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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补充办法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阳政发〔2001〕31号

【实施日期】2001/12/17

【颁发文号】阳政发〔20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阳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1997]第85号令、晋政办发[1998]32号文件和国家两委两部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搞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提高我市在未来反侵略战争中的防空抗毁能力,现就加强“结建”管理的有关问题,在阳政发[1998]22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办法。

第一条 “结建”,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本市城区、矿区、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定县、盂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二条 对按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其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第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市(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结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直接负责城区、矿区、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级重点防护目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结建”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结建”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缴。

第五条 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的易地建设费,10%上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集中后统一上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余部分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易地建设费要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各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缴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专用票据。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人防经费的监督机制和稽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于符合“结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结建”审批程序,必须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报市(平定县、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市(平定县、盂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审验人防部门出具的“结建”批准文件后方可给该建设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本补充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补充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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