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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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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七章 基本装备

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 言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闫青春 王绍忠 陆颖 张恺悌 徐秀玲 刘健 纪占国 王辉 张晓峰 陈刚 伍小兰 董彭滔 罗晓晖 王莉莉 曲嘉瑶
    主要起草人:陈刚 伍小兰 董彭滔 罗晓晖 王莉莉 曲嘉瑶 杜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3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 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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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4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

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

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

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

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

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

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

 

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



    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一般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上下床和室内走动这六项)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年人。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种类型。
    接待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进行资料展示的处所。
    入住登记室: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咨询的用房。
    健康评估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
    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加热、切分食物等的用房。
    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
    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聊天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
    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
    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徒手治疗和仪器治疗等方法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以有目的的、经过选择的作业活动为主要治疗手段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亲情网络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亲人聊天的用房。
    心理咨询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的用房。
    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志愿者来院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服务时工作和休息的用房。
    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用房。
    养护单元:是老年养护院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的必要设置,养护单元内应包括老年人居室、餐厅、沐浴间、会见聊天厅、亲情网络室、心理咨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

 

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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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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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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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2005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建设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
    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电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建设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左右。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二、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 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三、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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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建设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建设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
    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面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建设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比例,是为确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五类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见附表1~附表8:

 

 

    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m2/床。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经济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4人。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列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建设标准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淋浴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
    本建设标准仅列入老年养护院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老年人入院,送老年人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老年养护院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其他后勤保障用途。

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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