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说明
  • 规范相关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可持续建设场地

4、城市区域价值

5、住区交通效能

6、人文和谐住区

7、资源能源效用

8、健康舒适环境

9、全寿命住区建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Green Residential Areas

(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月×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2] 127号《关于印发〈2012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基于主编单位的《中美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比较研究》、《规模住区人居环境评估标准研究》科研课题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共分七个章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可持续建设场地;2.城市区域价值;3.住区交通效能;4.人文和谐住区;5.资源能源效用;6.健康舒适环境;7.全寿命住区建设。主要涵盖了开放街区、步行交通、商业布点、人文创新、住区多样性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绿色住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并对绿色住区相关的名词释义进行整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北京百万庄住建部南配楼505室,邮编100835,邮箱rjwyh@hotmail.com)
    主 编 单 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
    参 编 单 位:北京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学建筑学院
                 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圣象集团
                 江苏元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开彦 王涌彬 朱彩清 张建 陈喆 王笑梦 秦铮 周静敏 徐怡芳 靳瑞冬 毛钺 韩秀琦 丛军 吕高奇 万育玲 彭春芳 王萌

1 总则

1.0.1 绿色住区是绿色建筑的重要组成,是绿色建筑的延伸和扩大。为配合城镇化进程的需求、高效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城市新建住区、产业园区及生态城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绿色生态建设项目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除涵盖《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编号)规定内容以外,对城市住区建设中的绿色规划要素:场地整合、城市价值、绿色交通、开放住区、步行街道、人文传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提升城市住区的建设品质、引领社区居民的绿色生活方式。

1.0.4 本标准把引领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作为绿色住区建设主导方向。列入了绿色生活方式、城市价值共享、资源能源效率最大化、绿色交通模式、材料循环利用、健康舒适生活等内容作为重点。

1.0.5 本标准的执行强调被动式绿色设计理念、强调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和广泛采用成熟技术、易行技术、传统技术,力争把绿色成本降低到最小。强调将绿色建筑的理念融会贯通、实施技术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强调绿色技术的应用、以及绿色的建造方式。

1.0.6 绿色住区开发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生产、维修改造以及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相关条文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人居 green human settlements
    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实现人、建筑、环境和谐共存的人居环境,是人居环境发展的高级阶段。

2.0.2 绿色住区 green residential areas
    是绿色建筑理念的延展。在城市住区中,实践绿色人居理念,体现绿色社会的发展目标。

2.0.3 开放性住区 opening residential areas
    开放性住区对应于传统有围墙的封闭住区。开放性住区与城市共享城市资源、城市空间、城市设施;同时住区的建设也可完善城市功能。开放性住区强调住区空间,与城市功能空间的有机融合,营造有活力的城市氛围。

2.0.4 可持续住区 sustainable residential areas
    指住区的开发建设“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他人和后代的需求构成危害”,为此住区规划应留有足够的发展余地,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居住需求。

2.0.5 全寿命住区 life cycle residential areas
    是住区及其居住组团在从建设到拆除的完整生命周期中,包含规划设计建筑材料的生产运输、施工建造、使用运营、维修改造、终止拆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理念及原则体现。

2.0.6 可持续场地 sustainable site
    指通过合理的规划对建设场地的土地、物种、水系、管网、文物等资源采用综合整理、保护、利用和改造,使建设场地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减少各种建设活动对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破坏。

2.0.7 区域价值 regional value
    指住区及居住组团所在的地域在城市中所体现的价值。包括住区建设对城市功能提升所创造的价值及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功能为住区所创造的价值。体现在住区多样性、公共设施、开放住区、交通出行、就业机会、文脉传承等方面。

2.0.8 住区交通效能 residential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
    指住区交通规划和组织的高效性。核心是住区规划应减少对私家车的依赖,提倡通过步行和公共交通的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交通对环境的影响。

2.0.11 住区公众性 residential areas in public
    指住区能为不同的个体需求提供充分和多样的活动空间,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公共性。使大众有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

2.0.12 基准耗能和系统能耗 baselin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system energy consumption
    基准能耗是指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指数。系统能耗是指在能源生产、运输等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指数,与设备效率、输送条件、运行技术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3 可持续建设场地

3.1 保护农田


3.1.1 场址选择应遵循不占用国土资源部界定的基本农田的原则并符合当地政府的土地政策。

3.1.2 当建设场址占用基本农田时,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在相应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进行等质等量的补偿置换。并保证这些补偿置换土地切实用于农业。
【条文说明】3.1 此项制定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2 保护自然栖息地和公共环境用地

3.2.1 不应在下列保护性场地进行建筑、道路和停车场的开发建设:
    1)各地规划及水利部门界定的洪水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场地。
    2)国家或地方列出的受保护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森林覆盖地和文物保护地。
    3)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界定的,包括湿地在内的水域及其周围100m内的保护带。
    4)由控制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和绿化保护带。
【条文说明】3.2.1 本条文的目的是为避免将建筑、道路和停车场等建在不适宜建设的保护性场地,以保护自然栖息地、湿地和绿地,降低住区开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3 水和雨洪基础设施的规划效能

3.3.1 住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开发建设项目应首选在已有给水及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区域内,且区域内应具有避免雨洪侵害的基础设施。
    2)住区选址应建造在有明确规定的市政设施、给排水管网规划可实施的区域内。
【条文说明】3.3.1 绿色住区注重对既有资源设施的利用,以降低成本减少废弃物。建设项目尽量选择在城市建设区内是绿色建筑的一个重要原则。

3.4 场地整合(选址)

3.4.1 住区开发的强度应合理,并贯彻紧凑型城市规划原则。应利用原有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场地有价值的物种和文物。
    1)通过城市功能分区确定开发强度,控制最低值容积率。在城市中心区的住区开发应符合城市核心区最低容积率并不小于2.5。
    2)住区开发用地应按城市发展规划实施紧凑型开发,并宜留足城市住区绿地和必要城市空间。
【条文说明】3.4.1 (1)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城市规划地段(带),如历史文物保护建控地区必须根据具体保护规划规定情况执行。(2)紧凑型开发是高效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市政设施、提高住区功能效率的有效手段。原则上各地应结合本地条件,在满足日照、通风、防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紧凑开发,并考虑使用者心理可承受的开发强度,留出必要的绿地空间。

3.4.2 住区选址宜位于成熟社区内或与在建社区紧邻,应综合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
【条文说明】3.4.2 建设绿色住区,要求项目建设融入城市,能利用住区的综合配套与周边项目进行资源共享和互补,达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的最大化。

3.4.3 住区建设提倡采取旧区改造的方式,减少由于用地的扩张带来的多重环境破坏。在改造中应严禁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条文说明】3.4.3 旧区改造应以完善功能和提升品质为原则;采取拆建结合的方式,注重符合保持城市机理和文化传承的要求。旧城改造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审慎对待。

3.4.4 对于开发用地被评估为污染地或已被地方政府划定的污染地,应积极实施可居住性用地开发,同时相关部门应采取奖励措施:
    1)进行再开发之前,应采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理措施,对污染物清理处置,并经相关部门检验验收认定该场地再利用是安全的。
    2)建设场地若选择在清理较复杂或建设较困难的污染场址,费用超大的项目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相应治理环境污染的政策性补贴。
【条文说明】3.4.4 (1)鼓励对已污染的土地进行可居住性的开发,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奖励措施或补贴应由地方政府制定,由开发企业申请。(2)较复杂或较困难污染场址是指土壤、水系受到综合污染(由多种污染源和多种污染途径同时造成的污染)或某一类型的污染(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的程度较大、治理难度大的场址。

3.5 场地生态保护

3.5.1 住区开发场地内存在湿地、河岸地、水体等已被相关管理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域,应采取限定措施予以保护:
    1)应在距离划定的保护区域范围的30m以外的土地上开发建设。
    2)允许在湿地、中小盆地范围内或30m缓冲地带轻度开发。
【条文说明】3.5.1 保护湿地和水体 本条拟通过水体和湿地保护来维护水质、自然水文和生态水质。(1)开发过程中应采取恢复生态自然水体和湿地,并建立湿地、河岸地、水体的保护措施。(2)轻度开发指的是不在保护区的90%的范围内建设或动土。

3.5.2 住区在自然绿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场地形态扰动(包括土方工程和植被清除)应限制在:
    1)距离建筑外围12m内;
    2)距道路和管道沟建设边线3m之内;
    3)距人工铺设的可渗透地面(如可渗透铺装、雨水收集设施、操场)场地外围8m之内。
【条文说明】3.5.2 保护场地内现有植被树木、地形地貌和水系河流,提供生物栖息场所,维系生物多样性是绿色建筑的重要原则。应该避免现实场地施工中因为施工的便利性进行的粗暴破坏。如确实因施工需要造成了一定生态影响,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并在施工后进行原状恢复。

3.5.3 在施工过程中应减少施工用地、降低对场址的干扰:
    1)限制施工活动对土地的碾压,提倡利用建成道路或规划道路进行施工运输。
    2)住区范围内土方挖填宜保持平衡,减少土、石方运输工程量。
【条文说明】3.5.3 (1)施工用地是指项目建设需要的施工准备用地,如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材料堆场、设备安装场地等。(2)减少对场地干扰中,场地是指住区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用地、住区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

3.5.4 住区建设用地中涉及坡地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坡地超过45%的地域,禁止作为建筑用地;
    2)坡度为25%~45%的坡地,开发用地比例应限于45%以内;
    3)坡度为15~25%的坡地,开发用地比例应限于60%以内。
【条文说明】3.5.4(1)本条目的是保护陡峭斜坡使其处于自然状态。(2)当住区内的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面水对地表土壤及植被的冲刷就严重加剧,行人上下步行也产生困难,就必须对道路和排水系统设施进行整理,缓解上述矛盾。无论是采取坡地式还是阶梯式的形式,建筑物的布局、道路和管线的设计都应做好相应工程处理。(3)对于已开发面积的超过45%斜坡的场址,应按照上述的要求对场址中已建设部分和规划部分进行调整,同时宜通过栽种当地植物等方式恢复坡地自然生态。

 
3.6 场地可持续性开发

3.6.1 应做好建设场地的环境保护。减少各种建设活动对土地及环境的破坏。
    1)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因雨水和地表泾流冲刷或风化引起的水土流失;对表层堆土应有储存及再利用措施。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扬尘、悬浮颗粒物的扩散以及降低噪声的措施。
【条文说明】3.6.1(1)清理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专用垃圾道或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等措施,避免扬尘污染。施工现场道路宜利用规划设计中永久性道路。临时设置的施工道路应硬地化,并应采取措施减少道路扬尘。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宜进库内或采用封闭容器存放。(2)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有噪声超标控制的具体措施。必须要在现场施工的强噪声设备的生产工艺,不应在晚间进行。宜采用工厂生产,现场集成装配工法施工,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3.6.2 透水率小于或等于50%的地面应实施雨水管理措施。
    1)住区应有收集雨水的规划设计,应采取措施保证年降雨量的90%能得到渗透和收集利用。
    2)技术处理后应满足下列设计指标: A 消除年平均雨水中80%的总固体悬浮物和40%的总磷化物。B 工程完工后1.5年中的24小时高峰径流泄流率,不超过工程完工前1.5年中的24小时高峰径流泄流率。
    3)应采取有效的雨水渗透措施,消除收集雨水中80%的悬浮颗粒物,或采用符合地方雨水收集处理的标准。
【条文说明】3.6.2 通过雨洪径流管理,减少直接进入地表水系统的雨水,降低雨洪水自然流淌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4 城市区域价值

4.1 住区多样性

4.1.1 住区生活组团建设用地不宜小于3.0公顷,应保持生活、环境、配套等具有多种选择和感受。
    1)住宅套型设计的50%应采用居住类型不重复或户型不同的套型设计。
    2)距住区边界500m范围内,应至少有4个公共配套设施;距离住区边界800m范围内,应至少有6个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
【条文说明】4.1.1 本条是提高住区可居性、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使居民方便出行的重要因素;是绿色住区品质的重要体现。(1)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便民商店、邮局、银行、医疗诊所、药店、餐馆、超市、中心会所、公园、图书馆、幼儿园、学校、宗教设施。(2)市政服务设施包括: 派出所、消防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办公建筑、公共服务中心、地铁站、公交车站。
(注:同一用途建筑物不能同时被统计成两种类型,例如,办公建筑只能算一种类型,任何一种商店也只能算一类设施。但是一个综合性混合用途的建筑容纳多种截然不同的公共设施,可以分类统计。)
4.2 城市设施利用

4.2.1 住区规划应满足住区与至少一个城市公共场所的出入口的距离保持在800m范围内。
【条文说明】4.2.1 城市公共场所指:城市公园、广场、商业中心、城市绿地等。住区规划设计要使住区与城市公共空间相连接,目的是提高住区与城市的融合性。

4.2.2 住区规划应提供步行上学的安全保障方案,九年制以下学校学生步行上学不宜穿越城市次干道路。
【条文说明】4.2.2 城市次干道:城市二级道路,或称为住区干道,一般红线宽度为25~40m。住区开发应位于居住功能齐全的区域内,宜避免城市次干道路穿越住区。保障上学安全促进孩子身心健康。

4.2.3 住区规划中应保证住区内有小学校或可使用临近本片区的至少一个小学校,宜有至少有半数居民住在距该小学校800m步行距离内。
【条文说明】4.2.3 应保证新建(既有)学校规模合宜,师生比例合理,可容纳新住区学生。

4.3 街区设置

4.3.1 住区内街区边界的设置应利于管理、促进居民沟通、方便出行。
    1)街区设计宜选择250~300m;300~400m;400~500m;500~600m四类规模尺度,并优先选择较小规模;
    2)街区的设置应以能借助智能装置实施安保为原则,不设固定专职安保人员;
    3)住区的出入口应当直接开向住区支路或小区三级道路;
【条文说明】4.3.1(1)对住区内的街区边界进行界定:每个街区的边界包括人行道或用于步行的间隔所提供所围合的用地,不包括人行道本身。(2)支路:又叫街坊道路,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一般红线宽度为12~15m。相当于现有的小区三级道路。

4.3.2 住区规划应创造步行友好的街道,并保证步行街道的连贯性。
    1)住区中的居住建筑和主入口宜朝向公共空间,如绿地、街道、广场等。
    2)住区中沿街的80% 的居住建筑主出入口距地界红线不应超过8m,或50% 的建筑正立面距地界红线不超过6m;
    3)住区中大多数综合性建筑和商业建筑宜沿街布置,沿商业街道的建筑应保证每隔30m有一处人流主出入口。
    4)所有非居住建筑的首层的至少1/3立面,应有面向公共空间的透明玻璃;沿街不得有无透明窗户的超长的商店墙面;沿街商铺和公共设施首层晚间不得遮闭。
【条文说明】4.3.2 本条主要针对开放式街区,步行街道的设置是绿色住区的重要原则,步行街的设置应体现亲切友好的氛围。(1) 主入口人流使用频繁,因此需要留出足够的空间,提供开阔的视野。距离红线的规定是为使居民方便到达步行系统,同时也是为了节约用地。(2) 注重沿街立面及出入口的设计,以优化环境、丰富街景效果、愉悦行人。(3) 除公共艺术墙面,建筑首层不可没有门窗。

4.3.3 应鼓励住区功能综合多样、平衡协调就业机会。
    1)距居住街区边界800m范围内,新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不应小于新建项目10%的住宅套数。
    2)建设在已有住区场址内尚未被利用的公共设施项目,应安排在800m范围内提供不小于10%现有住宅套数量的新工作机会。

4.4 区域价值

4.4.1 住区宜采用符合地方气候条件的建筑形式和当地材料,延续地方建筑经验,保证建筑及材料的使用寿命。
    1)住区的总体布局、建筑朝向、材料运用、墙面处理、屋面形式、园林绿化、细部处理等内容宜综合考虑,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2)宜对地方原有建筑进行再利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规进行保护、更新、复原和利用,以传承地方文化。
【条文说明】4.4.1 有地方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要求的住区项目,需要地方主管部门认可:(1)住区规划和设计应在地方特色方面创新,细节处理上下功夫,相应建设方案应得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以确认方案对文化传承和文物保护已进行适当考虑。(2)原有地方建筑复原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复原标准建设,并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复原要求。

4.4.2 对于住区内及周边的古迹文物、标志物等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积极保护措施。
    1)将对古迹和地方标志物的保护措施列入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宜采取措施使保护修复和利用并举、文物保护和景观设计相结合;
    2)重视场地历史沿革,对住区建筑高度和密度做有效控制和协调,营造场所感体现地方文脉特色。
    3)住区建筑风格和造型、色彩等方面应与周围已形成的城市空间文化景观协调。
【条文说明】4.4.2 对于历史文物和场址遗迹的保护是绿色住区的另一重要原则。传承城市文化情结、建筑文化特色,能丰富绿色住区的现代人文生活,是优秀绿色住区必备条件,是提升城市区域价值的重要因素。

5 住区交通效能

5.1 交通效能

5.1.1 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应以减少对私家车的依赖为目标,合理规划城市区域的功能结构、区域核心、道路网络,合理高效布置商业布点、公共设施;
    1 住区新建建筑宜临近或在已开发的场地内建设,并配有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
    2 道路网格等级分明,易于步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点布局宜满足不超过出行500~800m步行半径的要求。
    3 住区交通规划应以便捷的步行道路为主线,商业规划应以步行商业街为主。
【条文说明】5.1.1提倡绿色步行和公共交通是绿色住区要实现的又一重要目标。减少因使用私家车带来的空气污染、能源消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住区规划应体现紧凑高效:(1)减少新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避免浪费和提倡便于土地开发的TOD模式。(2)住区建筑和环境规划实现高低有致、疏密相间,空间有序,形态多样;人车分流并确保以人行优先的理念。

5.1.2 住区项目应建设在现有公共交通线和公共服务站点附近,或者规划已确定有公共交通线及服务站点的附近;
【条文说明】5.1.2 住区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和社区商业中心,有利于步行,减少住户对小汽车的依赖。

5.1.3 住区空间规划布局应采用人车分行的原则,并确保以人行优先。
【条文说明】5.1.3 人车分行是绿色住区的重要原则。但在适当的地点和条件下,还是应当有‘人车交往’‘人车共存’的做法。杜绝绝对的分离,地面应保证不小于5~10%的停车位,有条件的还可以加大这一比例。可利用山墙边角地、绿篱坡地、背阴地段的设置平地或立体停车设施等等。
5.2 步行交通


5.2.1 加密步行街道交通网设计。
    1 住区规划中应满足每平方公里内至少应提供60个主、次交通道交汇点。并宜为新建社区至少配置一个步行街。
    2 住区沿街路每300m至少有一条直通支路。
【条文说明】5.2.1 本条要求加密街道路网密度,为步行者和骑车人提供去往附近中心的直达、安全、舒适的交通线路,有利于增大住区开放性、增加街面商业人气。300m直通道路网格设置,不应包括由于自然原因而修建的道路。例如:湿地、河流、地形上的末端以及因天然气线路、供水线路、高速路、主干线路和其他限制而修建的道路。

5.2.2 沿道路应设置人行道,其净宽度不得低于1.2m。人行便道和汽车道间宜有种植绿带或行道树分隔。
【条文说明】5.2.2 绿带分隔主要考虑种植和观景、实现舒适化步行的需要。行车时速低于15公里的街道,不必两边都配置人行道。

5.2.3 住区内新建或既有的街道应设计成为居住可达的基本道路,骑车最大时速宜为15公里,基本商业街道最大骑车时速宜为30公里。新建街道中80%应设置街边自行车停车位(场)。

5.2.4 住宅底层地面与便道的高差应不大于30cm。

5.2.5 住区内的商业或综合建筑,至少50% 应设有底层零售店;所有商业和其它社区设施的底层,应和通向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的道路直接相联。

5.2.6 街道两侧种植的树木,其成树树冠成荫面积应占总街道面积的一半,遮荫长度宜为街道总长的一半以上。
【条文说明】5.2.3-5.2.6 街道设计应考虑步行系统的舒适性,并将商业服务设施及绿化结合,创造方便舒适的交通环境。树冠成荫面积可用成树树冠的直径计算(太阳直射条件下阴影的宽度)。
5.3 替代交通

5.3.1 住区出入口与交通站点的距离应满足:
    (1)距已有或规划中的轻轨、地铁站在相距800m的步行距离范围以内。
    (2)距一个或多个公共汽车或其他公交方式停车站点在500m的步行距离范围以内。

5.3.2 住区应具备优良公共交通服务,平均每天至少应有60次以上的可用乘车次数。
    (1)公交站点应设置遮阳、避风雨的棚盖,设置部分有围挡的站台。等候亭内应设告示牌及交通信息:包括沿途公交站点、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2)公交站点应为残障者、老年人提供坐凳和无障碍设施。
【条文说明】5.3.2 (1)对可用的公共车次的定义是,住区80%的住户及商业人口处所的500m的范围内公共交通停车站的汽车发车数量;以及在800m范围内的轻轨,火车及渡轮停靠站的发车数量的累计。(2)轻轨和火车可用的车数应该是每列车辆乘以车厢数。渡轮的乘车数量应在以上计算方法的基础上乘以3。(3)住区公共交通方式应和绿色住区简约交通理念相配套,有利于减少依赖汽车出行。即项目所在交通区内,家庭的车辆行驶里程或驾车比例至少不超过城市核心地区整体平均水平的80。

5.4 低碳交通

5.4.1 停车位的设置规模应满足需要但不宜超过当地规定,应为5~10%的社区用户提供合用或共用车辆的优先停车位;在改扩建项目中不宜新增地面停车位。
【条文说明】5.4.1 改扩建项目中用地紧张,应尽量在满足规范和需要的前提下,减少地面专用车位的设置,避免土地再开发建设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5.4.2 应提倡自行车的交通方式。在商业或公共建筑主入口180m范围内,宜设置有满足人流量的5~10%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居住建筑宜为至少30~50%的住户提供平均每户1~2个的自行车停车位或停车设施。
【条文说明】鼓励用户采用自行车的绿色出行方式,降低机动车使用频率。

6 人文和谐住区

6.1 社区开放性

6.1.1 住区规划应与周边社区和地域环境相协调,建立无边界的开放性社区,住区既能享受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住区的配套设施也能为城市居民服务。
【条文说明】6.1.1 是绿色住区的重要原则,它是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的一种住区必然模式。开放性住区能够解决住区与城市整体融合,实现城市资源的共享,最大化地利用资源。住区需要具备开放性、公共性、共享性和交往性,考虑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绿色住区强调适当缩小管理和安全单元。

6.1.2 规划中应确保项目内的街道、人行道以及公共空间与设施能为区域内的公众直接利用,避免出现被围墙、社区大门等围合起来的现象。
【条文说明】6.1.2 开放式住区以鼓励步行交通和步行商业街为主进行城市道路设计,应适当加密道路网格以适应居民方便舒适出行和绿色低碳生活需求,减少机动车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增加城市公共空间,优化公共设施配置,增加就业机会。
6.2 开发强度

6.2.1 项目中适合住区开发建设的土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1)住区容积率:低层≤0.8~1.0 ;多层≤1.3~1.6;高层≤3.0;综合≤2.5。
    2)住区建筑密度:低层 ≤30%;多层 ≤25%;高层 ≤20%。
    3)住区内自成系统的商业配套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0.8~1.0以内。
【条文说明】6.2.1 本条针对宜居型人居环境住区的要求设计。应本着节省土地、保护环境、均衡可居住性和交通效能的原则进行。
6.3 住区空间

6.3.1 住区空间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住区功能结构合理、建筑布置有序、空间层次清晰、景观环境均好性强。
    2)路网设置应因地制宜,构架清晰、顺畅便捷、可达性强。人流车流组织合理,互不干扰,与景观环境有机结合。
    3)停车位数量较充足、静态交通组织合理、停车方式得当、布局合理、方便使用。
    4)与外部交通有便捷的联系,公共交通站点距住区主出入口不超过500m,公共交通便利。住区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数量设置合理。
    5)市政管线、井盖布置合理,符合无障碍的要求。
【条文说明】6.3.1 (1)住区空间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部分。人是住区空间的主体,住区空间应满足环境舒适、居住生活便捷、居民身心健康、人际交往融洽、绿化景观丰富等要求。(2)管线及井盖的布置直接影响环境安全和美观,不可小视,应当从管线综合布置着手细心安排。

6.3.2 住区建设应按照以下方针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地下空间宜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应制定公共优先、分期建设的规划方案;
    2)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作为整体开发利用;
    3)地下空间与地面交通系统应有有效连接,避免干扰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4)城市中心地区宜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等,可考虑和临近住区的地下空间进行联建;
    5)地面空间用地狭窄且紧邻拥挤的街道出入口的建筑可做架空处理,使底层空间与街道空间连为一体;
【条文说明】6.3.2 我国现状地下的利用和连片整合设计不充分,发挥效能的空间很大。(1)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率。(2)地下空间相互进行有效连接,既能提高通行效率,又可作为公共活动空间。

6.3.3 人文景观再创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住区规划结构清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文化气息浓厚。
    2)公共空间设计具有文化主题内容,强调公众参与,绿地面积达到场地面积的2/3。
    3)街道清洁卫生,标牌标识明显规范,广告有序规范,城市小品及雕塑具有品位。
    4)公园绿地水系亲切宜人,水系清洁无污染,自然亲和性强。
    5)社区商业设施形式具有大众性、文化性,有较高的生活品位。
    6)住区建筑立面造型丰富,门头、阳台、外部装饰体现生活气息,标识清晰。
【条文说明】6.3.3 城市住区中的人文景观是城市生活品质内涵的重要方面。人文景观的营造要求在传承当地的文化要素的基础上,创建新的文化生活形态,创造一个环境宜人、生活便捷、归属感强的全新社区文化生活模式。

6.3.4 应在住区内通过以下方式保护活动场地。
    1)必须确保住区内留有居民交往休闲场地,并不得被侵犯占用。
    2)建筑与街道间不得设置超过一个的平行、斜置、垂直停车位场地。
    3)住宅或商业用停车地面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20%。超出部分应设置地下停车或立体停车设施解决。
【条文说明】6.3.4 保护活动场地不受侵扰,减少庭院雨水径流对活动场地的影响是促进邻里交往的重要举措。应鼓励增加住区范围内的活动场所和散步道,大众健身场地室内外面积指标为:200~300㎡/千人,儿童0.5~1㎡/人。

6.3.5 应减少施工土方量。在保证场地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不宜破坏原生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
    1)住宅小区宜选择自然坡度在25%以内的地段,合理布置居住建筑。
    2)各场地用地适用坡度应符合表6.3.5所示标准:

 

表6.3.5 用地适用坡度表

 

 

 

 

【条文说明】6.3.5 (1)本条目属于土地开发利用内容,是在生态保护思想的指导下制订的,应做到尽量不对地貌进行改变和破坏。(2)必须进行大开挖的项目,需在工程完成后按原状恢复场地,保证整体环境的完整性。
6.4 住区公众性

6.4.1 住区建设应以混合居住模式为主,其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住区内或以住区生活中心的400m的范围内,不重复的住宅楼、套型、立面、绿地景观、场地设施等指标要素至少应超过50%;
    2)住区内套型至少应有50%设计应适合中等收入家庭居住。至少有10%的套型设计宜适合中低收入的家庭居住;
    3)住宅套型设计应有销售价格的预估计,至少50%的套型可供中等或略高收入家庭购置或租赁;至少10%的套型可供低收入的家庭购置或租赁。
【条文说明】6.4.1 混合居住的社区使不同经济能力和不同年龄的居民能够生活在同一社区,住区中住宅的类型和套型多样,能为不同收入层次的住户提供选择性。混合居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缩小居住分异,减少居民心理的隔阂,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促进社会不同阶层的居民和谐相处。

6.4.2 住区中应在200m范围内设有至少有两个下列非重复配套项目:零售店、社区文体用房、住区卫生所、物业中心、花店、公共社区花园。
【条文说明】6.4.2 合理布置住区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增加住区活力。

6.4.3 立项应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住区开发宜采取下列步骤实行开放性规划:
    1)在项目立项策划与设计阶段,应与准住户和住区街道工作人员沟通并征询建议;
    2)应落实准住户和街道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对未予采纳的意见予以解释;
    3)应建立与社区街道组织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日常沟通机制,并获得他们的支持;
    4)应建立起与施工方和材料商的日常沟通机制。
【条文说明】6.4.3 鼓励开放性社区规划设计,让居民参与决定社区规划目标的定位、环境品质的提高与社区的管理,并充分吸收各种外部力量和资源,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全面提升社区规划的品位,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适用。

7 资源能源效用

7.1 最低能效性能

7.1.1 节能设计应以建筑节能整体效果为目的、以被动节能设计技术为首选、设备设计高效化为核心的综合协调设计方法为原则。最低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7.1.1 随着节能技术的进步最低能效性能可做适当调整。节能建筑和节能设备系统的节能是节能设计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又互相制约。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对两者进行平衡、协调、整合,找到最佳值。

7.2 能源与环境保护

7.2.1 建筑中安装的暖通设备、空调、制冷系统及灭火系统中不得使用氢氯氟烃(HCFC)和哈龙(Halon)。
【条文说明】7.2.1 为了防止臭氧层的破坏,减少臭氧损耗,鼓励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减量的目标,支持尽早达到国家国际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7.2.2 能源规划中应采用当地供能形式,提高能效,并控制能耗总量。
    1)应尽可能采用清洁的能源,在有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首先采用集中供热。
    2)在无集中供热地区,对锅炉房供热、燃气分散供热或其他供热方式,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在住区用能规划中应采用最节约、减排的当地能源。
【条文说明】7.2.2 鼓励利用当地能源以及最直接节省的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具体包括可再生的、消耗后可得到恢复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能等),或非再生的能源(如核能等)及经洁净技术处理过的能源(如洁净煤油等)。

7.2.3 应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1)应通过设计将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纳入工程建设和住区能源规划中,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达到所有建筑物和工程建设设施使用总能源的10%以上。
    2)应通过签订绿色电力或绿色热力合同,保证使用绿色能源中心的电源或热源,应鼓励在零污染基础上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必须保证至少10%~20%的建筑用电(热)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
    3)应根据地方条件,合理规划住区建筑物的形态、朝向,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条件,达到直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的,降低供热、制冷、新风设备的运行时间。
【条文说明】7.2.3 (1)节能设计必需纳入到住区和区域能源规划中,因为规模效应能使能源的方案选择性更强,资源的整合也会有更多的组合。(2)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分布广泛,应就地开发利用。通过提高建设现场或使用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可减少因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产生的影响。(3)设计合理的住区规划方案,安排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使住区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热岛现象。

7.2.4 应提高系统能效,减少过度使用能源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手段进行建筑模拟,说明目标建筑相对基准建筑能效提高的比例程度。
    2)建筑围护结构和系统必须满足基准建筑的要求,采用计算机模拟方式评估能耗性能,并确定最大经济性节能措施。
    3)应对照基准建筑量化能耗性能,注重协调建筑整体能源系统,使建筑设计的能耗低于常规建筑的耗能。
【条文说明】7.2.4 (1)耗能系统包括采暖、空调、通风、泵、热水、室内照明。非指定的系统包括即插设备、室外照明、车库通风及电梯(垂直升降梯)。(2)计算机模拟技术是节能核心,可以针对各建筑部位制定适宜的指导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措施和节能构造。(3)区分基准耗能和系统能耗,可用基准和目标耗能系统的能耗推算各种燃料的消费比例;或者,在能耗模拟计算中为基准和目标耗能系统建立各自的计量统计系统。

7.2.5 应为以下终端安装连续计量设备,以核查以下设施能效:
    1)照明和控制系统。
    2)恒负荷和变负荷电机。
    3)变频驱动操作(VFD)。
    4)变负荷下制冷机(千瓦/吨)。
    5)制冷负荷。
    6)空气利用器、节水器和热回收循环。
    7)配送空气静压和通风量。
    8)锅炉效率。
    9)建筑相关过程能源系统和设备。
   10)室内供水压力和室外浇灌系统。
【条文说明】7.2.5 通过检验和查核,确保正在运行的建筑设备能效性能始终是可靠和最优的。通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可以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降低设施能耗从而降低总能耗。

7.3 水资源和节水

7.3.1 在住区内,应综合利用各种水源,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对市政给排水系统造成的负担。
    1)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建筑的总用水量(不包括浇灌)比城市平均建筑基准用水量减少20%~30%。
    2)应按以下基数计算居住建筑、商业建筑的基准用水量。

 

    3)在公用和公共绿化区,应确保正常使用期间内,与高节约灌溉技术、雨水集蓄和/或中水系统常规方式相比,用于灌溉的自来水消耗量至少减量50%。
【条文说明】7.3.1 (1)应基于用户使用情况进行估算,包括以下用水器具的用水:冲水便器、小便器、面盆水嘴、淋浴喷头、厨房水槽龙头、冲洗喷洒龙头。(2)除了种树初始灌溉与地方植物选种需要涉及的相关用水,应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时间限制在一年内拆除的设备的用水可以不予考虑。

7.3.2 住区中应提倡中水和雨水再利用,节约自来水。
    1)在进行住区公用和公共地域开发时,应设计、建造雨水收集系统或渗透路面等,将雨水的回用率提高到至少50%~70%。
    2)中水的利用和处理量应满足30%~50%的住区总用水量,其中10%~20%的中水应作为卫生洁具的冲厕用水。
    3)中水、雨水、再生水的水质应通过再生处理工艺消毒处理,满足安全卫生品质的要求。
【条文说明】7.3.2 (1)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是绿色建筑的重要措施,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南方雨水充沛的地区应予以重视、充分利用。住区规划中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雨水收集措施和雨水净化措施,使雨水水质达到使用标准;保证雨水渗透是保持水土,滋润空气的关键,场地路面及广场断面构造应符合雨水渗透的标准要求。(2)作为节水的一项措施,应首先循环使用住区所在区域内集中处理供应的中水、废水,住区的水网管道宜与城市水网联网对接。(3)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规定要求。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中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间距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7.3.3 应严格进行废水管理,减少废水的污染并回收再利用废水中的有机废物等。
    1)设计和建造废水处理设施应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住区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所用有机物肥料,应至少有50%来自于再回收、加工的有机物肥料。
    2)处理和收集这些有机废料应有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害毒素进入中水、雨水等再生水中。
【条文说明】7.3.3 废水再利用是指采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使水质达到相关工艺要求,并重新使用。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4 材料资源和再生

7.4.1 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材料再利用率:
    1)新建的公用基础设施,如人行道、道路、路基、地面铺装、路牙、排水沟渠等,至少应使用5%的回收材料、复用材料。
    2)公共和公用基础设施,如人行道、道路、路基、地面铺装、路牙和排水沟渠等,使用再循环材料和工业循环材料的含量至少应达到总材料价值的5%~10%。
【条文说明】7.4.1 目的是提高建筑制品和材料再利用率,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和浪费,降低对原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造成的环境影响。

7.4.2 公共基础设施,如便道、道路、路基、步道、路牙和排水沟渠等的建设,至少应有20%的材料由项目20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地区生产、加工、供应或组装。
【条文说明】7.4.2 鼓励选用地方适用材料和资源,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和降低因运输耗费的资源和能源。

7.4.3 使用含有再生成分的部品、制品及材料时,工程中对再生消耗品和工业废弃物的利用总和至少应构成工程用全部材料总价值的5%~10%,所使用的工业废弃物的价值的比率不应超过再生消耗品的一半。
【条文说明】7.4.3 提高对含有再生成分的建筑部品、制品及材料的用量,从而降低由原材料的开采和加工所引起的对环境的影响。

7.4.4 应通过以下措施,减少因施工或用户在工程中产生的需运往填埋场处理的建筑废弃物数量。
    1)应采用工业化的生产工艺和集成化的施工模式,将需要现场湿作业和现场加工的施工工艺比例限制在全部施工量的20%~30%,建筑垃圾总量应比传统工艺减少50%~60%。
    2)应专门设置一个方便使用的回收物品集散地,整个建筑施工期间都应实施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可回收物品储存,明确标示区分可回收物,如废纸、木材、板类、玻璃、塑料、金属等,以及不可回收物。
【条文说明】7.4.4(1)大力推进集成化、工业化的施工工艺,是减少现场湿作业,建筑垃圾减量、提高场地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因此,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均应推广工业化集成施工工艺,推行成品房交活制度。(2)传统施工工艺也要统筹安排绿色施工,即在建筑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仔细的计划和组织。例如选用建筑材料及其供应商时,应考虑包装形式(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多次使用的运输工具、剩余材料的回收等多方面的情况。

7.4.5 应促进安全和高效的废物处理以及用户产生废物的再利用。设置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1)社区至少应有一个适用于社区家庭或商业用户汇集有害物质的集散处,可回收油漆、溶剂、油类、废电池等废弃物,或利用市政提供的回收服务地点。
    2)社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须至少设置一处适用于居民再循环或再利用废物的回收服务站点,可对纸张、纸板、玻璃、塑料和金属等进行分类、回收、收集。
    3)须至少有一个适用于居民集中收集,并处理食物垃圾的生化处理制肥站。
【条文说明】7.4.5 (1)大量的垃圾任意弃置,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垃圾分类是将垃圾按可回收再使用和不可回收再使用的分类法划分类别,便于处理与处置。(2)垃圾堆肥处理是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一种处理方法。利用垃圾或土壤中存在的细菌、酵母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使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反应而降解(消化),形成一种无味、无污染的类似腐蚀质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并用来改良土壤。既能处理生活垃圾,又可将其转化为资源再利用。

7.4.6 对于既有建筑物的再利用,宜至少保留建筑物75%的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至少保留建筑物内50%的非外墙构件。
【条文说明】7.4.6 (1)既有建筑物再利用的目的是延长既有建筑的使用周期,节约资源,保护文化古迹,减少废弃物,降低由于再建设对建筑材料的浪费和材料运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结构和围护结构是指外墙和框架,屋顶,但不包括窗户和非结构屋面材料;非外墙构件是指建筑物内部的内墙和隔墙、门、地板覆盖物和天花板等。

 

8 健康舒适环境

8.1 住区环境舒适保证

8.1.1 为了减少热岛效应对住区环境和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50%的场址硬质铺装地面(包括道路、步道、院落、停车位等)应实施以下措施:
    1)停车场、人行道、广场等地面应种树或提供绿化绿茵,降低温度,减少地面的反射,至少30%的地面不应用水泥、沥青覆盖,应尽量保留土地和遮阳(荫)式绿化。
    2)应将至少80%的停车场放在地下,20%的地面停车面积应有遮阳设施覆盖,或者不少于50%的地面停车场应使用渗透路面铺设(透水率高于50%)。
    3)在非共享空间部分,利用装置或构件进行遮阳应达1年以上,所有用于遮盖停车空间的屋面或遮盖物,其太阳反射系数(SRI)必须在0.3以上,或者采用种植屋面或太阳能发电板遮盖。
【条文说明】8.1.1 (1)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的气温高于周围地区的现象,这里指开发区域与非开发区域之间的温度梯度差。(2)为达到渗透路面透水率的规定,路面的基层断面应作砂石级配的构造处置,并经相关实验室认定,达到透水率的指标规定。

8.1.2 住区中的建筑屋面应设计为绿色种植屋面,并满足下列比例要求;
    1)至少50%的建筑屋面应设置绿色(种植)屋顶,或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应使用低吸热率材料。
    2)种植屋顶和低吸热率材料屋面面积的总和不得低于住区建筑屋面总面积的75%,
【条文说明】8.1.2 热岛效应的防范应贯彻在开发建设各个阶段中,要满足屋顶防范热岛效应的要求。尤其在施工阶段不能采用先期破坏后期弥补的办法,应当采用充分的防范措施予以保证,保护周边生态不受侵蚀。

8.1.3 在公共活动区域(健身房或会所),应为使用者提供可操控的热工、通风和照明控制系统,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舒适度和健康程度。
设备设施可控措施如下:
    1)应提供单独的照明控制,可使至少90%以上的建筑用户能够根据其工作需要调节照明,对于多人共用空间,照明控制须满足团体使用和调节的需要。
    2)应为至少50%的用户提供可调节温度的设施和新风控制器,并安装永久性温湿度监测系统,使操作人员能够控制热舒适度,提高建筑加湿、除湿系统的有效性。同时应设置单独的控制装置,满足个体要求,热舒适条件宜控制为:空气温度18℃~26℃,相对湿度30%~70%,空气速度0.3m/s,新风量30m3/(h.p)。
【条文说明】8.1.3 热舒适度实际上是人体对周围热环境所做的主观满意度评价,包括物理、生理以及心理三个方面。简单来说,室内环境的舒适度主要取决于室内小气候,即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当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于人体,并处于良好的组合状态时,能使人体产生舒适感,这样的环境条件即为热舒适条件。

8.1.4 住区内应控制噪声源,对噪音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噪声控制在健康允许范围内。住区噪声控制指标如下:
    1)基地周边噪声指标要求:住区室外等效噪声级,白天≤55dB(A),夜间≤45dB(A),夜间偶然噪声级≤60dB(A)。
    2)住区周边沿街建筑噪音的防治措施应包括:使用密闭换新风双层玻璃窗、隔声屏墙、防护树林间距≥30m,防振(噪音)沟≥2m深。
【条文说明】8.1.4 噪声级是量度和表述噪声大小的指标,可用仪器直接测出反映人耳对噪声的响度感觉,单位用分贝dB(A)。安静环境的噪声约30分贝,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人们的睡眠和休息。因此应提高住区降噪技术水平,改善住区声环境。

8.2 室内环境品质评估

8.2.1 室内噪音控制与指标如下:
    1)室内所允许的噪音标准:白天≤45dB(A),夜间≤35dB(A)。应严格做好分户墙和楼板的隔声处理以及户内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等所产生的噪音防治。
    2)常规使用空间不得与电梯间、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相邻,从而减少对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噪声干扰。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设减振套管或套框,套管或套框内径须大于管道外径至少50mm。
    3)应采取有效减振、减噪、消声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机电系统,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
【条文说明】8.2.1 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

8.2.2 建筑设计应对外围护结构和设备热舒适度控制系统进行调整整合,以使单个或共用空间适合热舒适度的处理过程。
    1)窗和遮阳设计应通过可开启和密闭窗混合系统设计,集成窗的密闭和自然风的应用,达到热辐射控制的最大化。
    2)宜采用温度控制器、地板(桌面、顶部)新风装置、柔和辐射板控制或其他集成系统、能源系统的控制来进行单独调节,实现高舒适度和低能耗投入。热舒适度标准如表8.2.2:

 

    3)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房间地板面积的以下指标:厨房及6m2以下房间为1/10,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为1/20。
【条文说明】8.2.2 (1)热舒适度控制包括对空气温度、辐射温度和空气速度、空气湿度等基本参数的控制,可以促进健康、舒适和工作效率。(2)可开启窗被视为用户追求“自然通风”要求的直接控制手段,凡距外墙5m内,距窗可开启部分2.5m高以内的房间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3)对多人使用的共用空间可开启窗的面积,宜根据需要的舒适度指标系统另行设计调节控制系统。

8.2.3 应设计措施和采取适当的构造处理,尽量采用自然采光、扩大用户视野,增加用户与外界自然的接触。
    1)75%的采光空间,采光系数至少应为2%(直射日光除外);
    2)应为90%的建筑常用功能房间提供室外直接视野;
【条文说明】8.2.3 通过将自然光和户外视野引入建筑空间,为用户提供室内和室外良好的环境空间。

8.2.4 合理设计建筑,在兼顾用地条件的同时,应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效。
    1)应通过计算机进行日照模拟分析,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位置,确保每个居住单位至少有一个常规使用空间获得充分的日照。日照时段符合表8.2.4(1)的国家日照标准规定。

 

    2)有效功能空间应保证自然光或间接采光。室内采光系数最低值应为0.5%-1%(光气候 Ⅲ 区),窗地面积比应为:常规使用空间≥1/7,厨房等1/7,50%卫生间应能直接采光。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3)室内照明光源位置应布局合理、照度适宜,公共部位应保证最低照度标准,室内交通疏散部位宜设置夜间指示灯。
    4)应设置不同电路,以便在不同时段控制不同的电路系统,达到既方便用电又节省电能的目的。
【条文说明】8.2.4 (1)为了保证室内采光日照时效,要建立住宅日照的检查方法,同时兼顾与用地、环境等要素的相互关系。(2)室内采光标准宜利用最佳建筑朝向或设置庭院、天井及中庭的手法,使建筑物获得良好的自然采光或间接采光,使每个常规使用功能空间均有自然采光或间接采光,以利于减少照明能耗。(3)宜采用绿色照明系统:节能灯具、分级设计、分区控制、场景设置等,以达到节电效果,同时也能满足不同场景、不同工作位置的需要。

8.2.5 应控制建筑和场址中灯光外泄,减少天空眩光,提高天空可见度和透视率,改善夜空环境,减少对夜空环境的影响。
    1)住区室外照明的光线不得射入住宅室内,在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4lx;
    2)应采用防眩光装置,如采用遮阳百页、遮光幕等,有效避免眩光干扰;同时景观灯应具有合适的位置、高度、尺寸,避免光污染;
    3)住宅楼内的公共照明(入口、走廊、楼梯等)应满足居住者行走的安全要求和心理要求,楼外夜间照明应满足人行、车行的安全要求和住区的安全防范要求;
    4)应减少对玻璃幕墙和浅色金属板面砖的使用,防止光污染;禁止使用能产生光污染、影响住户的广告灯箱等光源;住区中汽车照明污染应从道路布局、住宅朝向等方面设法避免或设置树木、绿化等来遮挡;
    5)住区中各环境区域对光污染的控制应遵循表8.2.5;
 

 

 

【条文说明】8.2.5 (1)住区室外照明包括道路、广场、绿地、标志、建筑小品等的照明。 (2)眩光是指视野中由于不适当的亮度分布,或在空间、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视觉不舒适和降低物体可见度的视觉条件。眩光常常由户外强光在镜片和其它表面上产生反射所引起,是引起视觉疲劳的重要原因之一。(3)光污染包含一些可能对人的视觉环境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事物,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书本纸张、墙面涂料的反光,甚至是路边彩色广告的“光芒”亦可算在此列。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

8.2.6 应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使居住空间能获得自然通风。
    1)应提高不使用空调等措施采暖、制冷的季节的自然通风效率.宜采用可开启窗扇进行自然对流通风和利用竖向拔风管自流通风等方式。常规房间可开启窗扇面积不得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2)应合理设置风口位置,有效组织气流并防止串气、泛味的现象。宜采用整体与局部换气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厨房、卫生间、公共吸烟室等处的空气循环交叉污染;
    3)自然通风区域应安装C02浓度监控装置,探头高度应距地面1~2米。在非密集区域允许只设置一个探头,但应合理设置使其不受到用户的干扰;
【条文说明】8.2.6 组织对流风、穿堂风等室内自然通风的方式,是保证用户室内舒适和健康的重要方式,同时,采用被动设计可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碳放排量的目的。

8.2.7 应确立室内空气质量的最低品质规定,为用户提供有保障的舒适健康环境。
    1)采暖制冷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并预防和控制生物、化学、放射性等有害物的污染。室内新风量标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2)应采用保温隔热等有效措施消除冷、热桥,防止结露和滋生霉菌。
【条文说明】8.2.7 (1)冷、热桥是南、北方对同一事物现象的不同叫法。主要是指在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与外界进行热量传导时,由于围护结构中的某些部位的传热系数明显大于其他部位,使得热量集中地从这些部位快速传递,从而增大了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负荷及能耗的现象。(2)PM2.5是大气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室内空气质量受制于大气的条件.新风补充设施技术的进步将提供减少和避免PM2.5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程度的可能性。

8.2.8 应加强空气的流通和新风交换,保证室内空气污染物在健康可控的范围内。室内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氨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8.2.8的要求:

 

【条文说明】8.2.8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必须使用符合无污染无毒无害的新型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室内空气质量。(2)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健康可控范围是指室内污染物指标控制总量,是各种因素累积的结果。因此,需要严格评估检测,超标时须应采取必要的新风设备和通风手段降低有害空气质量的危害程度,并将指标降到合格范围内。

8.2.9 应通过平面功能空间组织及管网设备的安排,最大化住宅面积利用率。
    1)建筑布局宜采用大空间结构,使其具备灵活可改造性;
    2)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完备,并配置完善的水电气暖等管道设备,实施同层排水的技术措施;
    3)住宅管井管网布置应紧凑有序,管道接口定位准确,设备管道设置上应考虑采用可改造和可更换的方便接口;
    4)公共管道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设备系统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均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各户冷、热水表、电耗表及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条文说明】8.2.9 (1)住宅室内功能的平面布局应满足功能空间布局紧凑、流线顺畅、动静分区、公私分离、洁污分开、设备空间完备;具备灵活可改、安装定制集成化水准高的原则。(2)设备管线的布局和安装直接影响居住功能,原则是:安装和使用方便,具有维修可改性、可更换性。公共管线和设施不得布置在私人住所内。

8.2.10 建筑室内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具体措施如下:
    1)建筑室内禁止吸烟,设置的室外吸烟区须远离建筑入口和可开启的窗户;
    2)正室内指定的吸烟室设置排烟管通道,使其能有效地将烟雾排送到建筑室外。
【条文说明】8.2.10 吸烟室气体必须直接排放室外,含有烟雾的气体不得再循环渗透至非吸烟区。吸烟室的性能须经过标准规定的气体示踪法检测,相邻非吸烟区受众气体浓度须低于吸烟室浓度的1%。
8.3 装修材料污染控制

8.3.1 应通过以下措施减少室内异味及潜在的刺激性或有害的空气污染物,保证施工人员和用户的舒适和健康。
    1)住宅装修应一次到位;
    2)应严格控制装修污染。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指标限量应符合表8.3.1-1的规定。室内装饰涂料安全性评价指标应符合表8.3.1-2的规定。

 

【条文说明】8.3.1(1)室内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标限量(g/L):醇酸漆≤550,硝基清漆≤750,聚氨酯漆≤700,酚醛清漆≤500,酚醛磁漆≤380,酚醛防锈漆≤270,其它溶剂型涂料≤600。(2)溶剂型涂料禁止用苯做涂料溶剂。(3)聚氨酯漆和聚氨酯胶粘剂都含有毒性较大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前者不应大于7g/kg,后者不应大于10g/kg。

8.3.2 项目设计应尽量降低和减少日常使用功能空间受到交叉污染。
    1)应设置建筑通风口系统(栅栏、隔栅等)来捕集灰尘、颗粒,但须避免设置在高密集建筑人流入口处,避免灰尘、颗粒等轻易进入建筑内。
    2)对涉及到化学物的区域(包括保洁物品室和复印室),应采用通顶的隔断墙并设置独立外排风设施。排风率至少应达到每平方米0.7m3/分钟,且无循环回风。房门关闭时,其负压差最低须达到平均5Pa、最小1Pa的水平。
    3)在水和化学物容易混合的地方,应设置排水装置应对液体废弃物进行必要的处理。
【条文说明】8.3.2 注重化学物与污染源的控制,避免用户接触潜在有害化学物质。
 

 

9 全寿命住区建设

9.1 住区节能系统试运行调试

 

9.1.1 应实施或以合同委托基本设备系统优化最佳状态的程序:
    1)应委托建筑或设备系统优化的专家验收小组承担责职。其中试运行人员不得由项目设计或施工管理负责人员参与。
    2)项目应具有评审设计意向书和设计依据的技术文件。
    3)应将节能建筑及设备系统优化规定列入工程文件计划书中。
    4)应检查制订并落实建筑节能及设备系统优化的实施计划。
    5)应核查安装、功能、性能、培训、运行及维护等文件完备程度。
    6)应验收已完成的建筑节能及设备系统整体优化设计的检测报告书。
【条文说明】9.1.1 为保障建成建筑的性能质量,应仔细核查并确保主要建筑部位和设备系统节能设计是根据综合协调、整体设计的原则进行的,并符合按照有关节能规范设计、安装和验收的。

9.2 全寿命质量管理

9.2.1 应提高全寿命建筑的设计技术水准,使建筑使用寿命接近结构使用寿命,最大程度保护住户产权,达到为社会积累财富、减少浪费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应实施可灵活调整布局的空间设计。建筑平面可根据使用功能转换升级的需要重新布局,可拆装改装的轻质墙体应占全部墙体的50%。
    2)应实施承重结构支撑体和填充体分离的集成化安装体系(国际上称SI体系),湿作业的部位和工程量宜控制在10%~20%之间。
    3)采用内装部品集成化的设计,优化选型应达到总量的60%~70%,内装部品有轻质隔墙、门窗部品、厨卫系列、阳台部件、天棚吊顶、墙地面铺装等。
    4)室内管道应实施同层排布,公共管道集中且不得设置在私人家居住单元内。各种管道系统应集中布置,管道设施应符合位置隐蔽、易于更换、无安全隐患的原则。
【条文说明】9.2.1 (1)SI体系是由荷兰建筑师ha bureiken 开创的“开放建筑理论”,即SAR理论的应用。由该理论引申的开放性、通用性的建筑体系,是一个标准化、集成化的概念。SI体系把住宅建筑划分为建筑结构体(Skeleton)和内装填充体(Infill)两个部分。(2)结构支撑体应当为内装部品留出模数化的空间,满足模数化内装部品集成化装配安装尺寸要求。(3)内装部品通过模数协调原理,将支撑体留出的模数空间网格进行综合协调设计,形成系列化产品的规格尺寸,通过工厂加工后满足集成化整体安装的要求。(4)内装部品种类繁多,各种部品彼此之间尺寸应相互协调,形成产业链中一个分支。(5)部品应按照功能要求,在支撑体留出的模数空间实施集成化的安装装配施工。
    SI体系满足绿色减排要求,实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的目标。同时可在不伤害结构体的情况下进行填充体的改装、维修、保养,延长建筑寿命。

9.2.2 工程建设中应采取措施,减低使用、维修和改造的费用。
    1)建筑性能、工程质量、设备运行应纳入相应保险体系,应有相应的保险法规保证。
    2)建筑维修、设备更新、公共管道替换等费用应有公共维修金和社会基金的保证,有定期维修的制度规定。
    3)建筑使用过程中碳排放及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指标,应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9.2.2 (1)全寿命建筑在使用中应具有很高的经济性,通过完善建筑性能提高设备质量,可以降低电器、采暖空调等能耗、减少维修更新的日常开销,增加建筑生命周期的适应性和可改性;与常规的同类建筑相比,应具有有明显经济性。(2)控制污染物(气)排放量,减少对氟的应用。

9.2.3 确保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建筑能效达到预期,建筑设备和用水设备的运行是可靠稳定。检查项目为终端连续计量设备:
    1) 照明及其控制系统;
    2)恒负荷和变频式电机设备;
    3)变频制冷机设备、空气处置系统和热循环回收系统;
    4)锅炉及相关过程能源系统;    
    5)水泵房供水系统和室外浇灌系统。

9.2.4 工程项目完工前应检查和做好综合验收报告,以保证整个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调试的过程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应保证下列系统优化项目:
    1)运行调试应选择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机构,实施对设计过程和施工文件阶段的评审;
    2)运行调试机构应在接近项目完成时或施工合同文件验检前,对施工文件进行先期评审;
    3)运行调试机构应对承包商提交的有关系统试运行纪录文件进行评审;
    4)应向业主提供一本关于建筑系统重新试运行所需的信息手册;
    5)应签订一份与运行维护人员共同评审运行维护的合同,工程竣工一年后试运行解决方案。
9.3 住区建设质量管理保证

9.3.1 工程质量保证应从隐蔽工程抓起,建立档案制度。对住户明晰细节,使其对工程质量无担忧,保护住户的利益。
    1)建筑隐蔽工程必须纪录完整,档案存放有案可查。
    2)建筑必须无明显结构裂缝,不构成隐蔽危害。
    3)管道和设施安置的空间必须无跑冒滴漏的迹象,管道容易维修和保养良好,无安全隐患。
    4)应以全装修成品房交活,工程施工精良保质期宜定为二年。

9.3.2 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文明管理,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和环境污染。
    1)施工场地应文明整洁,各种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内各种标志清楚,消防逃生通道无安全隐患。
    2)在挖土坑、土方堆土、易发挥材料等工序施工期间应有苫盖和防尘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规范的要求。
    3)居民密集区禁止夜间作业,噪音指标应控制在日常场地≤60db,夜间作业≤45db。

9.3.3 绿色住区项目应建设有保障的建设管理团队,开展全寿命住宅建设技术和管理创新,保证项目使用和运行正常;
    1)项目开发、设计、施工、物业等部门必须有相应管理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认可的证书。
    2)项目主管及主创人员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有绿色建筑技术创新的精神和应用技术的能力,并获得绿色住区建设领导机构和评定评估组织委员会的认可,发给证书。
    3)项目申报、批准、评估等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统一颁发管理办法,应自愿接受有关规定和绿色住区专家评估验收委员会的指导和验收工作。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返回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入收藏 规范号
分享到: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入收藏 规范号
分享到: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入收藏 规范号
分享到:

绿色住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入收藏 规范号
分享到:
声明:整本规范均由网友提供上传,主要向广大网友提供免费查阅和规范宣传,但不得用于商业转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