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说明
  • 规范相关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J50-054-2013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防火与防烟分区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七章  消防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DBJ50-054-2013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问:2013年05月01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3〕2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05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1、3.0.2、4.1.2、4.2.1、4.2.2、4.2.3、4.3.2、4.3.3、4.3.5、4.4.1、4.4.2、4.4.3、4.5.1、4.5.2、4.5.3、4.6.1、4.6.2、4.6.3、5.1.6、5.2.1、6.3.4、6.4.1、6.4.11、6.5.1、6.6.1为强制性条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0882-2013,必须严格执行。原《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3]3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882-2013.其中,同意第3.0.1、3.0.2、4.1.2、4.2.1、4.2.2、4.2.3、4.3.2、4.3.3、4.3.5、4.4.1、4.4.2、4.4.3、4.5.1、4.5.2、4.5.3、4.6.1、4.6.2、4.6.3、5.1.6、5.2.1、6.3.4、6.4.1、6.4.11、6.5.1、6.6.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内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后,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真 余吉辉 朱举东 艾为学 刘翔 黄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 吴华 李伟民 刘梅梅 谢添 廖曙江 张剑军 李明号 郭盛友 任畅
  审查专家:陈航毅 谭平 谢自强 吴欣 王国交 刘学义 刘方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多个独立商铺,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2.0.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为了相互分隔所设置的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无可燃物,用于人员紧急疏散的区域。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第三章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第四章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所在建筑居住部分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 平面布置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台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干400m2
  3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应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3 消防扑救

4.3.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国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

4.3.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2 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
  3 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3.5 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4 防火间距

4.4.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的相关规定。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

表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大型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 内部装修

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1 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
  2 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4 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

4.6.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 在防火分区之间或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 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4) 当下沉式空间设置顶棚时,其顶棚不得封闭,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空间面积的25%。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第五章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通道及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 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栋建筑整体按一栋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设顶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

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除中庭及室内商业街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干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不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与室内商业街分隔。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的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符合本规范第5.1.6条之规定;
     2) 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玻璃门应具备火灾情况下自行关闭功能;
     b 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的商铺最大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0m2
     c 安全玻璃在商铺间应有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分隔;商铺与安全出口相邻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并在邻商业街方向有大于1.0m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垛;
     d 商铺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分隔至楼板;
     e 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
     f 室内商业街设有回廊时,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g 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m。

5.1.8 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与室内商业街分隔,且符合本规范5.1.7条规定时,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可将邻室内商业街的安全玻璃门作为疏散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大于80m;
  2 室内商业街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1.9 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m时,与之相邻的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或中庭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防烟分区面积不应超过500m2
  1 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营业房间:
  2 室内商业街。

5.2.2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5.2.1规定的室内商业街),防烟分区不应大于2000m2,且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不具备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60m。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大于500m2的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2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防烟分区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计算确定。

第六章  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 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

 

6.1.2 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

 

6.1.3 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A2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1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6.2.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注:1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2 建筑面积小于120m2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一个外门;二层跃层商铺最远点到一层疏散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中梯段按1.5倍投影距离计算。门宽应大于1.4m。

6.3 疏散通道

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

表6.3.1 A类场所内琉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表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6.3.3 大型商业建筑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3.4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短边应大于4m,面积不小于25m2,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4 安全出口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
  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4.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4.4。

表6.4.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m2取值;
  2 电影院人员密度按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确定,等场人数应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但不大于座位数的50%;
  3 其它场所按0.5人/m2取值。
  注: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6.4.6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表6.4.6 B、C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6.4.7 表6.4.6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4.7的规定。

表6.4.7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注:1 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 底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4.8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4.8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4.8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注:1 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4.8中序号4和5确定;
  2 A类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门的宽度,均应接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A1类场所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其他场所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时,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下、半地下房间,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5.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6.5.4 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6 消防电梯

6.6.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必须与所在建筑其余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开设置。

第七章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m3

7.1.5 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 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 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mm。

7.1.1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1.12 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m3

7.1.5 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 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 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mm。

7.1.1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1.12 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36m3

7.1.5 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C类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和供水管网及水泵接合器;消防用水量应计入总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流量系数K=80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喷水保护长度应按室内商业街中单个铺面安全玻璃隔墙的最大总长度计算。
  2 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 喷头应布置在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内侧,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
  喷头距离玻璃墙应为200mm,喷头与吊顶的距离应为120mm。

7.1.1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和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1.12 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楼梯间与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 室内商业街及营业房间直通楼梯间的疏散通道;
  4 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上有外窗,且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房间;
  2 A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3 B、C类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
  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营业房间;
  5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室内商业街、室内商业街两侧的室内商铺和中庭;
  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应按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5 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 防烟楼梯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与室内商业街压差值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7.2.5 室内商业街与中庭的排烟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1 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宜设置自动排烟窗排烟;排烟窗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启闭控制装置;排烟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商业街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设置就地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室内商业街与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排烟量的计算执行表7.2.5的规定;

表7.2.5 室内商业街机械排烟计算排烟量(m3/h)

 

3 净空高度大于24m的室内商业街,设置机械排烟的同时,应于底层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送风口宜靠近疏散通道入口处布置;
  4 室内商业街采用机械排烟时,两侧室内商铺应设置机械排烟,每个商铺内应设置排烟口,商铺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7.2.6 连通室外空间的营业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建筑面积应小于等于500m2,且最远点到达临街(或室外)门(洞)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洞(孔)口(不包括房间门)计算排烟面积的高度应从地坪2.0m以上起算;
  2 当房间内的最远点到达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2.7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部为透明或大部分透明的中庭,排烟设施应于中庭顶部周边的侧面设置;
  2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3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中庭),防烟分区超过500m2时,其排烟量应通过计算确定。热释放量数值按表7.2.7-1选取,火灾增长系数按表7.2.7-2选取;

表7.2.7-1 热释放量

 

表7.2.7-2 火灾增长系数(kW/s2

 

4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A类场所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连接封闭隔断的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 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独立营业区域,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以及地下商场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营业房间,室内应设置送风口。

7.2.8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3 位于室内空间的加压送风风机、补风用送风风机和排烟风机均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7.2.9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10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7.3.2 营业场所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当探测点少于10个时,可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3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B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总线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C类营业场所的配电线路可设置独立式剩余电流探测电气火灾监控器,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在楼层或区域配电箱进线处。

7.3.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控制器可设在专用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7.3.5 室内商业街及每层回廊应设火灾探测器。

7.3.6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外,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到底。

7.3.7 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商铺的安全玻璃门两侧应设专用感烟探测器组;当门任意一侧探测器报警时,安全玻璃门应自动关闭;安全玻璃门释放器宜采用断电闭门型。

7.3.8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消防广播线路、消防电话线路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铜芯阻燃电线、电缆;
  2 穿金属钢管明敷时,应采用铜芯耐火电线、电缆;
  3 在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应采用铜芯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 在耐火金属线槽内敷设时,可采用铜芯阻燃电线、电缆。

7.3.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7.3.10 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消防用电负荷供电电源不应与其它负荷共用母线,应在低压侧总进线处设置独立的主断路器。

7.3.11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及控制箱应采用防火隔离措施。

7.3.12 用于商业部分的消防用电负荷配电线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线路:
     1) 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线;
     3) 采用电缆槽盒敷设时,应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缆。
  3 集中型电源(EPS)至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采用Ⅰ级耐火电缆槽盒敷设或穿金属管暗敷时,可采用A类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 应急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
  5 耐火线缆的截面应按正常情况选择的电线、电缆截面放大一级;当配电线缆采用耐火电缆槽盒敷设时,其电线、电缆截面应放大两级。

7.3.13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4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2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供电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用电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至设备控制箱或设备,其供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0m;
  3 应急照明集中型电源(EPS)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7.3.15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钢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物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均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型。

7.3.1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

7.3.17 除专用设备用房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且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

7.3.18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安全疏散通道、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 商业营业厅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19 消防应急标志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电致发光应急标志;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应急标志;当商业营业厅净高大于4.0m时,应急标志底边距地不应大于3.0m;当商业营业厅净高小于4.0m时,应急标志底边距地不应大于2.5m;应急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3 商业营业厅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电致发光疏散应急标志或蓄光型自发光应急标志;当采用电致发光疏散应急标志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0m,当采用蓄光型自发光应急标志时,其间距不应大于2.0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返回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J50-054-2013
分享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防火与防烟分区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七章  消防设施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0-054-2013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功能复杂、形式多样,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为了利用地形,节约投资也普遍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还修建了很多平战结合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等现行国家规范,在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对国家规范在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1.0.4 在符合大型商业建筑定义的建筑的防火设计中,可以选择使用本规范也可以执行国家规范。但采用防火设计规范应成系统,避免断章取义、只截取有利条文,避免在同一建筑中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造成规范引用混乱。

第二章  术语

2.0.1 本规范编写组在编制期间,对重庆市辖区内具有不同业态的181个商业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共76个,占42%的比例;大于20000m2的共51个,占28%。从14个区市县分布的情况看,12个区县都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商场,占86%,其中有10个区市县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场,占71%。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表1.0.4,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m2划分标准,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任一楼层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儿童活动、电影放映、餐饮、健身、休闲、商业交易等各种不同经营活动场所面积,以及为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仓储、交通、办公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4 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无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独立的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此两种商铺隔断方式在商业营业活动中均有出现,均属于商铺式营业区域。

2.0.5 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较大,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通道或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为此,本规范引进“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即连接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为安全疏散通道。

2.0.6~2.0.7 安全出口是通向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8 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但是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而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因为人流方向多样,更易拥堵,为了解决此问题,特别规定在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9~2.0.10 疏散门是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从顺序上来解释,人员疏散时会先通过疏散门,经由疏散通道到达安全出口。当该区域能直通室外时,疏散门可视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是指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3 为了解决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防火分区间或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又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2.0.14 室内商业街是指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不包括商业营业场所。

2.0.15 天桥允许层层叠加,两侧应开敞。不得作为商业营业活动场所使用。

第三章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商业营业活动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类为新增防火类别,其中A1类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儿童活动场所,A2类为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A类场所均为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涵盖的业态也很广泛,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儿童活动场所、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B类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营的商品大多具有可燃性,也包括了一些餐饮、健身、休闲场所。涵盖的业态包括餐饮场所、茶楼、美容院、保龄球馆、旱冰场、足浴、美容、保健按摩等。C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经营的商品大多为难燃或不燃商品。

3.0.2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除单层外,其它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它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可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 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 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 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宜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4 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保护钢结构构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章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辐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 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独立建造,当难以做到独立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 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居住部分楼梯间共用,这是现行国家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是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 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部分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不同方向的室外安全场地;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需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楼层重叠时,下部多为大型商业建筑,为避免大型商业建筑火灾时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2 平面布置

4.2.1~4.2.4 此部分内容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地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过大,发生火灾时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限制了埋地深度应≤12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并特别要求A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应≤10m。地下轨道交通与地下商业建筑相连时也应符合此要求。
  本规范在编写中与现行国家规范在平面布置方面保持统一并适当加强。所以特别规定,A1类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明确了在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所应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不与其他功能共用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在平面及竖向上均不得与其他功能部分合用;2)因为部分建筑故意使其层高较高(或通过夹层等方式回避层数的问题),如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保证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竖向疏散高度符合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中对于层高的设定要求,如总体疏散高度超过相应层数的高度,应按不利的情况进行防火设计。
  地下商业建筑为坡地建筑时,吊层有一个长边能开门窗、其余三个边全埋在地下的楼层,且当埋置进深不超过40m时,不属于地下商业建筑,否则为地下商业建筑。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高度1/2的楼层、室内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40m的部分、不具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无法开启外窗的下埋楼层均为地下商业建筑。

4.2.5 本条提出室内商业街是为了规范与普通商业步行街的区别。本规范提到的室内商业街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街道,而是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1 室内商业街的净宽要求为大于13m,达到大型商业建筑与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距离的最大要求。此处的净宽要求为商铺邻室内商业街外墙面的最小距离。示意图详见条文说明图5.1.7。
  2 室内商业街特别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要求应每间隔80m设置人员直通室外的出口,此条要求与建规中要求设置的到达封闭内院和天井的人行通道的要求是一致的。当室内商业街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时,宜通行消防车,宜在商业街内部设计消防车回车场,方便内部灭火救援,
  3 室内商业街应为有盖的室内部分,排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7.2章节内的有关要求。

4.3 消防扑救

4.3.1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都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灾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货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消防扑救面。
  重庆属山地城市,建筑场地有时极为复杂,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充分利用地形而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4.3.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二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
  第三、四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应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入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火场)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五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和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或阳台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能够开启的外窗或阳台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且玻璃应采用夹胶玻璃,防止破坏时伤害消防人员和需要施救的人员。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或阳台禁止任何形式的遮挡、封闭、阻碍通行(如悬挂广告位、焊接防盗网、室内柜台遮蔽等)。强调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是因为标识对现场施救有重大现实意义,既保证不被占用和破坏,也能及时提醒消防救援人员正确作业位置。
  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中实现多点扑救。

4.3.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对于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消防扑救面的要求,由于重庆市是山地城市,建筑周边连续长度做到1/3确有困难时,可以不连续,但分段布置时的最短一段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但是分段后的每段消防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是为了方便消防扑救时可以在任何扑救场地进行救援。强调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是因为标识对现场施救有重大现实意义,既保证不被占用和破坏,也能及时提醒消防救援人员正确作业位置。

4.3.4 本条规定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60t。

4.3.5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建筑首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快速到达消防控制室,以操控其中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坡地建筑的情况时,可为平顶层或底层,并应利于消防人员到达及操控设备。

4.4 防火间距

4.4.1 本条规定是当大型商业建筑与其他类型建筑相对时,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4.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高度来确定。
  即不管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统一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高度来确定。目的是简化管理,同时在实际工程中,不乏设计功能或类别与实际运营不符的情况,为规避此类情况,统一按照建筑高度为防火间距设计原则,能够为大型商业建筑的远期经营提供安全保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两栋楼的间距大于表中规定时,其连接天桥当不能直接与地面等安全区域联系时,考虑到使用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将天桥作为两个建筑的借用出口。

4.4.3 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5 内部装修

4.5.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考虑到如A2类、B类等大型商业建筑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面积不超过20%的墙面可采用B1级材料。但疏散走道两侧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有规定,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与否,考虑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作降一级处理,本规范为加强安全,特别明确建筑室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5.2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4 因国家及部委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越来越关注,并持续出台各类规定,我市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管理工作难度也愈发加大,考虑到国家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有明确规定,所以本规范要求大型商业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 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能直通室外。此条是参照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设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坡地大型商业建的平顶层疏散楼梯间也应按此要求设计。
  对因确有困难在首层无法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应能满足本规范第6.5.3条的要求,当直通室外的距离大于15m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的楼梯间可共用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4.6.2 本条限制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营业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现行国家规范。

4.6.3 此条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在主城商业中心解放碑和部份商业副中心(如沙坪坝、观音桥、扬家坪等),平战人防工程和地铁、轻轨建设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0m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3.1.4A条等现行国家规范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在重庆市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国家现行规范非常困难,为解决此问题,由市城乡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多次联合组织全国和我市的部份专家针对此问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个别项目还请了具有国家认可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本条规定就是对专家组多次论证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条文中的“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市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条文中的20000m2为地下商业建筑中某单层总建筑面积的限定,当地下商业建筑为多层建筑且采用防火隔离区分隔时,应满足任意相邻两个防火隔离区域面积总和不超过20000m2。防火隔离区的下沉式空间如设置顶棚,顶棚应高于下沉空间屋面1.0m,如采用百页,敞开面积按60%折算。

第五章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本条第1款规定参考了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地下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结合重庆市现在许多大型超市都设在地下一层的实际情况,而且有条件利用地形设计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此条规定:当直跑楼梯或水平通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能满足某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2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000m2。此条规定扩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位于地下二层的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危害更大,对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也更为不利,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或高层都同一标准,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这是因为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在设施上采用加强措施来提高商场的安全性,同时对室内装修也提高了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首层10000m2和二层及二层以上5000m2,对商场的营业和管理将带来更多的便利。

5.1.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 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栋或两栋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栋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天桥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若两栋或两栋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设顶棚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本条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有关坡地建筑的术语和规定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第1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10000m2
  第2款规定上层和吊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到5000m2
  第3款规定吊层另一种情况的防火分区面积,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1节或6.2节的规定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为10000m2
  吊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与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商业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的,而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面是在地面上临空,而且还有可能在另外两个边上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吊层的不同情况,其防火分区面积分别可以扩大到5000m2或10000m2
  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游泳池水面、保龄球球道面积可不计入。

5.1.6 本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的隔断应采用防火墙,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或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但是中庭、室内商业街、自动扶梯四周不受此限,可以全部采用防火卷帘。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火分区的隔断在火警时能更有效的起到阻断烟火的作用和加强防火隔断的安全性。

5.1.7~5.1.8 商业建筑中上、下层连通时的防火设计方法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中有关规定。本规范特别规定了室内商业街上、下层连通时的防火分隔办法。室内商业街上、下层连通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满足5.1.6条之要求。我市国金中心、万达广场等项目的实际性能评估提供的结果显示,允许在室内商业街部分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进行分隔,这种消防设计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具有其一定的先进性。本条规定制订过程中,编制组特别考察了广州太古汇商场及广州万达广场,也为本条规定的完善找到了实际的案例。室内商业街部分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进行分隔,应满足本规范所做的相应要求。同时当室内商业街的商铺部分采用了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以后,室内商业街可作为安全区域。商铺的疏散也可借用室内商业街进行。商铺区域的防火分区计算时,可不把室内商业街计算在内,室内商业街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应设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可与商铺区域的安全出口合用,其间距不应大于80m。且室内商业街不得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无可燃物、建筑间距也必须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规范特别提及商铺应有不经过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商铺通向该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大于1.6m。需要强调的是,疏散通道内不应布置任何营业性商业设施,要坚决杜绝在实际使用中作为货物储藏、配套服务等的非法使用。
  此处规范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应为防火玻璃或钢化夹胶类的普通玻璃,此处安全玻璃的使用不独立作为防火隔断使用,而是为侧向喷淋提供附着面,通过玻璃与喷淋共同形成防火隔断。所以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保证对火灾前期有抑制作用,要求此处使用的玻璃不易炸裂,不易破损,碎片也不易伤人,这也是对消防抢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的一个保护。

 

5.2 防烟分区

本小节中所列条款,主要是明确各类场所的防烟分区的设置规则及防烟分区的分隔措施。

5.2.1 由于室内商业街承担人员疏散功能,第2款针对即使室内商业街净高大于等于6.0m,为确保排烟效果,防烟分区也不应大于500m2

5.2.2 本条取自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DGJ08-88-2006)的4.1.6条规定。

5.2.4 第4款针对面积大于500m2的防烟分区的设计,明确应进行相关计算。最小清晰高度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进行:

Hq=1.6+0.1·H            (5.2.4-1)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储烟仓高度规定反映了对挡烟垂壁高度的最小数值的要求,显然,挡烟垂壁的高度与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高度和火灾热源的热释放量(或火灾增长系数)密切相关。据有关分析表明:当房间面积、高度和排烟量一定、挡烟垂壁的高度应随排烟热释放速率的增大而增加;当房间面积、高度和排烟热释放速率一定、挡烟垂壁的高度应随排烟量的增大而减小;当房间面积、排烟量和排烟热释放速率一定、挡烟垂壁的高度应随房间高度的增加而增加。

第六章  安全疏散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1.1~6.1.3 本节主要为明确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其中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规定。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场所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1.3的规定。本节规定的确定,参考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行走距离的要求为室内家具等的布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以人流能正常行走作为计算路径长度的标准,而非直线距离。
  需要说明的是,B、C类商业建筑中面积较小的,仅提供作为休息、等待的属于A类场所性质的非营业场所,可不单独计入A类的场所性质。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6.2.1~6.2.2 本节主要为明确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条备注说明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通道采用开敞式外廊时,可按表6.2.2规定的疏散距离适当放宽,满足双向疏散条件时增加5m,单向疏散时增加3m,这是因为开敞式外廊对安全疏做有利而将疏散距离适当放宽。更对一、二层跃层商铺的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疏散门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建筑面积小于120m2的小型一、二层商铺可设一个外门”的描述也适用于跃层商铺。

6.3 疏散通道

6.3.1~6.3.2 此两条规定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的规定。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中4.2.2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4.2.7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4.2.10条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这三个表中对商业营业厅内的各种通道设置情况都做了具体的最小净宽度要求。结合考虑《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确定了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在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5.1.5条的相关规定并适当提高,结合考虑A类场所在建筑形式上与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相似之处,并考虑人员疏散特征确定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的数据。A1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形式与柜架式营业区域有类似之处,所以通道最小净宽度与柜架式营业区域一致。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的建筑形式与商铺式营业区域有类似之处,所以通道最小净宽度与商铺式营业区域一致。此两条简化了复杂的各种布置情况,将其归整于表6.3.1和表6.3.2,并列出各种营业厅布置方式,以及通道设置情况,做出了具体的通道最小净宽度规定。

6.3.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商业营业厅内主通道的布置方式宜采用双向疏散,并至少应设置一条贯穿营业区域并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使疏散线路简单明了。同时,商业营业厅内的主通道经常汇集了营业厅内大量的人流,发生火警预报,能使其主通道上的人流快速向两端的楼梯疏散,若采用尽端式的布置方式,则容易造成主通道上的人流疏散混乱。

6.3.4 本条是一个有利于安全疏散的概念。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疏散经常在安全出口前形成瓶颈,影响快速疏散,为了缓解安全出口前的拥挤现象,要求在此设置疏散集散区,其具体的要求为短边尺寸应大于4m、面积不应小于25m2(包括主通道尺寸),在集散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有碍疏散的设施。

6.4 安全出口

6.4.1 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设计原则应分散和均衡布置,是为了保证每个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能够有效而均衡地疏散。

6.4.2 本条考虑到布置了商业营业功能的中庭其疏散条件和要求应与一般营业空间相近,而未布置商业营业功能的中庭主要是作为人员交通和室内环境,其火灾危险性和人员疏散条件要比前者要好,故作此规定。

6.4.3 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4.3)

式中:
  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按本规范6.4.4条的规定选用;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按本规范6.4.5条、6.4.6条或6.4.7条的规定选用;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按本规范6.4.8条的规定选用。

6.4.4 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面积的计算,商业营业厅内营业面积比例的取值大小直接关系到疏散宽度的计算,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表3.1.2根据建筑面积大小规定了不同的比例,大于15000m2的营业比例下限为34%。本规范编制组就此问题对重庆市具有代表性的各种大型商场进行了两次专项调查,从收回的调查表看,营业部份的面积都大于34%的比例。其中,重百4个主城商场共26个营业楼层,建筑面积75261m2,营业面积57638m2,营业面积比例占76.9%;重百4个区县商场(渝北、永川、江津、涪陵)共18个楼层,建筑面积60151m2,营业面积51026m2,营业面积比例占84.8%;新世纪主城4个商场共23个楼层,建筑面积63734m2,营业面积4926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7.2%;新世纪万州商场共5个楼层,建筑面积10520m2,营业面积8758m2,营业面积比例占83.25%;另外还针对几个典型的专业市场进行了专项调查,其中,家具市场有重庆八公里铠恩家俱市场一期、二期第一层建筑面积共55258m2,营业面积54041m2,营业面积比例占97.8%;中天广场3层建筑面积8652m2,营业面积7753m2,营业面积比例占89.6%;青田家私建筑面积4000m2,营业面积30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5%;泰兴电脑城建筑面积10000m2,营业面积75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5%;赛博电脑城建筑面积22000m2,营业面积170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77.3%;大渡口陶瓷市场一层建筑面积12000m2,营业面积11000m2,营业面积比例占91%。编制组通过对以上资料的分析总结,得出了表6.4.4中各种商场营业面积比例作为商业营业厅面积计算依据。
  本条采用一个计算公式来计算商业营业厅面积:S=A·B
  式中的A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B为商业建筑面积中的营业面积比例。

6.4.5 此条要求电影院疏散人数应为实际座位数与等场人数之和,并规定根据等场区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人数,人数可不大于座位数的50%。是最大可能的保证电影院的疏散安全。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应将候场观众能够无阻碍到达的厅室、休息室、茶座、入场通道等均计入等场区面积,以此计算人数。观众散场通道、专用疏散通道、公共卫生间等可不计入等场区面积。

6.4.6 此条连同本规范6.4.3、6.4.4、6.4.7条作为本规范疏散宽度计算的重要指标。人员密度取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疏散宽度,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5条的换算系数偏高。编制组对重庆市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下发重庆市大型商场疏散人流实测表,在春节和五一两个黄金周以及平时双休日进行人流调查,共收回重百主城区4个商场、区县4个商场,新世纪主城4个商场、区县1个商场,以及麦德龙、家乐福、人人乐等大型超市的人流实测表,从以上收回的资料分析,全市最大人流出现在新世纪解放碑商场,时间为春节初六下午4:00至4:30,从底层进入5380人。新世纪解放碑商场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417m2,营业面积1196m2,地上六层总建筑面积14826m2,总营业面积11021m2。营业面积分别为:一层1973m2,二层1928m2,三~六层均为1780m2,参照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第4.2.5条的折算系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层人员密度为:地上一层为0.597人/m2,地上二层为0.565人/m2,地上三层为0.545人/m2,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为0.425人/m2。而同处解放碑的重百临江商场正好是一幢地上共四层的大型百货商场,具体情况是地下一层建筑面积6298m2,营业面积4045m2,地上一层建筑面积3515m2,营业面积2153m2,地上二层建筑面积4916m2,营业面积3208m2,地上三层建筑面积5213m2,营业面积3502m2,地上四层建筑面积5754m2,营业面积3752m2,最大人流出现在双休日的周日下午4:00到4:30分之间,通过底层总共进入2534人,同样按以上新世纪解放碑商场的计算方法,而且完全按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地下二层0.8,地下一、地上一、二层0.85,地上三层0.77,地上四层以上0.60来计算分配各层人流量(未考虑地下一层分流人员总人流量),计算出的人员密度分别是:地上一层0.326人/m2,地上二层0.219人/m2,地上三层0.181人/m2,地上四层0.132人/m2。通过最能代表重庆大型综合百货市场的重百临江市场和新世纪解放碑商场可以看出,同处解放碑的两个大型商场的最大人流密度相差1.83倍之多。
  通过对收回的十三个综合类大型商场人流密度实测表进行统计,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出各层人员密度(30min)见下表。

 

上表是综合类大型市场顾客滞留时间按平均每人30分钟实测计算,编制组在调查中发现大量人流在商场的滞留时间为40分钟左右,本规范采用平均滞留时间45分钟作为人流密度的依据,即按上表平均人员密度乘以1.4~1.5作为除专业市场以外的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业内专家意见和已有的工程经验做了适当的修正。而对地上一层,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m2时几种营业厅人员密度又作出不同的规定,见表6.4.6。
  表6.4.6B、C类商业营业厅中专业市场的人员密度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是-致的,如电脑城第4层为0.193人/m2,(建筑面积2000m2,营业面积1500m2,最大人流是5月2日下午4:00到4:30分,共290人)。专业市场滞留时间取平均每人1h计算,从上层到下层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5条的换算系数递增得出各层的人流密度见表6.4.6。

6.4.7 本条为补充明确未在表6.4.6中表述的其他B、C类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规则。

6.4.8 本条为明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并特别强调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6.4.9 本条规定某一楼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的计算时,可以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每个防火分区只能计入3m以内的疏散宽度,且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疏散宽度的30%。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才能计入疏散宽度,无论采用何种防火卷帘门的门中门,都不能计入疏散宽度。在进行防火设计验算时,在满足防火分区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应对本楼层进行防火设计验算,且应满足各项要求。

6.4.10 本条规定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的疏散宽度不能重复计入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相邻两个分区可各计入一半的楼梯间宽度,以免降低建筑整体的疏散能力。对于相邻三个或以上的防火分区同时开向一个防烟楼梯间的前室这种情况,由于会明显降低前室的安全性,本规范对此暂不作规定。

6.4.11 近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而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市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也多次发现商业营业厅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和疏散通道堵塞的现象。为切实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公安部将《安全出口疏散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消防/安防紧急出口安全控制系统研究与示范工程》作为2003年的重点科研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底结题。其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推出了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该门锁系统正常状态下可以阻止安全出口的自由出入,当出现火警等紧急情况时,通过消防信号,自动连续发出语音警报及警笛声,同时通过联动报警设备以多种方式提高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出口位置,逃生人员可由内向外开启安全出口门。市建委、市公安局也于2005年6月22日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暂行规定》(渝建发〔2005〕127号),规定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

6.4.12 本条规定各类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及门宽与房间面积的关系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1 本条规定大型商场内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的开敞楼梯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虽然开敞楼梯可以用于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但敞开的楼梯间容易遭到烟气的侵入而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不能计入疏散宽度,而且开敞楼梯联系的上下层还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防火分区面积。自动扶梯、电梯也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自动扶梯、电梯(消防电梯除外)在火灾发生时应断电,不能让其运行。

6.5.2 此条规定凡是大型商业建筑内用于疏散用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应设防烟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电梯、楼梯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及按相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疏散标志和防排烟设施等。

6.5.3 本条规定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的优点是便于开设外窗、自然采光和排烟,加之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直接对外开门,有利于安全疏散,但有些大型商业建筑确实无法满足楼梯靠外墙设置,而要在商业营业厅内设置楼梯间才能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在首层也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疏散通道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本条对此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在安全疏散通道的实施中,因防火卷帘平时不动作,往往忽视其对相邻营业区域的影响,故在此明确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

6.5.4 地上层数较多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外部救援条件相对较差,可结合建筑退台、(裙房)屋顶、架空层、阳台等设置分散式或集中式人员应急避难空间以弥补救援条件的不足。避难空间的数目越多、位置越分散、面积越大、结构越开敞,人员的避难条件也就越好。

6.6 消防电梯

6.6.1 在大型商业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对减轻扑救时的消防队员体力消耗、开辟消防扑救通道和实施内攻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一栋建筑出现多个建筑高度时,15m的高度计算以消防扑救场地为起算标准,当计算高度超过15m时,应按规定设计消防电梯。设于商住楼、综合楼内的大型商业建筑也应按本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参照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规定同时要求地下消防电梯的数量至少应与地上消防电梯的数量相同并不改变位置,靠外墙设置的观光电梯可作为消防电梯使用。

第七章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而且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本条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特点,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并按火灾类别和建筑高度进行了区别对待。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 大型商业建筑体量大,人员密度大,火灾受损面大;需要的水量大。
  2 A类和B类建筑的可燃物多,易引起火灾。因此,A类和B类的用水标准应高于C类。
  3 建筑高度越大,火灾垂直蔓延的可能性大;施救难度也大。因此,高层的用水标准应大于多层。

7.1.4 为确保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且要求消防水池应储存火灾持续时间内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并按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和建筑物的高低,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持续时间作了规定;要求除多层的C类按2.0h计算外,其它建筑均按3.0h计算。同时还参照上海等城市的规定,提高了消防水箱的储水量。

7.1.5 消防卷盘的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灭火设施。特别适合于商业建筑内的员工和其它人员扑救初期火灾使用。
  消防卷盘由小口径的室内消火栓和输水胶管及水枪组成,其栓口直径为25mm,胶管内径为19mm,长度25~30m;水枪喷嘴口径为6,8,9 mm;为方便取用,每个室内消火栓箱内均应配置消防卷盘。

7.1.8 大空间水灭火系统包括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微型自动扫描灭火装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等;系统设计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大空间水灭火系统发现火源快、定位喷水准、灭火效率高,既安全又可靠。它特别适用于采用其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

7.1.9 快速响应喷头的热敏性能明显高于标准响应喷头,可在火场中提前动作,在初起小火阶段开始喷水,使灭火的难度降低,可以做到灭火迅速,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烧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火灾类别高的A类和B类建筑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1.10 针对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对保护安全玻璃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7.1.11 为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安全,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性好,而且又能耐高温的管材和接口要求。

7.1.12 变配电室在大型商业建筑中属于对生活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设施,为防止因火灾造成破坏,故提出需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其它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按现行国家和我市规范执行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本条提出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具体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使设置有外窗,多处于关闭状态或被广告等物体遮挡;大型商业建筑由于人流大,当火灾发生时,人群蜂拥无序进入楼梯间及其前室,此时即使想开窗,都难以实现。如:1993年2月14日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所属的一幢三层营业面积2980m2的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时,人群大量拥挤在大楼西侧二至三层的楼梯间和平台上,造成多人吸入烟气窒息死亡。因此,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以充分保障人员的顺利疏散和生命安全;
  2 楼梯间与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旨在加强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靠性。
  3 室内商业街的疏散通道采取机械防烟设施,以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4 楼梯间至安全出口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该疏散通道所构成的空间仍应采用机械防烟设施。

7.2.2 本条提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建筑营业面积大、人流多、商品构成情形复杂,且柜架也多,设置的外窗基本处于关闭状态,只有设置机械排烟,才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2 A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难以预计,因而比照国家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地上无外窗的营业房间的建筑面积视同地下营业房间对待,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既可以是独立的排烟系统,也可以是经排烟口、排烟管接入机械排烟系统。
  5 大型商业建筑采用室内商业街,已经成为当前的商业设计、营运模式潮流。而室内商业街两侧室内商铺的火灾发生位置具有不确定性,且火灾发生时,室内商业街又是人员密集疏散逃生的必经路径,因此,根据

7.2.5条规定,规定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室内商业街、室内商铺和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

7.2.3 本条提出设置机械防烟系统风量计算的要求,依据如下:
  1 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楼层中的多数人都会通过前室的门进入疏散楼梯间,造成疏散楼梯间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增加,因此,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计算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公式中,同时开启门的数量按n=3确定,以保障防烟的有效性;
  3 由于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开启门基本为全开,故计算应按流速法计算,计算送风量L(m3/h)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每个门的开启面积,m3
  v——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取0.7~0.8m/s;
  a——背压系数,按密封程度在0.6~1.0间选择;
  b——漏风附加率,取0.1;
  n——同时开启门的数量。
  大型商业建筑的门最小为1.50m×2.10m,按n=2,a=1.0计算,则L=17463~19958m3/h。
  规定计算送风量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现行国家规范的加压送风量表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则属合理规定;
  4 室内商业街疏散通道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采用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的数据,即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当采用加压送风竖井向不同楼层的疏散通道送风时,系统的加压送风量按着火层及其上一层和下一层(即3层)的送风口同时开启计算。
  5 风量的确定是依据第3款的说明中所列流速法计算公式,其中:开启门洞处平均风速v取0.7m/s;漏风附加率b,取0.1;背压系数a,楼梯间至安全出口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疏散通道取0.6,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取0.9;同时开启的门数n=2。
  所列送风量即为按风速法计算结果取整数值,当门的尺寸非1.50m×2.10m时,应按比例进行修正。
  6 本条给出的压力范围数值,设计室内商业街时,对于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则应分别给出高、次高、低的压力顺序,如楼梯间取40Pa、前室取30Pa、疏散通道取25Pa。

7.2.4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消除火灾发生时的系统工况的转换,有利于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的可靠运行。
  补充说明的是,独立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可以作为平时的通风送风、排风系统使用或空调过渡季全新风运行工况的送、排风系统使用。

7.2.5 1 室内商业街的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考虑的是室内商业街的净空高度,实际则反映了商业街空间规模的大小。
  2 对于空间规模巨大的室内商业街(净空高度大于12m),室内商业街的排烟量吸收了有关项目消防性能化评估的结果,即室内商业街计算面积增加了相连的一个最大商铺的面积,实际是加大了排烟量,按本规范规定,最大增加数值为300×60=18000m3/h,按最大防烟分区500m2计,排烟量增加了60%。当承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系统排烟量按最大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的两倍计算。
  3 提出了室内商业街(净空高度大于24m)设置机械补风系统的要求,主要原因是针对火灾空间的净空高度过高后,会出现热烟羽气流受冷下降现象,设置补风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员疏散安全。条文中的补风量按室内商业街和中庭排烟量之和为基数进行计算。还应指出,地下商业街设置机械排烟时,均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对于室内商业街采用外门与室外直接连通的情况,当外门数量足够,且平时开启,经计算经门洞进入的自然补风量(门洞风速按1.0m/s计算)大于室内商业街和中庭排烟量之和的50%以上时,可以采用平时开启的外门自然补风形式。
  4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机械排烟,对室内商业街的室内商铺提出了每一商铺均应有排烟口的要求,且商铺排烟系统独立设置,以防止商铺火灾发生时的烟气迅速蔓延,进入室内商业街。采用常闭排烟口时,火灾发生时,开启着火房间及相邻房间的排烟口。

7.2.6 连通室外空间的商铺营业街区形式在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的设计中也不乏少数,如何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本条做出相应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的营业房间,应采用机械排烟,是与7.2.2中第1款的规定一致。采用自然排烟时,规定了自然排烟口到室内最远点水平距离的要求。因为商铺采用空调,商铺门或是自动门、或是常闭门,同时,商铺门是人员疏散口,因而规定商铺门面积不能计入自然排烟面积;排烟面积高度应从地坪2.10m以上的规定,旨在保证人员呼吸带区域的安全;
  2 表明一个防烟分区内不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7.2.7 1 顶部为透明或大部分透明的中庭,在夏季往往会有顶部的遮阳帘(板),若排烟设施位于中庭顶部,排烟时,会受到遮阳帘(板)的阻挡,降低排烟效果;
  3 表7.2.7-1的热释放量数值,建筑类别A1、A2属于高度人员密集场所,选取了较高数值;B按设有喷淋的超市选取;C按设有喷淋的商场选取;表7.2.7-2的火灾增长系数,建筑类别A1按超快速火选取;A2和B按快速火选取;C按中速火选取。
  有关排烟量计算按下述步骤进行:
     (1) 热释放量Q查表7.2.7-1得到,或按以下公式计算:

Q=α·t2            (7.2.7-1)

式中:
  Q——火灾热释放量(kW)
  t——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7.2.7-2取值)(kW/s2
  t的数值采用,一般应有明确数据获得后,方能应用。
     (2) 计算烟缕质量流量,一般采用轴对称型烟缕形式:

当Z>Zl                        Mp=0.017Qc1/3Z5/3+0.0018Qc            (7.2.7-2)

Z≤Zl                        Mp=0.032Qc3/5Z            (7.2.7-3)

Zl=0.166Qc2/5            (7.2.7-4)

式中:
  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
  Zl——火焰极限高度,(m);
  Mp——烟缕质量流量,(kg/s)。
     (3) 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

ΔTp=Qc/MpCp            (7.2.7-4)

式中:
  ΔTp——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ΔTp= Tp -T0,环境温度取20℃;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1.02(kJ/kg·K)
     (4) 计算排烟量:

V=MpTp0T0            (7.2.7-5)

式中:
  V——排烟量,(m3/s);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通常t0 =20℃,ρ0=1.2,(kg/m3);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p——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K),Tp=T0 +ΔTp
   4 本条提出A类场所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其原因是;该类场所均系人工照明,且室内照度不高,人员密集,且不乏老人、儿童,火灾发生时,往往发生人员拥挤,会导致疏散时间延长。因此,提出加密排烟口的布置,以防止烟羽气流下沉;
  5 基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的可开启外窗实际是处于关闭常态。因此,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根据业态类别和面积大小,提出机械送风要求,以利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的地下商场则不区分业态。5000m2的地上独立营业区域不包括隔墙到顶(隔墙及房间门符合本规范建筑防火要求)的房间,隔墙不到顶或隔墙到顶、隔墙及房间门不符合本规范建筑防火要求的房间应计算在营业区域面积之内。针对设置机械排烟的A类场所以及地下商场,规定了营业房间内需设置送风口的房间建筑面积,即大于300m2,房间送风量按大于30m3/m2房间面积计算确定,同时,送风口宜尽量远离房间内的排烟口。

7.2.8 1 加压送风防烟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主要考虑风管的穿越,增加了防火墙体的风管预留孔洞和占用了前室的有效空间;
  2 加压送风管道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时,若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发生火灾,加压送风管道内空气温度会急剧升高,为了确保人员疏散,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3 要求位于室内空间的加压送风风机、补风用送风风机和排烟风机均应设置在风机房内,以确保风机便于平时维护与风机房的安全,从而保证防排烟系统风机的可靠性。有关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及甲级防火门要求遵守的是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当建筑空间足够高时,风机房可以设置在上部夹层,风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应设置方便有关人员进出的设施。

7.2.9 商场采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回风口设计位于空调机房的隔墙部位时有发生,本条是针对在墙体上设置回风口的做法提出的要求。

7.2.10 本条对处于室内商业街及营业房间空间内的设备和风管要求采用不燃绝热材料。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人员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及危害性大等特点,为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对早期火灾的发现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火灾实例证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的早期发现报警有着很好的作用;
  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人员疏散,同时可以起到稳定人员情绪和减少恐慌的作用。

7.3.2 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和方式。
  1 大型商业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如:锅炉房,餐厅厨房等。
  2 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规范的要求: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高限两段报警功能;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而常规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不具备上述功能。对于探测点较少,且精度要求不高的场所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3 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根据消防部门资料介绍,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引起的火灾较多。其中,由接地电弧短路引发的火灾是常见多发的原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早期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提醒管理人员消除隐患。
  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设计中,检测点的设置部位至关重要。如设计得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通常检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泄漏电流及波动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对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滴,方法一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泄漏电流对测量没有影响。方法二是将检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泄漏电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负荷侧发生的火灾概率远大于电源侧,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

7.3.7 1 安全玻璃门宜在现场就地控制关闭,不宜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关闭(包括手动或自动控制)。因为安全玻璃门在大型商业建筑中设置数量较多,安装位置又很分散。火灾时,安全玻璃门应由感烟探测器组采用“或门”控制方法自动关闭。安全玻璃门自动关闭若误动作,是不会造成人员混乱等重大影响的,故可以不采用“与门”控制电路。
  2 常规电动防火门释放器的结构和电路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类型是释放器平时通电产生电磁力,吸引防火门开启,火灾时断电控制关闭;另一种类型是平时释放器不耗电,由电磁挂钩拉着防火门开启,当火灾时释放器瞬时通电,使电磁挂钩脱落而控制关闭防火门。
  3 通过对多个工程调研,电磁挂钩型释放器在安全玻璃门上难以安装,对电源可靠性要求相对较高,且动作可靠性差,所以本规范推荐采用平时通电产生电磁力型释放器。
  4 安全玻璃门释放器供电电源根据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可采用专用配电箱供电、商铺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消防主机专用电源模块供电等。

7.3.9 发生火灾时,主要靠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引导人员疏散。因此,消防设施的供电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对本市大型商业建筑供电电源设置情况调查,大型商业建筑绝大部分都设置了两个及以上电源,因此,提出了本条规定。

7.3.10 近年来火灾案例中曾出现灭火过程中消防主电源跳闸,跳闸后主电源虽然有电,但是主开关不能重新合闸事故,以致消防灭火设备不能重新启动,耽误了最佳灭火时间。查其原因是低压母线发生短路或消防灭火水四溢导致配电线路短路、接地故障造成越级跳闸所致。
  本条的宗旨是确保火灾期间消防电源不受非消防负荷的影响,以提高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其接线示意图详图7.3.10(本图为举例示意。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变压器之间是否需要联络)。

 

7.3.11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及控制箱如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火灾时可能因为箱体受热而导致其内电器元件无法正常工作。本条宗旨是考虑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及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防火隔离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将配电箱及控制箱安装在具有防火墙分隔的专用房间内;箱内元件(如:断路器、接触器、按钮、指示灯、仪表等),其外壳应采用阻燃材料;箱内元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B级阻燃绝缘导线。
  2 将配电箱及控制箱箱体做耐火处理:
     1) 箱体表面应涂覆厚度不小于0.5mm的防火涂料;
     2) 箱体应采用夹芯式;箱体外层应采用厚度为1.5mm及以上的冷轧钢板;内层应采用厚度为4mm及以上的防火隔板;箱体外层与内层之间应夹防火棉(如:硅酸铝纤维棉等);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54。
     3) 箱内元件(如:断路器、接触器、按钮、指示灯、仪表等),其外壳应采用阻燃材料;箱内元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A级阻燃绝缘导线;按钮、指示灯、仪表等二次线路元件应设在内层箱体面板上。
  3 设计应首选第一种防火隔离措施。

7.3.12 1 本条所述的消防用电负荷是指大型商业建筑本身使用的消防负荷,不包括地下车库及大型商业建筑上的住宅、办公或其它功能建筑的专用消防用电负荷(如:地下车库、住宅、办公专用的应急照明、送、排烟风机等)。
  2 耐火电线、电缆的主要功能是在绝缘和护套被火燃烧后,靠缠包在铜导体上的云母耐火保护而继续通电一段时间。一般耐火电线、电缆,如果不在绝缘和护套层添加阻燃剂,就不具备阻燃特性。因为耐火试验的标准不考核耐火电线、电缆的阻燃特性。考虑到实际工程中,电线、电缆多采用金属线槽或电缆槽盒敷设,若采用非阻燃的耐火电线、电缆,在火中具有延燃性,对其它线路影响较大,所以应采用具有阻燃特性的耐火电线、电缆。
  3 按《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 19666规定,阻燃燃烧特性分为阻燃A类(ZA)、阻燃B类(ZB)、阻燃C类(ZC)、阻燃D类(ZD),本次修订明确了线缆的阻燃类别,旨在规范设计选用。
  4 按《耐火电缆槽盒行业标准》(GA479-2004)规定,耐火电缆槽盒,根据其耐火维持工作时间分为Ⅰ、Ⅱ、Ⅲ级,耐火维持工作时间分别为≥60min、45min、30min。考虑大型商业建筑的重要性,本规范规定为Ⅰ级。
  5 首先,着火时线缆线芯温度急剧升高导致电压损失增大,所以应按着火条件核算电压损失;其次,由于耐火电缆槽盒是全封闭的敷设环境,其线缆的有效敷设空间小,散热较差,这样的敷设环境势必影响其线缆的载流能力,所以规范要求耐火电线、电缆截面应将按正常情况选择的电线、电缆截面放大一至两级。

7.3.14 本条主要是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以及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等级的提高,对一些常用的消防设备供电方式作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7.3.17 1 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详图7.3.17所示)。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由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供电,其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在系统可靠性、使用寿命、维护与管理、系统价格、用电管理等方面均优于自带电源集中或非集中控制系统,特别是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应急照明灯具较多,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要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线路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较自带电源集中或非集中控制系统是有优势的。

 

7.3.18 曾有测试表明:紧急情况下照度的高低对人的情绪有直接的影响,照度越高,人对行动的敏捷性就越充满信心。考虑到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地为人员疏散的主要通路,且人员较多,需要较高的照度,以确保火灾时恐慌中的人员迅速逃生。

7.3.19 考虑不同应急标志灯具的特点制定本条。
  曾有试验表明:
  1 在火灾状态下,应急标志灯吸引人的视觉注意程度与火灾烟雾浓度、应急标志灯安装的高度和照度有直接的关系;
  2 蓄光型自发光标志牌由于本身表面亮度低,对人的视觉吸引力较差;在有烟雾情况下,远距离不可见,近距离时依稀可见;
  3 地面设置消防应急标志对人员匍匐逃生前进是有积极作用的。

 返回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J50-054-2013
分享到: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J50-054-2013
分享到: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J50-054-2013
分享到:
声明:整本规范均由网友提供上传,主要向广大网友提供免费查阅和规范宣传,但不得用于商业转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