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说明
  • 规范相关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CECS 195:2006

 目  录

前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6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7 工程验收及防护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防水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采用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工程,其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文件中对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要求、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水工程。

3.0.2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在混凝土结构层上直接使用。

3.0.3 采用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进行防水设防的主体结构应具有较好的强度和刚度。

3.0.4 防水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和工程特点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屋面和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技术指标;
    3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

3.0.5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防水工程中使用。

3.0.6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质量检验。不得在不合格的基层上进行防水施工。

3.0.7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应在细部构造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0.8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0.9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

3.0.10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验和专职人员检验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监理人员(或业主代表)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0.11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完成后,应按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3.0.12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宜在5~35℃的环境气温条件下施工。露天施工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的环境条件下作业。

4.2 材料要求

4.2.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两组分经分别搅拌后,其液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凝胶的均匀乳液;固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结块的粉末。

4.2.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2.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3d57acd7972165c8cec81b818c3ab88a.jpg

 

 

4.4 施 工

 

4.4.1 基层表面的蜂窝、麻面、气孔、凹凸不平、缝隙等缺陷,应进行修补处理。

4.4.2 涂料施工前,应清除基层上的浮浆、浮灰等杂质;基层表面不得有积水。

4.4.3 涂料施工前应先对细部构造进行密封或增强处理。

4.4.4 涂料的配制和搅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配制前,应先将液体组分搅拌均匀;
    2 计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任意改变配合比;
    3 配料应采用机械搅拌,配制好的涂料应色泽均匀,无粉团、沉淀。

4.4.5 涂料涂布前,应先涂刷基层处理剂。

4.4.6 涂膜应多遍完成,每遍涂料的用量不宜大于0.6kg/m2,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

4.4.7 每遍涂刷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一涂层涂刷时,先后接茬宽度宜为30~50mm。

4.4.8 涂膜防水层的甩茬应注意保护,接茬宽度不应小于100mm,接涂前应将甩茬表面清洗干净。

4.4.9 铺贴胎体增强材料时,应铺贴平整、排除气泡,不得有褶皱和胎体外露,并使胎体层充分浸透防水涂料;胎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采用二层胎体时,上下层胎体不得相互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不小于1/3幅宽。
    胎体的底层和面层涂膜厚度均不应小于0.5mm。

4.4.10 在潮湿环境施工时,应加强通风排湿。

4.4.11 涂膜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涂料中,任取两组分共5kg样品做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4.2.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检验固体含量、干燥时间、无处理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延伸率、低温柔性和不透水性。
    2 Ⅱ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检验固体含量、干燥时间、无处理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延伸率、潮湿基面粘结强度和抗渗性。

4.3 设 计

4.3.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用于屋面工程或建筑外墙等非长期浸水工程部位时,宜选用Ⅰ型防水涂料;用于地下工程、建筑室内工程或混凝土构筑物等长期浸水工程部位时,宜选用Ⅱ型防水涂料。

4.3.2 用于涂膜防水层的胎体增强材料宜选用聚酯网格布或耐碱玻纤网格布。

4.3.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宜用于结构迎水面。

4.3.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涂膜厚度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工程:防水等级为Ⅰ、Ⅱ级,二道或二道以上设防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防水等级为Ⅲ、Ⅳ级,一道防水设防时,厚度不应小于2mm。
    2 地下防水工程:防水等级为Ⅰ、Ⅱ级时,厚度不小于2mm;防水等级为Ⅲ、Ⅳ级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构筑物防水工程:重要工程,厚度不应小于1.5mm;一般工程,厚度不应小于1.2mm。

4.3.5 多道设防时,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与其他材料复合使用。

4.3.6 细部构造应有详细设计。除采用密封材料涂封严密外,应增加防水涂料的涂刷遍数,并宜增设胎体增强材料。

 

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涂料中,任取

 

 

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4.1 一般规定

4.1.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固,不起皮、不起砂、不疏松。基层转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1.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场所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液体组分贮存温度不得低于5℃。

 

2 术 语

2.0.1 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以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作为主要材料组成的防水材料。如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等。

2.0.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coating
    以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外加剂制得的双组分水性防水涂料。

2.0.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polymer emulsion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ortar
    掺入适量聚合物乳液改性的防水水泥砂浆。

2.0.4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penetrating and crystalling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以水为载体的活性化学物质向混凝土内部渗透,在混凝土的毛细孔道和微小裂隙中形成不溶于水的结晶体,从而使混凝土致密防水的材料。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and penetrating and crystalling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CECS 195:2006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6年4月1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建标协字第1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年第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结合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本规程对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防水工程标准体系是一个补充,有利于提高我国防水工程的水平,对此类材料保证防水工程质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发布协会标准《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编号为CECS 195:2006,推荐给工程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CECS/TC 23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国电大坝安全工程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型建筑防水工程公司
              海军直属工程总队
              杭州金汤防水有限公司
              北京韩五思达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北京金汤防水有限公司
              帕斯卡防水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天衣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市建筑公司
              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公司
              广东顺德市科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凯莱斯建筑技术公司
              总后工程学院施工技术研究所
              新疆防水与防护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高延继 吕联亚 张文华 吴怀国 单兆铁 姚国芳 樊细杨 姜静波 安雪晖 曹征富 胡骏 王伟 邓超 朱炳光 陈奕沔 王鸿鹏 曲雁 彭国藩 乔国华 吴丽华 陈行忠 何国杰 陈环英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6年3月15日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CECS 195:2006
分享到: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CECS 195:2006
分享到: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CECS 195:2006
分享到: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CECS 195:2006
分享到:
声明:整本规范均由网友提供上传,主要向广大网友提供免费查阅和规范宣传,但不得用于商业转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