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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
目 录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前检查、管道敷设、线缆敷设、设备安装检查、性能测试、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电信工程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晓微 张 宜 李 双 卢 彬 陈 铭 熊少云 沈敬忠 郑君浩 魏兴波 任长宁
主要审查人:沈美丽 劳晶复 孙 兰 胡东风 梅 杰 陆凤祖 孙晓东 詹叶青 冯 璞 张路明 达式华 杨卫东
1. 0. 1 为了保证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质量,统一工程的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及原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配套使用。
1. 0.4 住宅区与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场地检查
2. 1. 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的场地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位置、坐标和标高进行测量,并设置标记。
2 通信管道的位置及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场地的施工条件、安全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当地市政、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2.1. 2 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位置、容量、线缆出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道容量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入口部位应采取防水、气、害虫等进入的封堵措施。
3 管道通过住宅区绿化带、景观、车行道等特殊地段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3.1.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量、规格、材质、程式、管群断面组合和人(手)孔的位置、类型、规格以及住宅建筑室内配线管网的竖井、暗管、线槽与桥架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材质、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 通信管道应采取防火、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等防护措施。
3.1.4 地下通信管道在路经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3. 2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
3. 2.1 管沟开挖和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道沟底平整,坚硬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回填土前沟内应无积水,塑料管两侧和顶部不应有坚硬杂物。
3 管沟开挖回填完成后应注意将住宅区绿化带及相应景观恢复。
3. 2.2 在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 地下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基础规格、包封规格、段落、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3.2.4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且不得小于2.5‰。
3. 2.5 塑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2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同一段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或弯曲部分中心夹角小于90°的弯管道。
3 各塑料管的接口宜纵向错开排列,相邻两管的接头之间错开距离不宜小于0.3m。
4 管道基础进入建筑物或人(手)孔时,基础和包封措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3.2.6 住宅建筑预埋的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不应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
2 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至少2m,并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
3. 2. 7 室外交接设备安装基座的引上管的设置位置及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3.2.8 当管道采用水泥管块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的有关规定。
3. 3 人(手)孔
3. 3.1 管道进入人(手)孔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人(手)孔的管群底部距人(手)孔底部不应小于0.4m,管群顶部距人(手)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m。
2 人孔内相对管孔高差不宜大于0.5m。
3.3. 2 人(手)孔的地基、外形、尺寸、净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 人(手)孔的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的有关规定。
3.4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3.4.1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3. 4. 2 桥架、线槽和暗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做伸缩处理。
3. 4. 3 敷设的暗管应便于线缆的布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管直线敷设路由较长时应加装过路箱(盒),过路箱(盒)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并应安装在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位。
2 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3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 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其他暗管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
5 暗管管口应光滑,并有管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不宜短于25mm。
6 至电信间、设备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
7 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
8 在墙壁内敷设的暗管应采取水平和垂直方向,不得斜穿敷设。
9 暗管与其他设施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0.3m处、弯头处两端和直线段每隔3m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3.4.5 管、槽的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和主干光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25%;穿放多对电话线或4对对绞电缆或水平光缆的线管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30%,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50%。
2 至信息插座的暗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电缆数量不宜超过4根。
3.4.6 金属桥架、线槽和导管应良好接地。
3. 4.7 楼内线槽、桥架、预埋暗管等设施的安装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 1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管孔的使用分配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敷设的线缆的规格、程式、数量等应与设计相符。
4.1.2 线缆的敷设路由、敷设方式、敷设空间和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在线槽和桥架内线缆布放应平直,不得产生扭绞、交叉、打圈等现象。线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
4,1.4 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并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4.1.5 线缆敷设完毕后,在其管孔、暗管或线槽两端出线处应使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4.2 室外通信线缆
4.2.1 室外管道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管孔内敷设子管时,多根子管的等效外径不应大于管道孔内径的90%。
2 子管不应跨人(手)孔敷设,子管在管孔内不得有接头。
3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长度宜为50mm~200mm。
4 线缆在管道管孔内的敷设位置和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先下排后上排,先两侧后中间的原则排列。同一条线缆在管道段所占孔位应一致,不应交叉占位。
5 管道线缆布放后,管孔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80%。
6 敷设管道光缆时,在管道出口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伤光缆外护层。
7 光缆在人(手)孔内固定后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直径的10倍,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
8 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应采取保护和固定措施。接续后的光缆余长应在人(手)孔内盘留固定,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设汁要求。
9 管道线缆在人(手)孔内应紧靠孔壁,排列整齐,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0 人(手)孔内的线缆应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
4.2.2 引入线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线缆引入建筑物时应设置标识并加装引入保护管。
2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线缆宜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出土部分不应小于2m。
3 引入线缆布放后,引入保护管管径利用率不应大于50%。
4 引入线缆敷设完成后,在引入管两端应采取防水、防火、防有毒气体的封堵措施。
5 外部电缆引入建筑物内,在终接的配线模块处应加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6 引入线缆的金属构件应就近接地。
4.2. 3 地下管道通信线缆及引上线缆的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T 5138的有关规定。
4.3 建筑物内通信线缆
4. 3. 1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配线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楼层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的线缆应一次布放到位。家居配线箱至户内各信息插座的线缆布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 住宅建筑内通信线缆敷设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交接设备、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和出线盒的规格、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平整端正,紧固件齐全,安装牢固;门锁的启闭灵活可靠;接线模块等部件应横平竖直;当有抗震要求时,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5.1.3 各类配线部件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清晰、耐久可靠,安装螺丝应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5.1.4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应就近进行等电位联结及接地,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通性。
5.2 设备安装检查
5.2.1 通信业务接入点(设备间、电信间等部位)设置的配线模块类型与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交接设备、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部位,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5. 2.3 机柜式、机架式或落地式交接箱等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架空活动地板时,架空地板不应承受机柜重量,应按设备机柜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2 机架或机柜的主要维护操作侧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 光(电)设备线缆及跳线在机柜(架)、交接箱内应采用理线架进行布放,必要时宜采用软管对尾纤等线缆进行保护。
4 交接设备与配线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规定设置标识。
5.2.4 配线箱、过路箱(盒)、家居配线箱、出线盒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规定:
1 壁嵌式配线箱(分线箱)的安装高度,箱底边离地面不宜小于0.5m,明装挂壁式配线箱(分线箱)箱底边离地面不宜小于1.5m。
2 出线盒的安装高度,盒底边离地面宜为0.3m~0.5m。
5. 2.5 信息插座模块的安装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6.0.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性能测试(图6.0.1)包括室外布线系统测试、建筑物内布线系统测试和户内布线系统测试,并可选择进行应用测试。

6.0.2 根据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测试内容和性能指标,现场测试仪应达到相应的功能和精度。
6.0.3 进行测试时,线缆两端应按照系统连接要求端接完毕,语音和数据业务不得使用同一对绞电缆中的不同线对。
6.0. 4 布线系统测试可以在随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应达到工程质量评判标准规定的合格率要求。
6.0.5 性能测试的各项测试结果应有详细记录,测试报告应作为竣工文档资料的一部分。测试记录可采用自制表格、电子表格或仪表自动生成的报告文件等记录方式,内容和形式可按表6.0.5的要求进行填写。

7.1 竣工技术资料
7.1.1 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技术文件。
7.1.2 竣工技术文件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装工程量。
2 工程说明。
3 设备、器材明细表。
4 竣工图纸。
5 测试记录。
6 工程变更、检查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洽商记录。
7 随工验收记录。
8 隐蔽工程签证。
9 工程决算。
7.1.3 当项目委托监理单位时,应在竣工技术文件中附监理报告。
7.2 工程质量评判标准
7.2.1 住宅区与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所列的项目、内容进行检验。检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及工程验收的依据之一。
7.2.2 工程安装质量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被检项检测结果为合格;被检项的合格率为100%,则工程安装质量判为合格。
7.2.3 系统性能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布线系统测试中大对数电缆的连通性及接线图完好,4对对绞电缆及光纤的每一项传输性能指标测试达到100%合格,则该被测项目判为合格。
2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测试的评判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关于布线系统质量评判的规定。
3 户内布线系统测试中电缆和光纤的连通性及接线图测试100%合格,则该被测项目判为合格。
4 允许未通过检测的线缆经修复后复检,直至合格。
5 局域网应用测试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判定通信设施能够支持10M以太网、100M以太网或1000M以太网业务。
7.2.4 系统性能检测中,电缆布线链路、光纤链路应全部检测。竣工验收需要抽验时,抽样比例不低于10%。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果为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合格。
A.0.1 室外布线系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仪表对大对数对绞电缆的连通性或接线图进行测试,连接方式见图A. 0.1-1。

2 对于光缆,应在两端对光纤逐根进行双向(收与发)测试,连接方式见图A.0.1-2。

3 光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纤链路的插入损耗值为光纤损耗、连接器件损耗和光纤连接点损耗之和,可参考表A.0.1的数值进行计算。

光缆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光缆系列》GB/T 13993的要求。
A.0.2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应根据系统组成、线缆类型、网络应用等方面的不同要求进行相应的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电缆的测试应按照图A.0. 2的方式进行连接。当楼层配线箱内设置网络设备进行信息转接时,楼层配线箱两侧应分为2段主干电缆分别测试;当楼层配线箱内无网络设备时,将楼层配线设备做无跳线连接后,从家居配线箱至建筑物配线设备按照“端至端”测试。

注:当楼层配线箱内设置有源网络设备进行信息转接时,H1≤90m,H2≤90m;当楼层配线箱内无有源网络设备时,H1+H2≤90m。
2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布放大对数对绞电缆时,应测试其线缆终接的正确性。
3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布放5e类4对对绞电缆时,应测试其链路的回波损耗(RL)、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N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 NEXT)、线对与线对之间的衰减串音比(ACR)、ACR功率和(PS ACR)、线对与线对之间等电平远端串音(ELF-EXT)、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PS ELFEXT)、直流(D.C.)环路电阻、传播时延、传播时延偏差等测试项目,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规定。
4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布放光缆时,测试方式和性能指标要求与本规范第A. 0.1条相同。
A. 0. 3 户内布线系统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仪表对电缆和光纤的连通性进行测试,连接方式见图A.0.3。

2 应测试户内电缆终接在室内信息插座的安装连接是否正确,正确的线对组合为:1/2、3/6、4/5、7/8。
A. 0.4 局域网与布线系统做整体验收测试时可根据10M以太网、100M以太网、1000M以太网等不同的网络应用要求,在系统测试时配置网络设备或专用仪表进行以下应用测试,连接方式见图A. 0.4。

1 链路传输速率:设备间通过网络传输数字信息的速率。不同网络类型的单向最大传输速率应符合表A.0. 4-1的规定。

2 误码率:在规定时间内数据传输的精确性。不同网络类型的传输误码率应符合表A.0.4-2的规定。其他类型网络的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信息技术-系统间的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殊要求-第3部分:CSMA/CD接入方式和物理层规范》1EEE 802.3中的相关要求。

3 局域网系统其他应用测试项目及指标,如吞吐率、传输时延、丢包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T 21671的相关规定。
A. 0. 5 当采用全塑电缆时,电气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线路的线序对号正确。
2 全部电缆线对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A.0. 5-l的规定。

3 每一分线设备抽测一对线的环路电阻,应符合表A.0.5-2的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通信光缆系列》GB/T 13993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T 2167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T 5138
《信息技术-系统间的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殊要求-第3部分:CSMA/CD接入方法及物理层规范》[IEEE Standard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systems-Local and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Specific requirements-Part 3 :Carrier sense multiple access with collision detection (CSMA/CD)access method and physical layer specifications]IEEE 802.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
1.0.1 住宅区与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工程质量将影响通信网络的信息传送,本规范的制定为住宅通信设施工程的系统检测和验收提供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提出切实可行的验收要求,从而起到确保工程质量的作用。
质量检查包括施工前的器材、场地、环境检查和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等,随工检验包括工程安装质量指标检测和系统性能测试等,竣工验收包括竣工技术文件检查和验收测试等。
1.0.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关于分工界面及通信设施应满足电信业务接入的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负责建设内容的验收。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的内容则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业务接入点部位的通信设施的设置、通信管道的容量、电信间和设备间的设置及面积等应满足至少2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的需求。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此要求的满足程度。
2. 1 场地检查
2.1. 4
7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安装设备所需要的交流电源系统、接地装置及其预埋的暗管、线槽应由工艺设计提出要求,在土建工程中实施,设备供电系统均按工艺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2.1. 5 配线场地包括电信间、设备间和其他安装配线设备的区域。
本规范只对通信设施(无源设备)的安装环境检查提出规定。如果设备间和电信间安装有源设备(局域网交换机及网络设备、电话交换机、传输设备、通信接入网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通信设施),以及当室外安装通信设备(包括无线通信天线等)时,环境条件应按上述系统设备的安装工艺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2.2 器材检查
2.2. 1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 器材应具备的质量文件或证书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国家指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质量保证书等。
2. 2.2 住宅布线系统采用5e类对绞电缆并应用于1000M以太网时,测试仪表精度应达到Ⅱe(2十)级的要求,并能准确识别接线图故障。
2.2.4 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的通信业务接入点的配线设备不在本规范检查范围内。
3.1 一般规定
3. l. 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的管孔数量、管槽容量等应符合用户数量及通信业务的需求,满足至少2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的需求,同时支持用户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上网、宽带通信等业务需求以及住宅区家居智能化系统的应用,并预留备用管孔。
3. 2 室外地下通信管道
3.2.5
1 多个多孔管组成管群时,宜选用栅格管、蜂窝管或梅花管,同一管群宜选用一种管型的多孔管,但可与波纹单孔管等大孔径管组合在一起。
2 反向弯曲即“S”形弯,弯曲部分中心夹角小于90°的弯管道即“U”形弯。
4.1 一般规定
4.1.1 通信线缆应选用100Ω阻抗对绞电缆、G.652/G.657光纤。室外宜采用管道光缆,室内宜采用蝶形光缆(皮线光缆)。
在楼内敷设的通信光(电)缆数量应满足各类有线、无线通信业务的需要,并备有维修和业务发展的余量。
4.1.2 当具备条件时,通信线缆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并且不宜与强电线缆共井布放。如果不具备条件,通信线缆敷设时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4.2 室外通信线缆
4. 2.1
3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的长度应根据人(手)孔实际尺寸和地区环境条件确定。
6. 0.1 本规范针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通信设施(包括室外布线系统、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和户内布线系统)分别提出测试要求,测试范围分别包括住宅区自建计算机局域网和弱电系统所使用的室外配线管网、建筑物内交接配线设备至各户家居配线箱之间、家居配线箱至户内各信息插座间敷设的线缆和安装的配线设备。
当布线系统和网络设备组成住宅区局域网时,为验证网络的整体性能可进行应用测试,即:在物理层测试基础上增加必要的链路层测试,如链路传输速率的代表性量化指标“误码率”。链路层性能测试涵盖物理介质和家居配线箱内部有源设备。通过应用测试,用户能够获知通信设施对不同类型网络服务的支持能力。
6. 0.3 布线系统应用于10M/100M以太网时只使用对绞电缆的1/2、3/6线对,应用于1000M以太网时则使用全部4对线进行通信。如果语音与数据业务线对合用于同一根对绞电缆中将影响网络升级,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而且电话线对中产生的铃流也有可能影响到数据线对中信息的正常传输,此种线对的应用方式也无法进行正确的验收测试。
7.2 工程质量评判标准
7.2.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验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中关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的检验内容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