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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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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 定义

2 一般规定

3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定义

1.1 商业单元: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的相互不连通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除外)。

1.2 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

    过3000m2的商业用房。

1.3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4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 一般规定

2.1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

    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2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平开

    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去3m。

2.4 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

    《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商业用房的窗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如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3.2 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为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 可设一部楼梯间。

3.3.2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室内从最远点算起(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底层的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了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3 当疏散距离超过上条规定时,楼梯应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设置房间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

      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3.4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在底层距离直接对外出口不应超过

      15m。

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独立建造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下列

      要求时,可不设: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服务网点的进深不超过15m。

3.4.2 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多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3 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2 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可设置一个疏散楼

      梯。

4.1.3 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室内从最远点算起(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底层的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4.1.4 当疏散距离超过上条规定时,楼梯应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设置房间门与楼梯分隔开。楼梯间在底层至直通室外

      的出口不应超过15m。

4.1.5 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

      5m。

4.1.6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4.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的房间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

      侧或尽端的房间的房间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

      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的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8 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 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符合3.4.1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场、超市;

   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3 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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