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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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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发〔201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推进新基地、新优势、新朔州转型跨越发展,将朔州人防建设融入四化一体东部新区的大潮中,建设安全幸福新城。经市政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朔州市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中,增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研认证内容,位置应放在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后,与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并列。原已核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程序不变,位置还应放在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人防空审查批准书》和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异地建设费的凭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法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二、人防结建工程是基础性民用工程,因此一定要加大力度,加强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工程质量监督关。在朔州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中要增加人防工程验收程序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如果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上部工程不能进入验收程序。

三、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程序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各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严格审批。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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