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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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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日照分析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第六条 日照分析对象

第七条 日照标准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

第十条 建模要求

第十一条 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的确定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步骤及方法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所需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解释主体

第十七条 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 术语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日照分析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 日照分析对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
(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第七条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按建筑功能确定:
(一)每套住宅在日照主朝向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二)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四)宿舍、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五)拟建建筑的建设造成现状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六)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已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时数减少的,也视为符合要求。但拟建建筑正北侧第一排的现状建筑除外,其必须符合本条(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
(七)拟建用地相邻地块为空地,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规定其用地性质的,应根据用地性质确定其日照标准之后进行日照分析,具体详见附则。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对象参与日照分析时,可分为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
(一)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1、拟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客体范围按实际阴影确定。
2、拟建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客体范围以其高度的1.2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但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24米的实际阴影,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扇形阴影。(如图1)

1.jpg1.jpg

3、上述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应确认为客体建筑,仅有局部在上述范围内的现状建筑,须将成套住宅或有日照要求的空间确认为客体建筑。
4、上述范围内,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有日照要求的待建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5、上述范围内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按附则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6、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二)主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以15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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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待建建筑,应确认为主体建筑。
3、上述范围内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按附则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4、拟建建筑均应作为主体建筑。
(三)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按以上规定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


(一)地理位置:南昌市区,东经115°55′,北纬28°40′。
(二)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三)有效日照入射角:不小于5°。
(四)有效日照时数统计方式:对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超过5分钟的时段进行累加。
(五)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窗户不大于0.3米;建筑外墙线不大于0.6米。
(六)日照分析计算高度:室内地坪标高以上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十条 建模要求


应根据所获得的主、客体建筑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来进行日照分析。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主、客体建筑应按照建筑外墙轮廓线建模。
主体建筑的电梯机房、楼梯间、屋顶上的构架、挑檐、阳台、檐口、女儿墙、坡屋顶等对客体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构筑物,均应建模参与日照分析;镂空透光的栏杆、玻璃构件等可忽略不计。
(二)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
(三)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围墙等应建模参与日照分析。
(四)建模时,对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等较为复杂的形体可进行简化,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如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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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状建筑应按现状进行建模。高度可按以下进行取值:住宅建筑层高3米、办公建筑层高3.3米、商业建筑层高4.5米。

第十一条 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的确定


客体建筑窗户、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平面位置的确定:
1、普通窗户以与建筑外墙平齐的窗户投影线为计算基准线。(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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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一般窗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
2、直角转角窗户、弧形转角窗户、凸窗等,以窗洞开口连线为计算基准线。(如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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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阳台两侧均被遮挡的凹阳台、阳台两侧中有一侧被遮挡的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线为计算基准线。(如图8、9)

6.jpg

   图10 半凹半凸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
6、封闭式阳台,以封闭的阳台栏杆线为计算基准线。(如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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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 计算起点示意图
(三)日照分析计算基准线平面宽度的确定:
1、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窗户(阳台),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0米的窗户(阳台),按窗户(阳台)任意连续2.0米宽度计算。(如图13)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当窗户(阳台)按窗地面积比要求的窗宽(窗高按1.5米计算)满足日照标准,也视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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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步骤及方法


(一)现场勘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
(二)确定日照分析的主、客体建筑和范围,并进行编号。若现状建筑与地形图不符时,应先补测现状。
(三)日照分析方法:
1、现状建筑为客体建筑时,采用沿线(线上)分析进行日照分析,若符合日照标准,则形成日照分析图;若不能满足,则与现状日照进行比对,依据客体建筑户型平面图或现场采集的窗户、阳台等信息来判断日照结果是否符合日照标准。
2、拟建建筑为客体建筑时,采用沿线(线上)分析进行日照分析,形成日照分析图。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所需基础资料


日照分析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范围的1:500最新现状电子地形图。必要时提供现状建筑的户型图或现场照片及窗位尺寸。
(二)拟建用地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
1、规划总平面图:含建筑外轮廓线(须为封闭PLine)、建筑屋顶造型、标注(栋号、层数及指北针),并分别存于三个图层。
2、各拟建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须标注室内±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含楼层高度、女儿墙高度与屋顶造型高度)。
(三)日照分析主、客体范围内已建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
(四)周边地块用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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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一)日照分析说明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所有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室内±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女儿墙高度、机房高度等);
3、所有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室内±0.000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女儿墙高度、机房高度等);
4、日照分析过程中所有使用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具体名称及版本;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8、建模基准面(分析选取的地平面)的绝对标高;
9、每栋客体建筑的分析高度(若底层有架空层、储藏间等无日照要求的楼层,须注明它们的用途及楼层高度);
10、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结论中应详细描述分析方式、条件及各客体建筑日照分析结果。
(二)日照分析图纸
1、覆盖所有主、客体范围的最新现状地形图;
2、规划总平面图;
3、主、客体范围图;
4、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的日照分析图;
5、拟建建筑建设后,客体建筑的日照分析图(拟建建筑轮廓中须放置该建筑单体平面图)。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主体


本规则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则如与国家相关规范存在冲突,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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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已批准的,按原要求执行,重新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术语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国家相关规范中有强制性日照标准的建筑。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有效日照时间段:根据南昌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时间区段,一般用真太阳时表示。入射角: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夹角。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建筑物的计算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客体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日照受拟建、现状建筑影响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现状建筑。客体范围以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主体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建筑,包括拟建、现状建筑。
建模:为计算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空间位置关系建立的模型。
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采样点: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采样点间距:多点分析与沿线(线上)分析结果中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计算高度(受影面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高度。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受影面高度为距离室内地面0.9米高的外墙位置。
计算基准线:为真实、准确地计算客体建筑获得的日照时数,用于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的水平投影线。
沿线(线上)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现状日照:以拟建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建筑作为主体建筑,计算得出拟建用地范围外的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
规划地块:本规则中指用地性质为居住、文教卫生类的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
附则: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
为合理、公平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用地周边为空地或近期将改造的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拟建用地北侧为规划地块,则以规划地块的用地红线向北平移10米作日照控制线,该日照控制线总长的4/5长度应根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性质满足日照标准,单处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长度不得超过12米。(如图14)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拟建建筑退其北侧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按标准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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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建用地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则以规划地块的用地红线向东(西)平移6.5米作日照控制线(当东(西)侧用地红线偏东(西)大于45°时,按南北侧预留),该日照控制线总长的4/5长度在大寒日(冬至日)从拟建用地获得的日照时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规划地块东(西)侧用地红线为正南北向时,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时数应不少于1小时。(如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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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6 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
(二)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类时(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西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增加1分钟。(如图17)
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文教卫生类时(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西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该日照控制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增加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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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7 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
(三)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类时(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西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用地红线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减少1分钟。(如图18)
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文教卫生类时(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西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该日照控制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减少1.3分钟。   图17 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
(三)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类时(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西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该日照控制线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用地红线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减少1分钟。(如图18)
当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文教卫生类时(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其东侧用地红线北偏西、西侧用地红线北偏东:该日照控制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以1小时为基数,北偏东(西)角度每增加1度减少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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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8 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示意图
(四)日照控制线达不到上述日照时数的单处长度不得超过20米。不规则的用地红线参照此条执行。
(五)东、西侧规划地块日照预留分析方法:以日照控制线为边界做高度为100M模拟建筑,对该日照控制线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时将有效日照入射角设置为0°。(如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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