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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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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2、附录一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3、附录二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和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三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现状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六条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有日照要求时,应对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一,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录二。

第七条 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少数现状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的前置条件。
    拟建建筑少数户型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时需与住户事先说明,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否则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录一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⑵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三)。
    ⑶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四)。
    ⑵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二)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等有日照要求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七、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四)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及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五)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六)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七)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八)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八、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九、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四)相关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附图:
    一、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三、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
    四、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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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
    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
    ㈤现状建筑的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
    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
    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的设计资质证明;
    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
    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
    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的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
    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内容:
    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的是否合理和全面;
    ⒉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
    ⒊拟建项目报建的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
    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的每一个分析窗位的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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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日照分析资料
    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
    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

三、 标准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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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
    相关参数:

六、补充说明:

七、日照分析结论
     (一)日照时间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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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
    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图;
    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图;
    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
    相关资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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