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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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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发改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七、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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