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说明
  • 规范相关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41/485-2006

目 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设计范围

5、设计要求

6、安装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DB41/485-2006

前 言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合理设计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起草人:范平安、王建刚、邓建华、刘正勤、雷智勇、施秀琴、江 波。
    本标准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术语、设计范围、设计要求和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1998(2001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
    是指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或由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线路及简易控制装置组成的自动感烟报警装置,该系统内的探测器可独立工作,也可组成系统。
    3.2 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是指独立设置或附设在其他多层建筑内的四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地上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4 设计范围


    下列建筑应设计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
    —— 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休闲活动场所等;
    —— 家庭旅馆、小型百货商店、超市、小型餐饮场所等商业经营场所;
    —— 别墅、豪华住宅等;
    —— 幼儿园宿舍、儿童活动用房,学校集体宿舍等;
    —— 小型门诊、医院的病房,养老院等;
    —— 室内可燃物较多的集贸市场等;
    —— 可燃物较多的私营企业、家庭式小作坊等;
    —— 生产性企业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工棚等。
    注:以上场所的相关条件达到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其他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规定
    —— 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休闲活动场所设置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时,应在音控室、包房、走道等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 其他场所应在可燃物较多和人员较集中的部位设置探测器;
    —— 每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40m2
    —— 同一区域内,安装探测器大于20只的,宜组成系统,系统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应选用光电散射原理的感烟探测器,选用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取得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
    5.2 主要功能要求
    —— 声、光报警功能,在距探测器3m远处,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
    —— 故障状态、报警状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功能;
    —— 探测器采用电池供电,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
    —— 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对于互联式报警装置,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3 布置
    —— 应在相互独立的每个房间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宜居中布置;
    —— 300m2以下的场所,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m2布置;300m2以上的场所探测器布置应按照GB 50116-1998执行。

   6 安装
    

6.1 安装位置
    6.1.1 适宜的安装位置
    —— 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并宜居中;
    ——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8.1.11条的规定;
    ——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8.1.12条的规定;
    ——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6.1.2 不适宜的安装位置及环境
    —— 可能会产生蒸汽和油雾的场所,如厨房等;
    —— 有水雾滞留的场所,如浴室等;
    —— 有大量粉尘的场所;
    —— 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的场所。
    6.2 安装要求
    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并符合如下规定:
    —— 探测器在投入使用前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
    —— 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6.3 系统布线
    多个探测器组成系统时,线路敷设要求如下:
    —— 传输线路采用电压等级不小于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铜芯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 mm2,铜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mm2
    —— 传输线路宜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 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 非报警系统的线路不得同穿于同一管内或线槽内。
    6.4 维护
    —— 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产品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维护、管理和保养;
    ——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 每周应检查探测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半年应检查探测器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 有电池欠压或故障指示时,应及时更换电池或进行维护;每10年应更换一次探测器。

 

返回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41/485-2006
分享到: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41/485-2006
分享到: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41/485-2006
分享到:

河南省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41/485-2006
分享到:
声明:整本规范均由网友提供上传,主要向广大网友提供免费查阅和规范宣传,但不得用于商业转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