4.6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

    置、监控中心、电话通讯系统。

4.7 商业批发与零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其防护等级的划分表1中的要求配置,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贵重商品店

   (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中的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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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1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

      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

      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c) 收银区(收银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

      程;纠纷接待处、收银区(收银柜台)宜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声音复核装置应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

      量上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人员的对话内容;

   d)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

      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e)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

      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

      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

      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f)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

      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

      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要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g)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

      度指标宜大于监控 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

      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

      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

      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

      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应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6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

      4CIF(704X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

      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15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

      设防;

   b) 重点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

      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

      80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反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

      不小于0.3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

      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

      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市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

      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

      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b) 紧急报警装置(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

      报警(求助)装置应由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c)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

      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

      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5.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b)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

      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贵重商品店、24h营业商店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d)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e)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

      话网络传输时报警时间应不大于20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要求;

   f)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3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b)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

5.5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2887、GB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

    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

    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

    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

    应满足正常工作24h的需要;

 g)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5.6 实体防护装置

5.6.1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安放时,开启面应靠墙。

5.6.2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5.6.3 贵重商品店顾客进出的店门应向店内开闭,自动关闭装置应可靠。

5.6.4 贵重商品店收银柜台不宜正对出入口设置。

5.6.5 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暴玻璃。防暴玻璃可选择夹贴防暴膜玻璃或在玻璃表面粘贴防爆膜,展柜玻璃与玻璃

      接缝处内外侧或结合面应采用胶粘密封,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

5.6.6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

      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5.6.7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不大于600mmX100mm。

5.6.8 钢栅栏的设置不应违反消防的有关规定。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75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DB33/T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GB50348、GA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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