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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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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编制说明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7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市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市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市,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市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市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 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市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市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市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市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1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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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 m2 。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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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与初中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
(二)专用教室。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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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均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6—1、6—2、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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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教学用房。均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7—1、7—2、7—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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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与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8-1、8—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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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宿舍,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配置。住校学生的居住标准不宜低于表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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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锅炉房的配置。采暖地区的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按国家有关采暖标准的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暖用房的面积配置锅炉房。
四、浴室的配置。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一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三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第二十四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采光通风。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 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门扇上宜设观察窗。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修
一、建筑内装修。墙面、顶棚一般宜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均宜做高度不低于1200mm,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饮水间、浴室、厕所宜做高度不低于1500mm,便于冲洗的墙裙。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六条 厕所。师生厕所应分设。凡有给排水系统公用设施的地方,学校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盆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槽,大便厕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
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户的透光面积与室内楼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市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教学用房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层、分部位控制。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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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和分楼、分层或分部位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C02的浓度低于1.5‰。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 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有条件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采暖。炎热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设置降温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钩、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贮物柜和音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盆、存衣柜、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办公楼内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垃圾宜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市线系统。教学、办公楼应设置综合市线系统,或预留综合市线系统的设备位置及贯通的管线井道。

 

附加说明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编制单位与编制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委、陕西省教委、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成都市教育建筑设计院
起草人员:张必信、叶文俊、张良钰、赵文声、张泽蕙
参编人员:葛 华、马锡地、李彦莉、严 峻、王胜渤、奚道章、欧阳瑶章、顾林福、马积生、梁安民、张宗尧、何梅珍、牟子元、李有成、张 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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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表

附图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2002年4月17日以建标[2002]102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不得翻印。

2002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
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完善。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及有利于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便于教学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七条 校舍用房组成中各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日益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考虑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办学的合理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以及边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如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章未列出的用房,并可适当扩大有关用房的面积。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市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市局,既要考虑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要考虑使学校形成适当的规模,实行“最佳规模”办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避免规模过小,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时,城市规划、开发等有关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测算拟建学校的规模,并选择合适地段,按本标准规定的生均校舍面积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学校的服务半径,要尽可能避免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穿越高速公路、铁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校址选择。新建、迁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市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学校宜设置独立的变配电系统,有利于管理用电和保证用电。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以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园内,室外各种管线宜直埋于地下或暗设于电缆沟内,以保证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市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学校生活用房应逐步实施建设与管理社会化。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并应便于经营管理社会化。
升旗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通透式围墙有利于延伸校园景观和视野。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学校建设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设。本标准在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规划指标是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应配置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学校建设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本指标。基本指标是学校分期建设时,首期应建成校舍的面积指标。
二、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O.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如附表1-1、1-2,2-1、2-2,3-1、3-2、4-1、4-2、5—1、5-2。

第十二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教学服务的各种用房。
一、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学生在校学习的主要活动空间。其面积由额定席位、课桌椅尺寸及平面市置方式等因素决定。小学校学生的课桌按单人课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双人课桌平面尺寸1200mm×400mm考虑。在后墙和侧墙上,可设置储物柜,每生一格。平面市置参见附图1。
(二)专用教室
1.自然教室。主要用于小学自然常识课的演示和实验,以及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使用。实验台平面尺寸按1200mm×550mm的双人桌或1100mm×l100mm的四人对坐桌考虑。仪器标本准备室的部分面积,可根据需要纳入自然教室一并设计,以便在自然教室内市置模型、标本和仪器陈列柜,以强化实验室的科学气氛和直观教学效果。
2.音乐教室。音乐教室的数量和面积要适应教学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的需要,以及桌椅和大型乐器、乐器柜的市置。音乐教室除供上音乐课、唱游课使用外,还要考虑供合唱课使用。另外,每校附设1间乐器室,存放各种乐器。
3.美术教室。供上美术课及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使用,以使学生掌握浅显的美术知识和简单的美术技能,培养学生的观察想象能力、爱美观念和审美能力,达到陶冶情操的目的。
4.书法教室。学习书法是小学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使学生在学会一定写字技能的基础上,了解书法基本知识,练习书法基本技能,培养对书法艺术的鉴赏能力。教室面积应能满足书法桌的市置和操作尺度的需要。
5.语言教室。供语言教学,主要是外语教学,以及学生课外进行语言、语音练习,音乐欣赏等使用。
语言教室辅房供存放视听资料和指导教师办公使用,并应设置换鞋处。
6.计算机教室。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的要求而设置。供学生上计算机课、上机操作、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使用。常用微机操作台的平面尺寸一般为900mm×600mm。另配置计算机辅房一间,用于存放资料等管理使用。
7.劳动教室。为从小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劳动技能,逐步增强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城市普通完全小学校均应设置劳动教室,供劳动课使用。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多功能教室。主要用于视听教学、合班上课、观摩教学和集会,也可兼做文体活动场所。
2.电教器材室。主要用于存放电教器材,可与多功能教室配套设置。
3.图书室。包括藏书室和阅览室,应便于开架阅览。藏书室应与阅览室配套设置,或将两空间合并设计。同时,应考虑目录检索和借阅、管理所需空间。
学生阅览室。供学生在校阅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使用,是学生获得知识、拓宽知识面的第二课堂。
教师阅览室主要供教师查阅工具书、参考书、示范教案、教学资料使用。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图书室面积测算如附表6—1。
4.心理咨询室。为了对不同年龄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及时解除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而设置。室内配置简易的心理测试仪器,并便于师生进行交谈。
5.科技活动室。为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一定的动手能力,充分发展学生个性而设置,供学生开展科技兴趣小组活动使用。因航模、船模、雕塑、动植物标本等的制作需要器材、工具,且用时较长,室内应设有工作台、橱柜、电源及水池等。
6.体育活动室。为保证全天候上体育课、锻炼身体和开展文体活动而设置。可兼作学生集会等活动场所。
7.体育器材室。主要存放运动衣物和小型体育器材。体育器材室、体育教师办公室可与体育活动室合并设计和建设。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小学与初中相同,每间使用面积均为67m2。学生使用的课桌平面尺寸及市置方式、储物柜设置,分别与小学和中学相同。平面市置参见附图2。
(二)专用教室
1.自然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及仪器标本准备室。小学自然教室可独立设置,亦可根据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课的教学需要设置,同时供小学自然课的教学以及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使用。各实验室、仪器标本准备室的单间使用面积及实验桌台面尺寸、市置方式与中学相同。平面市置参见附图3、4。
2.音乐教室及乐器室。其数量和面积要适应教学计划的需要,以及桌椅和大型乐器、乐器柜的市置。使用功能与小学相同。
3.美术教室及教具室。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培养初中学生掌握美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供他们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使用,以提高观察能力、形象思维能力、美术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陶冶情操。初中美术课使用的教具较多,故须设教具室,主要存放石膏模型、临摹画稿等教具。
4.书法教室。为第二课堂活动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功能与中学相同。
5.地理教室。用于地理课教学并陈列地理挂图、地球仪和地壳构造等模型,以及天象投影等教具,使学生通过理论和直观教学活动获得有关知识,了解人类活动与地球资源、地理环境的密切关系。
6.语言教室及辅房。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若设一套,其使用面积、桌面尺寸及市置形式应符合初中的教学使用要求;若设二套,其中一套的桌面尺寸及市置形式可只符合小学的教学使用要求。
7.计算机教室及辅房。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同时应满足小学和初中的使用要求。
8.劳动技术教室。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应能满足初中进行劳动技术教学与实践操作,使学生掌握一些服务性劳动、工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某些职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需要。同时供小学劳动课使用。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多功能教室。主要用于小学和初中视听教学、合班上课、观摩教学和集会,也可兼作开展文体活动和进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场所。
2.电教器材室。主要用于存放投影幻灯、声像和多媒体等电教器材,可与多功能教室配套设置。
3.图书室。包括藏书室和阅览室,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但应注意藏书与开架阅览的结合、书与人的关系。阅览室的学生阅览区,可按小学与初中适当分区市置。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图书室面积测算如附表6—2。
4.心理咨询室。其作用和配置要求与小学相同。
5.科技活动室。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为帮助初中学生增强发明创造的兴趣,树立攀登科学高峰的志向,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其工具配备、使用面积与中学相同。
6.体育活动室及器材室。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
三、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间接为中学教学服务的各种用房。
(一)普通教室。学生使用的课桌平面尺寸和市置方式、储物柜等与小学同,但课桌的排距大于小学。平面市置参见附图2。
(二)专用教室
1.理化生实验室及仪器标本准备室。中学阶段的实验室按物理、化学、生物分科设置,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实验演示和操作空间,其面积决定于实验桌台面尺寸及符合教学使用的市置方式。常用实验桌台面尺寸为1 200mm× 600m,平行于前墙面市置。平面市置参见附图3、4。
仪器标本准备室,主要存放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和生物标本,并供教师做实验准备使用。
2.音乐教室。参见九年制学校同类教室说明。
3.美术教室。参见九年制学校同类教室说明。
4.书法教室。为第二课堂活动中的书法课而设,同时可兼作历史教室使用。
5.地理教室。参见九年制学校同类教室说明。
6.语言教室。参见九年制学校同类教室说明。
7.计算机教室。参见九年制学校同类教室说明。
8.劳动技术教室。用于中学阶段的劳动技术课教学。通过劳动技术理论与实践操作,使学生掌握一些服务性劳动、工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某些职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该教室还可用于成人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合班教室。主要供合班上课、观摩教学、视听教学、集会等使用。
2.电教器材室。存放投影幻灯、声像和多媒体等电教器材,一般与合班教室组合设计。
3.图书室。包括藏书室和阅览室,其使用功能与小学基本相同,但更应强化藏书与开架阅览的结合、书与人的关系。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可根据使用要求将报刊阅览室和图书阅览室分设。图书室的面积测算分别如附表6—3、6—4、6—5。
4.心理咨询室。其作用与配置要求与小学相同。
5.科技活动室。促使中学生在科技活动中增强发明创造的兴趣,树立攀登科学高峰的志向,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个性特长。活动室工具配备与小学有所不同,要求有较大的面积空间。
6.体育活动室及器材室。使用功能与小学相同。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学校,应设置大小不同的体育活动室。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的办公用房供教学和行政人员办公使用。标准规定了各种规模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各校在建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使用要求设置。
1.教学办公室。是中小学教师备课、进行教学研究和批改学生作业的主要空间,并兼作教师答疑、师生对话使用。可根据使用要求按年级组或学科组分设。房间宜宽敞,并能灵活市置办公家具及分隔空间,以便于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和办公方式。
2.行政办公室。宜根据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紧凑安排,尽可能兼用、合用,同时要适当考虑办公自动化设施所需面积。
3.会议接待室。主要供中小学校召开小型会议和接待宾客使用,并可兼作奖状、奖品、锦旗等主要荣誉品的陈列室。
4.德育展览室。主要用于校史和各种荣誉品的陈列,以及开展中心活动的主题展览,借以教育师生和进行对外宣传。
5.卫生保健室。对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以及进行常见疾病的防治使用。房间的长宽尺寸应满足市置药橱和常用诊疗设备的要求。
6.总务仓库。主要存放办公用品、军训器械与服装、劳保用品、常用工具等物品。
7.维修管理室。室内宜考虑配置简单的金、木、电工机具所需的面积。供学校家具及水、暖、电气设备等的小修与管理使用。
8.传达值宿室。宜分设为传达室(可兼收发用)和值班室。

第十四条 生活服务用房
本标准只配置了近阶段必须由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生活服务用房。教职工住宅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并配售、租给学校教职工居住。学校确需自行建设住宅,应向主管部门专项申报。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单身宿舍的定额比例和使用面积测算如附表7。
二、中小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包括餐厅与厨房,厨房的面积必须满足“三分开、一方便”的原则,即:生熟食品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的贮藏分开;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使用煤气或天然气可不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教职工与学生食堂面积测算如附表8。
三、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卫生间、公共活动室及管理室。单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宜超过8人。
学生宿舍面积,由各校根据实有必须住校的学生人数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增列。
四、锅炉房。采暖地区的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根据实际需要供暖的校舍面积核算锅炉吨位、台数与锅炉房面积,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增列。
五、开水房。只安装生活用水锅炉,供应师生饮用开水及淋浴热水。
六、学生厕所应按楼层设置或按性别分层设置。教职工厕所可视学校规模大小集中设置,或在学生厕所内附设教职工专用厕位。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学生厕所面积测算如附表9。
七、汽车库。小学不设置,中学只设置40m2的库房。

 


第五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确保校舍的坚固安全,避免片面节约或盲目追求高标准、华而不实的倾向。

第十六条 建筑层数。根据合理开发土地和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中小学校舍要尽可能建造楼房。
同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及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课余喜爱户外活动的要求,规定在教学楼中的普通教室:小学宜在四层以下(含四层),中学宜在五层以下(含五层)。

第十七条 层高。建筑层高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确定。教学用房的层高还应根据额定人数以及每个中小学生应占有的空间、冬春季每小时换气次数、房间进深跨度合理等因素确定。要避免因层高过低影响正常使用或层高偏高造成浪费。

第十八条 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结构。中小学校舍是青少年在校学习、活动、生活的主要室内空间。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喜欢嬉戏和奔跑跳跃,建筑结构设计一定要考虑人流的集中荷载、冲击荷载以及抗御自然灾害等因素,确保建筑物安全,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屋面。屋面的防水隔热和保温必须精心设计和施工,以防止屋面雨水渗漏、夏日屋顶太阳辐射热过强而造成室温过高、冬季因屋顶传热过快而造成室温过低的现象,保证有关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楼地面。楼地面的用料要根据各种用房的使用要求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决定。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的室内楼地面,以及厅堂、走道、楼梯等楼地面要有较高的耐磨性,并便于清洁。语言教室和计算机教室要求既有较高的洁净度,又能方便地检修地面下敷设的各种管线。厕所等用房的楼地面应能防水防滑,易于冲洗和排水。

第二十二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除集散功能外,还具有滞留、小憩、传递信息、展示等功能,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门厅的面积。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的北向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二、中小学校教学楼具有人流量大、课间集散时间短、学生好嬉戏等特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条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宜将走廊适当放宽,以利于学生课间休息、活动和交往。

第二十三条 楼梯。教学楼的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形楼梯、扇形踏步及楼梯坡度大于30°的楼梯。因受设计条件限制,楼梯井宽度大于200一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门窗用料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必须达到条文中规定的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修
一、中小学生好嬉戏,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小圆角,以保障学生活动、通行的安全。
二、建筑装修具有保护墙体结构、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室内装修材料要根据使用要求和经济条件选用。外装修材料除能防止雨水渗透外,应根据建设资金的可能、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筑环境的协调统一、当地建筑材料的供应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厕所。中小学生使用厕所的时间集中、人流集中,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宜尽可能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层设置。教学楼中的学生厕所,应设置足够的厕位,且每层厕位数不宜少于2个。所有厕所一定要有良好的排气装置。

第二十七条 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学生身心健康。故要着重处理好教学用房的采光、照明、通风、换气、噪声干扰等主要问题。对于单侧采光的教学用房,要避免直射阳光和室内亮度 反差过大对学生视力的影响,并应选用不产生眩光的黑板。
室内照明设计决定于不同功能的用房对照度的不同要求,标准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为提高桌面照度,保护学生视力,照明灯具宜采用表面反射系数高、反射曲面适宜的灯罩和发光效率高的日光色光源,不宜用裸灯。室内照明既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照度要求,又要注意照度的均匀性。
室内的污浊空气有害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习。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的可靠换气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对于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和设于室内的毒气柜,应有强制性的机械排气设施,及时有效地排除室内废气。
室内的采暖、降温设施要因地制宜地设置。日照长的北方地区,可视技术条件,结合建筑物的外观形象设计,充分利用太阳能采暖。

第二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各地可根据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要,结合室内装修在质地、色彩、形式上取得统一协调的效果,设置有关的固定设施。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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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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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及有利于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便于教学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七条 校舍用房组成中各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日益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考虑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办学的合理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以及边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如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章未列出的用房,并可适当扩大有关用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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