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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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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2005]7号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开发区)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就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程(含单建式、附建式及兼顾式)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验收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按《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穗人防办〔2004〕89号)(见附件)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列文件资料之一: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批文》或《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证》。
    (二)不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或其他同意不修建的批准文件。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由负责该项民用建筑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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