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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 加入收藏 规范号DB 29-22-2007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

6 公共部分

7 住宅设施

8 室内环境

9 建筑结构

10 给水排水

 11 供暖通风和空调

12 电 气

13 燃 气

14 管线综合设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亦应执行本标准。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或栏板及封闭外窗,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9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0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3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2.0.24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25 贮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存放物品的独立空间。

2.0.26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27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0.28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29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30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0.31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0.32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0.33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0.34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0.35 生活用水water for life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36 家居配电箱 home distribution box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37 家居配线箱 home wiring box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38 通信设施 communication facility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39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 room
    外部管道引入住宅建筑内和室外光缆与电缆的引入、端接及安装交接区配线设备、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间。

2.0.40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内具备线缆引入、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件的房屋。

2.0.41 配线区 wiring zone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42 全装修住宅 full finishing dwelling
    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公共空间及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3.0.3 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按套型设计的公租房、廉租房应进行全装修设计。

3.0.4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无障碍的使用要求;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的相关要求;
    2 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 结合当地能源条件,合理、高效利用能源,满足节能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和经济性的要求;
    5 除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6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安装位置。

3.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8 住宅设计应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宜采用生态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 套内使用面积(m2);
    3 套型阳台面积(m2);
    4 住宅楼建筑面积(m2);
    5 计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m2);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住宅楼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计算比值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所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套内凸窗部位净高大于2.20m时,凸窗部位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一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和面积标准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宜设贮藏室,套内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5.1.3 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及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0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m2

5.2 卧 室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00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00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00m2

5.3 起居室(厅)

5.3.1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5.3.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5.3.3 使用面积大于10.00m2的餐厅、过厅等应有直接采光。

5.4 厨 房

5.4.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
    2 最小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

5.4.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

5.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4.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操作面净长之和不应小于2.40m。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


 

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其不同设备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2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3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5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6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1.10m2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5.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提供水、电设施。

5.6 贮藏室和过道

5.6.1 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2

5.6.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6 公共部分

6.1 楼梯和电梯

6.1.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1.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1.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1.5 住宅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 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1.7 每台电梯服务范围不宜多于80套,并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1.8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1.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厅)和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2 走廊和出入口

6.2.1 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2.00m且不应影响交通。走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2 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4 附建公共用房

6.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 住宅设施

7.1 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

7.1.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套型阳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套型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90.00m2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3.00m2;套型总建筑面积大于90.00m2时,套型阳台面积不大于4.00m2

7.1.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1.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7.1.4 阳台宜采用封闭阳台和实体栏板。

7.1.5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7.1.6 开敞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7.1.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阳台应封闭,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7.1.8 住宅的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搁板宜设在与本户外窗相邻的建筑外墙上,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搁板尺寸应满足空调室外机安装和维护的要求,窗开启扇与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方向不应影响搁板的使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管与雨水管应分别独立设置。
 
 

 

7.2 套内楼梯

7.2.1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7.2.2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7.4 门 窗

7.4.1 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4.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4.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7.4.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4.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4.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4.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7.4.7门洞最小尺寸QQ图片20131224145007.jpg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当洞口内采用推拉门时洞口宽度应满足2倍门洞最小尺寸;
        3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7.4.8 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7.6 信报箱

7.6.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6.2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6.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7.6.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9.3 结构计算

9.3.1 住宅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采用。

9.3.2 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及风荷载标准值(kN/m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2-1的规定采用。
9.3.1QQ图片20131224164621.jpg

    2 当进行梁、柱、墙及基础设计时,对上述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均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5.1.2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3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表9.3.2-2的规定采用。

9.3.2QQ图片20131224164804.jpg

    4 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住宅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9.3.3 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类别的住宅结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对场地土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当两者数值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指相差15%范围)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9.3.4 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作用效应时不宜考虑剪力墙连梁刚度折减;计算地震内力时,剪力墙连梁刚度折减系数7度时可取0.7,8度时可取0.5,计算侧向位移时剪力墙连梁刚度可不折减。住宅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应根据不同的结构体系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

9.3.5 住宅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体系及房屋高度除进行一般的结构计算外,尚应根据结构不同的复杂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5章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补充计算,其计算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9.3.6 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考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地震作用的影响,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

9.4 住宅结构体系

9.4.1 住宅结构体系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住宅高度、场地条件、地基情况、结构材料以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9.4.2 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9.4.3 住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在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9.4.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时,对下列钢筋混凝土住宅结构,应按8度(0.2g)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 框架结构;
    2 高度大于28米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剪力墙结构。

9.4.5 高层住宅结构的剪力墙,应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的纵筋、箍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9.4.6 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以保证结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要求。其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不应低于B级,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9.4.7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配筋构造以及裂缝控制等,均应满足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构件设计应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9.4.8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9.4.9 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和锚固,应满足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9.4.10 住宅结构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9.4.11 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500级、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400级、HRB335级和HPB300级热轧钢筋。
    2 钢结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9.5 楼(屋)盖结构设计

9.5.1 住宅楼(屋)盖应满足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9.5.2 住宅房屋高度超过50m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其他结构体系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住宅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住宅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7度抗震设计的高层住宅及7、8度抗震设计的多层住宅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结构。高层住宅房屋的屋盖应采用现浇屋盖结构,多层住宅房屋的屋盖宜采用现浇屋盖结构。

9.5.3 住宅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宜高于C40。
    装配整体式楼盖每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并应双向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为Φ4~Φ6间距150mm~200mm,钢筋网应锚固在墙内或梁内。预制板板缝上缘宽度不宜小于40mm,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板缝均应采用不低于C30混凝土灌实。

9.5.4 住宅楼盖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高层住宅屋盖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且宜双层双向配筋,当板上表面钢筋未贯通时,应在板的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钢筋间距宜为150mm~200mm,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1%。高层住宅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置钢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9.5.5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要求的有关规定。

9.5.6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对于大跨度楼盖应验算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及加速度。

11.1.1 住宅应设置供暖设施。

11.1.2 住宅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11.1.3 住宅供暖系统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4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方式做为供暖系统主体热源。
11.1.4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60℃的热水作为热媒。

11.1.5 住宅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对每一个供暖空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11.1.7QQ图片20131224165203.jpg

11.1.8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11.1.9 套内供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1.1.10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式或放射式。

11.1.11 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

11.1.12 住宅供暖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金属热强度高、体型紧凑、美观、便于清扫;
    2 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年限;
    3 应明装计算所需面积时,不计入暖气罩附加。

11.1.13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1级的规定值。

11.2 通 风

11.2.1 厨房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排油烟设施或预留安装排油烟设施的条件。

11.2.2 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1.2.3 设置户用新风系统的住宅,宜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1.3 空 调

11.3.1 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1.3.2 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每一个空调空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冷负荷计算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11.3.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1.3.4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1.8条的规定。

11.3.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

12.2 供配电系统

12.2.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不应小于4kW。

12.2.2 当住宅供电干线容量不大于32kW时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当超过32kW时以220/380V三相四线方式供电。低压配电采用TN-C-S或TN-S系统。

12.2.3 每套住宅宜以单相交流220V供电,每套住宅的电能表后应安装住户的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备短路、过负荷及过电压的保护功能。

12.2.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以三相(220/380V)供电。

12.2.5 当三相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

12.2.6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设置低压配电间,六~九层住宅宜设置低压配电间。低压配电间内分别设置向居民照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供电的进出线及除居民照明以外的电能计量装置。

12.2.7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施。

12.2.8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楼内客梯可采用单电源单独供电,但客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

12.2.9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双重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12.2.10 当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的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对电梯以放射式供电。

12.2.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及负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2.3 电能计量

12.3.1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预留通讯总线管路。

12.3.2 每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80m2时,可按50W/m2计算用电负荷。电能计量表规格根据负荷确定。

12.3.3 电能计量表按层集中安装,暗装表箱箱底距地宜为1.50m。

12.3.4 电梯、二次供水、楼内照明、景观及小区照明、消防、辅助用房、底商等不同用电性质的负荷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计量。

12.3.5 住宅区的室内公共停车场宜设置可单独计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12.4 变配电站

12.4.1 建筑面积每50000m2至少应建一个室内变配电站。

12.4.2 在住宅楼内设置的公用变配电站宜设置在首层;当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变配电站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但必须具有方便的维护和电气设备搬运的通道,并应满足变配电设备的防火、通风、防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防噪声、防辐射的要求。

12.6 照 明

12.6.1 住宅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及高效、绿色环保的灯具。

12.6.2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12.6.3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12.6.4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的前室、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七~九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12.6.5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十~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

12.6.6 住宅建筑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2.7 套内标准

12.7.1 每套住宅应在套内便于进出线及维修维护处设置家居配电箱,配电箱应暗装,箱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0m。

12.7.2 每套住宅内设置的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分断相线和中性线并可带负荷分断的总开关电器。

12.7.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2.7.4 套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表12.7.4中的规定。

12.7.4QQ图片20131224165648.jpg

    注:卫生间、厨房内一般电源插座均应带开关、防溅盒且卫生间插座应设在2区外。未封闭阳台的插座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12.7.5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2.8 接地和安全

12.8.1 每幢住宅楼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2.8.2 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2.8.3 防雷接地应与电气装置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2.8.4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按照国家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天津市现行标准《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T 29-58的规定执行。

12.10 有线电视

12.10.1 住宅有线电视引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新建住宅区,应以管道埋地引入方式;
    2 每个住户单元应在首层预埋两根引入管,采用水煤气管时用RC50,采用硬质聚乙烯管时用PC50,两管接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
    3 进户管室外埋深0.80m,管外端伸出建筑物外墙不小于2.00m,并在室外设手井。每个住宅单元的有线电视引入管至首层设备箱或引至弱电竖井的引出角度不宜小于120度。

12.10.2 设备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设备箱一般设在首层,其尺寸为600mm×800mm×20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并应引入带保护接地线的交流220V电源;
    2 七~九层住宅设备箱应设在首层和楼层中部;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按需要增设设备箱,每不超过十层在中间位置设置一个设备箱,并且满足设备箱覆盖用户不大于60户,住宅设备箱应设在强、弱电合用竖井或弱电竖井内。其尺寸为:600mm×800mm×20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竖井预留交流220V带保护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
    3 各层设备箱尺寸不应小于:300mm×400mm×140mm(宽×高×深),箱下口距地1.60m。

12.10.3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各层设备箱之间的干管为两根薄壁钢管
    Φ40沿墙暗设:有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的住宅垂直干线沿弱电竖井(或强、弱电合用竖井)敷设;
    2 每层楼设备箱至各套内的埋管为薄壁钢管Φ20或硬质聚乙烯管PC20,暗设于楼板或墙体内。

12.10.4 住宅内电视终端盒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起居室(厅)、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有线电视终端,居住空间超过四个的,至少设置三个有线电视终端;
    2 住宅每户应设家居配线箱,配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12.9.6-1中的规定;
    3 户内有线电视终端应由家居配线箱放射式布线,家居配线箱至电视终端盒埋管为薄壁钢管Φ20或硬质聚乙烯管PC20;
    4 从电视终端盒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12.11 安防系统

12.11.1 住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CB/T 50314及天津市现行标准《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 29-23等的有关规定。

12.11.2 每幢住宅楼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套内安防系统应结合访客对讲系统设置。

12.11.3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12.11.4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必须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14.0.1 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4.0.2 住宅内的建筑设备管线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合理占用空间,一次敷设并应隐蔽且便于维修,应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14.0.3 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综合设计。
    1 供暖散热器、供暖分配器、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双位信息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居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线的设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管线安装;
    3 卫生间布置在下层顶部的排水横管不得影响下部空间使用。

14.0.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14.0.5 计量装置宜设在便于抄表的公共部位。

14.0.6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套外的公共空间内:
    1 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给(中)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其他公共功能的配套设施;
    2 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
    3 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口。


14.0.7 分户水表的设置部位应便于读数、检修;不被暴晒、不致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碰撞,单排布置水表时其竖向间距不应小于250mm,双排布置水表时水平及竖向间距均不宜小于350mm,水表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25m~1.40m。

14.0.8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内应设竖井或简易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2 七~九层住宅内应设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3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应分别设强电、弱电竖井,作为电气垂直通道;
    4 电气竖井内应设接地干线,并设照明装置;
    5 设置弱电系统有源设备的弱电竖井(包括强、弱电合用竖井)内,应预留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距地0.50m),其供电可靠性应与供电的弱电系统的重要性相适应;
    6 电气竖井应满足用电安全及电缆安装工艺的要求,竖井地面标高相对走廊应高出20mm,强、弱电合用竖井中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敷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14.0.9 电能计量表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电能计量表箱应分层集中设置;
    2 电能计量表箱应设在电气竖井外,在靠近电气竖井的公共部位墙面上暗装;
    3 底层商业网点各用户应单独计量,电能计量表应在室内集中设置。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1《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
    22《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 29-23
    23《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 29-20
    24《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 29-26
    25《雷电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T 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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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3.0.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13.0.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应为低压,用气设备的入口压力波动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3.0.3 住宅内燃气设备和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3.0.4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3.0.5 每套住宅应设置燃气表一块,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13.0.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13.0.7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13.0.8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暖气沟、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变电室、配电间和电梯井等处。当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住宅汽车库以及竖井时,必须对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

13.0.9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13.0.10 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2 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
    3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
    4 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的烟气不得排入厨房排气道。


 

 

12.9 通信设施

12.9.1 通信管线应以埋地方式接入住宅。

12.9.2 住宅通信设施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住宅楼或住宅单元必须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2 引入管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并应引入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3 住宅建筑的引入管不少于2根,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引入管的内径不得小于50mm,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引入管的内径不得小于90mm。
    4 引入管埋深0.80m(距室外地坪),引入住宅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应伸出外墙不小于2.00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楼外应设置人(手)孔。
    5 楼内引入管应首先接入设于首层的楼层配线箱,再由楼层配线箱引出管(内径不小于50mm)与垂直管接通。

12.9.3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住宅区应设置一个设备间,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
    2 多栋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楼宜按每一个配线区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3 每栋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宜设置一个电信间,电信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4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等进行计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要求。
    5 每个电信间的引入管不得少于3根,引入管内径不得小于90mm。
    6 电信间应设置接地装置。

12.9.4 设备箱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在首层设置壁嵌配线箱,箱体尺寸为450mm×450mm×200mm(宽×高×深),该配线箱支持的最大户数为32户,当超出32户时,依据超出的户数应增设450mm×450mm×200mm(宽×高×深)壁嵌配线箱;其余各层设置的壁嵌配线箱尺寸为300mm×300mm×120mm(宽×高×深)。
    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配线箱采取墙挂方式于弱电竖井内安装,首层墙挂式配线箱的尺寸为450mm×450mm×200mm(宽×高×深),450mm×450mm×200mm(宽×高×深)配线箱支持的最大户数为32户,当超出32户时,依据超出的户数应增设450mm×450mm×200mm(宽×高×深)墙挂式配线箱。其余各层设置的配线箱尺寸为300mm×300mm×120mm(宽×高×深)。
    3 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应安装在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引入处等公共部位。并应与竖向管路上下联通,便于暗管敷设和设备的安装维修。壁嵌配线箱的箱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5m。450mm×450mm×200mm(宽×高×深)配线箱安装位置处应具有接地装置。

12.9.5 线缆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至住宅套内家居配线箱的通信线缆应采用光纤。
    2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宜采用弱电竖井与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3 每户应设置2根入户暗管至户内家居配线箱。
    4 竖向导管外径宜为50mm~100mm,槽盒规格宽×高宜为(50mm×50mm)~(400mm×150mm),入户导管外径宜为20mm或25mm。

12.9.6 套内通信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楼每户应设置壁嵌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的具体功能与尺寸宜符合表12.9.6-1规定。

12.9.6QQ图片20131224165818.jpg


    2 家居配线箱宜壁嵌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护处,并宜靠近入户导管侧,箱体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0.30m,并在箱门上设置散热孔。
    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150mm~200mm处,应预留220V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并应将电源线通过导管暗敷设至家居配线箱内的电源插座,该箱体内电源插座应采取强、弱电安全隔离措施。电源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体底边平行,且距地高度应一致。
    4 套内应设置双位信息插座。最小套型设置应不少于1个,普通套型设置应不少于2个。
    5 家居配线箱至信息插座的预埋管管径不应小于20mm。

 

12.5 配电线路

12.5.1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的线缆及敷设方式,每套住宅内的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

12.5.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12.5.3 十九~三十四层的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十~十八层的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12.5.4 低压配电干线的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

12.5.5 居民生活用电由专线单电源直接经断路器与楼内主干线连接时,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内主干线宜采用封闭式母线,建筑面积不足10000m2的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楼内主干线宜采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12.5.6 变配电站设置在住宅楼内时封闭式母线每回路最大不宜超过1600A,变配电站设置在住宅楼外时楼内主干线(封闭式母线或电缆)每回路最大不宜超过800A。入户电源采用单芯电缆时,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的预埋管。

12.5.7 自建筑物外引入低压电源直接接至楼内主干线时,若主干线采用封闭式母线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或终端箱,每层应设置带开关的“T”接箱。若主干线采用电缆供电,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箱,每层应设分配电箱。起始供电层设置的电缆换接箱或终端箱内应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功能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7条的要求。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应设楼层总开关。

12.5.8 每户住宅单元的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铜芯绝缘线;照明及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0mm2铜芯绝缘线。

 

12 电 气

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物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12.1.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的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低噪音、安全、性能先进、便于维护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或天津市淘汰的产品。

 

 

 

10.0.1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为(85~120)升/人·日,其中中水用水定额为(25~30)升/人·日。

10.0.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10.0.3 套内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0.4 用水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10.0.5 给水管道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加压泵房内及高度超过50m的供水主干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严禁采用普通铸铁阀门。

10.0.6 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10.0.7 中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明确的系统标识;
    2 取水口应设置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3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给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10.0.8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0.0.9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10.0.10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采用污水泵排出。

10.0.11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横支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宜设于本层内;
    2 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厨房器具排水支管应设在本层内,所接支管应采用45度三通与立管相接;
    4 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专用地漏;
    5 高层住宅排水立管宜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当采用塑料排水管时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的要求;
    6 支管接入层数多于四层的排水系统,底部应独立排出或采取有效韵防返压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7 排水立管各层均应设置检查口;
    8 内排雨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10.0.12 产生冰冻部位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明装热水干管应保温。

10.0.13 住宅建筑应按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设施,住宅厨房内宜设置灭火器。

 

7.7 雨水管

7.7.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设置。

7.7.2 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或走道等公共部位。

7.8 管道井

7.8.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7.8.2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8 室内环境

8.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8.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8.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1.4 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8.1.4住宅采光标准QQ图片20131224163821.jpg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距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8.1.5 居住空间朝西、朝东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8.2 自然通风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5。


8.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8.3 隔声、降噪

8.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8.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8.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8.3.5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3.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4 防水、防潮

8.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门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4.3 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潮措施。

8.5 室内空气质量

8.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QQ图片20131224164034.jpg

9 建筑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9.1.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3 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天津市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表9.1.3规定采用。

表9.1.3 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QQ图片20131224164336.jpg


9.1.4 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9.1.5 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6 住宅结构构件(含承重砌体墙)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9.1.7 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时,应对结构或结构构件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9.2 地基基础设计

9.2.1 住宅结构应依据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9.2.2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对软弱土、液化土、欠固结回填土等对结构和抗震不利地段进行场地综合评价,并提出应采取的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9.2.3 住宅地基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烈度、上部结构类型、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材料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地基基础形式,并满足住宅结构的基础埋深、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要求。

9.2.4 所有住宅结构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9.2.5 山区坡地的住宅建筑应进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9.2.6 住宅工程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及天津市现行标准《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 29-20的要求。对下列住宅地基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1 天然地基: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地基: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条第3款、第3.0.3条有关规定执行。
    2 人工处理的地基;
    3 桩基: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9.2.7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住宅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5条第3款、第5.4.3条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9.2.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上。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9.2.9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9.2.10 当住宅建筑高宽比超过相关规范规定时,应进行建筑物的抗倾覆验算,对于桩基础尚应进行桩基的抗拔(包括桩身强度)承载力验算。

9.2.11 基坑开挖和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基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9.2.12 住宅基础防腐蚀处理做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执行。

 

7.5 台阶和栏杆

7.5.1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7.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5.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3 共用排气道

7.3.1 厨房与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

7.3.2 厨房、卫生间分别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3.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7.3.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6.2.3 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3.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3.4 地上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3.5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3.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3.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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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

6 公共部分

7 住宅设施

8 室内环境

9 建筑结构

10 给水排水

11 供暖通风和空调

12 电 气

13 燃 气

14 管线综合设计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增强建筑绿色设计理念,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2007实施至今已超过5年,在我市住房商品化的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市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也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标准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标准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本次修订扩充了原标准各章节的内容,修改了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以便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标准考虑了住宅的安全、卫生、适用、经济以及绿色等诸多因素,规定了高度限值。对100m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对于既有风貌建筑、文化保护单位住宅建筑和危险房屋落地重建的住宅建筑,不执行本标准。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天津市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在天津市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4 鉴于各专业均制定有相应规范标准,除必要的重申外,本标准不再重复。在住宅的设计过程中,某些单项指标涉及不同规范、标准时,要正确理解本标准条文编制意图,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的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本定义强调了住宅的两个特性:“成套性”和“供家庭居住使用”。标准执行中经常有关于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的疑问,在此作以下说明: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

2.0.12 本条所指的平台是住宅里常见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的供人们室外活动的平台。不同于楼梯平台、设备平台、非上人屋面等情况。

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6 跃层住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户人家的户内居住面积跨越两层楼面,此时连接上下层的楼梯就是户内楼梯,在楼梯的设计及消防要求上均有别于公共楼梯。跃层住宅可以位于楼房的下部、中部,也可设置于顶层。

3.0.1 本标准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做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联系。天津市可建设土地锐减,合理节约用地是住宅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课题。通过住宅单体设计和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须在设计时给予充分重视。

3.0.2 通过住宅设计,使“人、建筑、环境”三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因地制宜地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居住者创造既便于邻里交往又赏心悦目的生活环境,满足居住活动中生理、心理的双重需要。

3.0.3 为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高住宅装修生产的工业化水平,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因此,新建住宅宜进行全装修设计。同时,对于全装修住宅,其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配合,逐步达到建筑设计、装修设计的一体化,防止装修设计滞后带来的各种问题。对于公租房、廉租房应满足全装修设计的要求,保障居住者基本居住条件。

3.0.4 住宅设计要以人为本,满足居住者生活行为轨迹和舒适的生活空间。
    1 本条文要求住宅设计在满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无障碍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
    2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日照、采光和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 节能、环保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重视资源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天津市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天津市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高效利用能源,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并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的规定;
    4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也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合理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经济;
    5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住宅火灾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住宅设计除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避震、防空等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要求。

3.0.5 天津市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提高住宅产品质量。因此,住宅设计人员有责任在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3.0.6 本条要求建筑设计专业和建筑设备设计的各专业进行协作设计,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设置空间和检修条件,同时要求建筑设备设计也要树立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3.0.7 住宅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会导致对旧住宅的更新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建筑和居住者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兼顾当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将大大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比新建住宅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

3.0.8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住宅建筑绿色设计的发展,绿色住宅建筑在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紧密配合,实现建筑功能与“四节”、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降低建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 29-205的规定。

4.0.1 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本次修编的7项经济指标与原标准有所不同,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体现公平、统一标准,反映客观实际。

4.0.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方案竞赛、工程投标、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销售、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本次修编针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原标准的“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两项指标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受到广大设计人员的普遍认同,本次修编未作修改;
    2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标准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3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之中有关阳台面积计算方法,对原标准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4 本次修编以住宅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各套型阳台面积,这样更能够体现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栋住宅楼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积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 本次修编以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与原标准采用的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含义不同,该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采用该比值作为计算依据,可更准确反映每套住宅的公共面积分摊情况,更接近产权测量面积。由计算比值推导出的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与测量得出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是一致的,这一点是原指标“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无法做到的;
    6 本次修编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概念,保证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同于原标准中的“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原标准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可直接表述一套住宅的大小(含盖了阳台面积);
    7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根据本标准第2.0.14条,壁柜定义为“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因此其使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并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之中,但应计入套型总建筑面积;
    2 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3 本条规定烟囱、排气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反映了使用面积是住户能够使用的面积。该条规定,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更具准确性,能够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
    4 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作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本次修编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本条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住宅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7 凸窗应设有窗台,窗台面至凸窗顶面净高一般都小于2.20米。对于净高大于2.20米的凸窗,依据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其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 本条规定了住宅楼层数的计算依据,主要用于明确住宅楼的层数,便于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CB 50368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住宅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住宅建筑的层数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因此要求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与层数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层数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
    考虑到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以及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对于大于等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大于等于2.20m的架空层以及设备层应按上述层数计算方法进行层数计算。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和面积标准

5.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了住宅建筑设计应以套为控制单位,作为一套住宅必须具备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四个基本功能空间。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的重合或相互“借用”。

5.1.3 本次修编对住宅套型进行了重新分类,经过对原标准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新规定了普通套型、最小套型的套内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2.00m2和23.00m2
    1 普通套型是按原标准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综合考虑我国发展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本次修编,将原地标规定的一类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4.00m2调整为不应小于32.00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32.00m2(套内使用面积)-12.00m2(起居室面积)-10.00m2(卧室面积)-4.50m2(厨房面积)-3.00m2(卫生间面积)=2.50m2(走道面积或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2 最小套型是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保障房住宅建设特点而新增加的套型,该套型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不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规定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面积不应小于23.00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23.00m2(套内使用面积)-13.00m2(兼起居的卧室面积)-4.00m2(厨房面积)-3.00m2(卫生间面积)=3.00m2(走道面积或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本次修编最小套型面积指标略高于国标,是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对生活舒适度的基本要求以及我市气候特点所需要的储藏空间相对比南方地区要大一些等特点确定。

5.2 卧 室

5.2.1 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本次修编比原标准规定的双人卧室不小于12.00m2减少2.00m2,规定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为10.00m2,其依据为:
    综合考虑我国发展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在最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00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为13.00m2

5.3 起居室(厅)

5.3.2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尚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如果过多,不利于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3.00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因此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门的数量。

5.3.3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宜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5.4 厨 房

5.4.1 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00m2以上,可保证厨房基本操作要求,本次修编对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仍规定为不应小于4.00m2,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

5.4.2 厨房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

5.4.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厨房作为套型的基本空间之一,不仅要保证其空间位置和面积大小,更重要的是通过设计保证厨房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以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热水已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设施,本条增加了热水器配置要求,这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而提出来的。

5.4.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会给住户的使用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相连,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4.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5.5 卫生间

5.5.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次修编不再按套型分类规定设置卫生间的个数,规定了每套住宅应配置的卫生设备的种类和件数。强调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5.5.2 根据其功能及设备规定了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其最小使用面积的规定依据是:以卫生设备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保证基本生活的需求。

5.5.3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厅或厨房,其突出的问题是“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不符合“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

5.5.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使用时间过长老化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为保证下层住户的生活不受干扰,避免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本条规定不应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5 在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他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5.5.6 洗衣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机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设备,属于卫生设备,通常设置在卫生间内。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有时设置在阳台、厨房和过道等位置。本条文强调,在住宅设计时,应明确设计出洗衣机的位置,同时设置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

5.6 贮藏室和过道

5.6.1 贮藏室是家庭整洁、文明的需要,生活水平越高,对贮藏空间的要求越高。对有条件的套型设置贮藏室规定了最小使用面积。

5.6.2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家具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转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 关于2.80m层高的规定,在我市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住宅层高相对统一对住宅部件产品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对住宅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相关住宅部件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5.7.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2.40m的国家很多,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值没有明显差别。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

5.7.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如果净高低于2.10m空间超过一半时,则很难保证空间的正常使用。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标准第5.2.1条和5.3.1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的规定时,需要根据本标准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要求。

5.7.4 厨房和卫生间面积较小,人流交通也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略低。但从厨房、卫生间设备的换气、排气、安装及设备、管线的布置等要求考虑,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 公共部分

6.1 楼梯和电梯

6.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6.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将踏步宽度定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符合适用、经济的原则。扶手高度及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要求是为保障使用安全。

6.1.3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台上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根据目前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6.1.4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往往会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坠落的措施。

6.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多少层的住宅需要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皆有不同。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中也阐述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 1987年住宅建设发展至今已近30年,新标准的出台应与天津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加之,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同时,适度提升此标准也体现天津市与国际大都市的标准逐步接轨。
    因此,将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确定为六层是合适的,而第五层楼面的标高则成为确定高度限值的数据,经过测算,凡层高在2.90m以上的建筑,包括底商首层层高为3.60m、其他层层高为2.80m的建筑,第五层的楼面标高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均超过15m,所以,将设置电梯的高度限值定为15m为宜。

6.1.7 每台电梯的服务套数关系到住宅建筑的成本效益和交通服务水平,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的成熟经验和测算,在每套标准的人口构成情况下,一台电梯服务80套是适宜的。考虑到保障性住宅的户均人口标准比普通住宅要低一些,每台电梯服务套数亦可以略多些(例如:80套的标准人口数量相当于90~100套保障房的人口数量),因此不宜做出硬性规定,但应符合上述测算原则。电梯应每层设站是为方便使用,也是无障碍通行的基本原则,电梯成组布置,是使电梯的控制系统合理,缩短人们等候时间。

6.1.8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元的电梯通行。当一栋楼只有一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其他单元只能通过联系廊到达这台电梯运输担架。在两个住宅单元之间设置联系廊并非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设置两台电梯已是社会共识。

6.1.9 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箱深度”。电梯和候梯厅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应考虑住户搬运家具和满足担架病人、残障人乘坐轮椅等需要。当涉及无障碍、消防电梯前室问题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与其相邻的房间影响很大,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大。
    本次修编考虑到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最小套型设计时,受条件限制,电梯紧邻起居室(厅)和兼起居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但必须采取提高电梯井壁隔声量的有效隔声、减振技术措施,必须采取提高电梯机房与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之间隔墙和楼板隔声量的有效隔声、减振技术措施,必须采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也可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6.2 走廊和出入口

6.2.1 天津市属于寒冷地区,本条规定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封闭外廊应设可开启窗扇,目的是保温、节能和卫生舒适性的需要。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的外廊,由于考虑外廊需要良好通风和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净高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6.2.2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由于有的出入口处理过于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标识,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单元,其入口人流相对较大,同时信报箱等公共设施需要一定的布置空间,因此对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做出了设置入口门厅的规定。

6.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防止物品下坠伤人,要求在公共出入口处应采取安全措施。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加之天津市地下水位较高,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6.3.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其他功能房间,符合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是住宅向绿色建筑发展的方向。

6.3.3 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3.4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3.5
    1 汽车库内的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如果兼作双车道使用,汽车在坡道及其转弯处容易发生相撞、刮蹭事故。因此,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地下车库通风、采光条件差,集中存放的汽车由于其油箱储存大量汽油,本身是易燃、易爆因素。而且,地下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因此,设计时应排除其他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不应将修理车位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3、4 对汽车库内车道净高、地上架空层净高的要求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

6.3.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3.7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车库、贮藏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施必不可少。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处,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

6.4 附建公共用房

6.4.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6.4.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6.4.3 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

6.4.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7 住宅设施

7.1 阳台和空调室外机搁板

7.1.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宜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本标准对套型阳台面积做了限定,限制不合理加大阳台面积的做法。条文中套型阳台面积为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平台的设置和阳台进深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7.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7.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标准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标准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7.1.4窗台与阳台-QQ图片20131224142324.jpg
7.1.4 天津市属于寒冷地区,住宅阳台一般采用封闭阳台、实体栏板,可以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还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封闭阳台的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的净高要求。阳台的设置和封闭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7.1.5 由于住宅部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现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装时不会造成漏水、滴水现象。实态调查表明,居民多数将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晒衣架拆除,造成浪费。所以本次修编不再要求“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会给晾晒衣物带来不便。同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置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

7.1.6 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服甚至有浇淋到他人身上的现象,常常引发邻里矛盾,故开敞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本次修编将本条修改为“应采取防水措施”,主要是针对容易漏水的关键节点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无洗衣设备的封闭阳台没有防水措施要求,也不必做排水。如果开敞阳台排水管与屋面排水管相接,发生雨水管堵塞或大雨量时,可能会产生雨水溢流倒入阳台的情况,所以要求开敞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分别独立设置。

7.1.7 当阳台设置洗衣机设备时,为方便使用要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天津市为寒冷地区,应防止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7.1.8 本条针对天津市住宅普遍采用的柜式或壁挂式分体空调,如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或其他空调形式能够保证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有空调时,需满足相应空调系统的安装要求,可以不在每个卧室、起居室(厅)均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为安装和维修空调室外机方便,保护安装和维修人员的安全,空调室外机搁板宜与本户外窗相邻,避免从屋顶吊挂安装。
    当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降低制冷工效,对居民的正常活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造成影响,相邻的多台室外机气流互相干扰。因此,本条对建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规定空调室外机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不包括百叶。但空调室外机所设置的百叶仅是装饰物,叶片间距太小,会影响空调室外机散热,因此在满足一定的视线遮挡效果时,尽量加大叶片间距。
    空调室外机搁板大小应满足所设计空调室外机安装及维修,经过对常用空调室外机尺寸的统计,考虑安装和通风要求,建议空调室外机搁板净空不小于1.10m×0.50m,设计时应复核是否满足安装要求,同时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应符合我市相关面积计算规定。
    我市住宅空调安装普遍,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会影响居民生活,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冷凝水管如果直接与雨水管相接,发生雨水管堵塞或大雨量时,可能会产生雨水溢流倒入的情况。

7.2 套内楼梯

7.2.1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面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2),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度。

7.2一边临空与两侧有墙QQ图片20131224142438.jpg
此外,当两侧有墙时,为确保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7.2.2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2)

7.3 共用排气道

7.3.1 我市的住宅大多数是集合式住宅,密度高、排气量大,采用共用竖向排气系统更有利于高空排放,减少污染。厨房水平排气时会污染墙体,且大量水平排气影响住宅外观效果。我市为寒冷地区,冬季一般不开窗换气,所以即使明卫生间也要求采用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改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
    厨房和卫生间的烟气性质不同,合用排气道会互相串味。另外,由于厨房和卫生间气体成分不同,分别设置也可避免互相混合产生的危险。

7.3.2 为保证排气道的工程质量,要求选择排气道产品时特别注意其排气量、防回流构造、严密性等性能指标。目前住宅厨房、卫生间使用的共用排气道,一般是竖向排气道,利用各层住户的排油烟机向管道增压排气。由于各层住户的排油烟机输出压力不相等,容易产生上下层之间的回流。因此,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同时,层数越多的住宅,要求排气道的截面越大,如果排气管道截面太小,竖向排气道中的压力大于支管压力,也容易产生回流。因此,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支管及其接口直径太小,会造成管道局部压力过大,产生回流。所以提出最小直径要求。

7.3.3 在进行厨房设计以及排气道安装时,需正确安排共用排气道的位置和接口方向,以保证排气管的正确接入和排气顺畅。

7.3.4 风帽既要满足气流排放的要求,又要避免产生排气道进水造成的渗、漏等现象。如在可上人屋面或邻近门窗位置设置竖向通风道的出口,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本条参考了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对出口高度提出要求。

7.4 门 窗

7.4.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标准。

7.4.2 从节能的角度出发,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凸窗,但节能并不是居住建筑设计所要考虑的唯一因素,因此本条款提出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的保温性能必须予以保证,否则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容易出现结露、淌水、长霉等问题,影响房间的正常使用。
    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凸窗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4.3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金属护栏或电子防护等防卫措施。

7.4.4 住宅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和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7.4.5 为保证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住宅户门应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住宅实态调查发现,由于原标准中“安全防卫门”概念模糊未明确其应具有防盗功能,普遍被住户加装一层防盗门,而加装的防盗门只能向外开启,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设计时就应将防盗、保温、隔声功能集于一门。
    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7.4.6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规定。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m3/h~500m3/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4m/s~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m3/h~100m3/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1.10m/s~1.40m/s,也可以满足要求。

7.4.7 本次修编根据住宅实态调查数据将户门和起居室(厅)洞口宽度增大为1.00m。起居室(厅)面积较大,沙发等家具也较大,故门洞宽度最小尺寸增大为1.00m,与户(套)门洞口宽度一致。考虑卫生间可以根据使用功能组合不同的设备,当面积较小时,门过大会影响洁具或散热器等的布置,故门洞宽度最小尺寸为0.75m。阳台门同样考虑面积较小时,门扇过大会影响洗衣机等设备的布置,采用了较小宽度门洞口尺寸。当有条件时,卫生间门、阳台门宜采用0.80m洞口宽度,所有门洞口高度宜采用2.10m。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

7.4.8 考虑到安全因素和便于擦窗,要求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如开启扇向内平开影响室内空间,可以采用长脚合页等五金,使开启扇开启180°,开启扇开启后平贴在固定扇上或平贴在墙上以及内倾等形式。

7.5 台阶和栏杆

7.5.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7.5.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T 10000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标准7.1.2条的规定一致。

7.5.3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做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7.6 信报箱

7.6.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目前天津市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发展滞后,安装率低,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信报箱作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应满足每套住宅均有信报箱的基本要求。信报箱应当在施工图中表示,以保证能够实施。

7.6.2 在住宅设计时,根据信报箱的安装形式留出必要的安装空间,能避免后期安装时占用消防通道和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将信报箱设置于地面层主要步行入口处,既方便投递、保证邮件安全,又便于住户收取。

7.6.3 根据实态调查,大多数住宅楼的门禁系统将邮递员拒之门外,造成了投递到户的困难。因此要求将信报箱设置在门禁系统外,同时要求充分考虑信报箱使用空间尺度,满足信报投递、收取等功能需求。

7.6.4 通道的净宽系指通道墙面装饰面至信报箱表面的最外缘的水平距离。因此,当通道墙面及信报箱上有局部突出物时,仍要求保证通道的净宽。

7.7 雨水管

7.7.1 雨水立管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设置,可以利用空调百叶遮挡,优化立面效果。

7.7.2 雨水管布置在住宅套内时不仅有噪声影响,且维修时入户困难,一旦发生漏水,还会发生财产损失,所以应当布置在公共部位。

7.8 管道井

7.8.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是指公共功能管道及配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要经常操作的部件,也应设在公共部位,同时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各专业对管线综合设计的要求。

7.8.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普遍采用袋装垃圾、垃圾分类收集等方式。本标准规定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应根据物业管理的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本条中的垃圾管道不包括采用负压技术的真空管道垃圾收集。

8 室内环境

8.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8.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居室内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住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由于住宅日照受外界条件和住宅单体设计两个方面的影响,本条规定是在住宅单体设计环节为有利于日照而要求达到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事实上,除了外界严重遮挡的情况外,只要不将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都朝北布置,就应能满足这条要求。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本条文中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标准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因此,住宅的日照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的具体指标规定。

8.1.2 规定对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最小窗洞尺寸,目的是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一般情况下住宅所采用的窗都能符合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

8.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用光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对这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8.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由于居住者对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楼梯间等不同空间的采光需求不同,条文对住宅中不同的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要求,条文中对于楼梯间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的要求是以设置采光窗为前提的。
    采光系数标准值为: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用(%)表示。在计算中以采光系数平均值作为标准值。采光系数平均值的计算方法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执行。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故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我市为Ⅲ类光气候区,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保证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照度要求。

8.1.5 在夏季,住宅西向或东向外窗的外遮阳设施能有效减少太阳辐射进人室内,从而降低室内过热和避免眩光,降低夏季空调能耗,因此条文中作了相关规定。冬、夏两季透过窗户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对降低建筑能耗和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所起的作用是截然相反的,所以设置活动式的外遮阳更加合理。由于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太阳辐射更为强烈,夏季空调负荷也将更大,同时兼顾采光和遮阳要求,活动的遮阳装置效果会比较好。因此条文作了相关规定。

8.2 自然通风

8.2.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当室外温度不高于28℃时,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条文对卧室和起居室(厅)作了相关规定。由于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露时所需的通风换气。因此,条文对厨房作了相关规定。

8.2.2 室内外之间自然通风既可以是相对外墙窗之间形成的对流的穿堂风,也可以是相邻外墙窗之间形成的流通的转角风。将室外风引入室内,同时将室内空气引导至室外,需要合理的室内平面设计、室内空间合理的组织以及门窗位置与大小的精细化设计,通风设施可采用无动力窗式通风器。因此,本条文提出了相关要求。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住宅套型时,可以采取户门上方设通风窗、下方设通风百叶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单朝向住宅安装了带有通风口的防盗户门,这样也可以通过开启门上的通风口,在不同的时间段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环境。当单朝向住宅户门一侧为防火墙和防火门时,在户门或防火墙上开设自然通风口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于单朝向住宅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的要求严格程度确定为“宜”。

8.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是在更多的考虑过渡季通风以及夏季通过通风降低空调能耗的需求;同时考虑日常清洁、维护方便的基础上提出本条文的要求。本条规定是对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要求。使用时,既要保证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要保证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8.2.4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都缩小了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保通风口的面积。
    本条文中通风开口面积是最低要求。为避免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开向室外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或开向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提出了要求:同时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8.3 隔声、降噪

8.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文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在关窗条件下测量的指标,包括了对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的在昼间和夜间的要求。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建筑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降噪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8.3.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产品和做法,条文中规定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条文中规定的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该指标也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8.3.3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的影响程度;撞击声压级越大,对下层居住者的影响就越大。原标准采用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是现场综合各种因素后的现场测量指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采用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设计难以把握最终的隔声效果。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产品和做法,条文中对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了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值。改善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方法有:在楼板的上表面敷设柔性材料,或采用浮筑楼板等。

8.3.4 本条文中所指噪声源为室外噪声。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在住宅设计时,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同时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

8.3.5 各种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若孔洞周边不密封,声音会通过缝隙传递,大大降低楼板和墙体的隔声性能。对管线孔洞的周边进行密封,属于施工细节问题,几乎不增加成本,但对提高楼板和墙体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很有好处。

8.3.6 住宅楼内的水泵房、风机房等都是噪声源、振动源,有时管道井也会成为噪声源。从源头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动和治理噪声的方式。因此,给水泵、风机设置减振装置是降低振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8.4 防水、防潮

8.4.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防止渗漏是住宅楼屋面、外墙、外门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

8.4.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但是,要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4.3 住宅套内湿区是指厨房、卫生间及洗衣机等有用水设施的区域,在此区域内的楼面、地面、墙面均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是指卧室、起居室、贮藏室和壁柜等区域,其楼面、地面、墙面、顶棚均应设有防潮措施。对屋顶水箱间及水箱间下部的房间,也应按此原则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8.5 室内空气质量

8.5.1 本条是设计阶段要进行的工作,室内装修时,即便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均满足各自的污染物环保标准,但是如果过度装修使装修材料中的污染物大量累积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依然会超标。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室内装修设计阶段及主体建筑设计阶段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预评价十分必要。预评价时可综合考虑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和空间承载量、装修材料的使用量、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施工工艺、室内新风量等诸多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对最大限度能够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的数量作出预算,也可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质量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对策,作为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的主要依据,从而根据预评价的结果调整装修设计方案。

8.5.2 室内空气污染物中主要的有毒有害气体(氨气污染除外)一般是装修材料及其辅料和家具等释放出的,其中,板材、涂料、油漆以及各种胶粘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氨气主要来源于混凝土外加剂中,其次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同时由于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也会使建筑室内环境的污染长期难以消除。

8.5.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因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造成建筑物建成后室内环境污染长期难以消除,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国家、天津市的现行标准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及辅助材料十分必要。同时,鼓励选用比国家标准更健康环保的材料,鼓励改进施工工艺。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中的氡主要来源于无机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对于室内氡的污染,只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符合国家限值要求,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氡,就不会使其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然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中的氡会长期通过地下室外墙和地板的缝隙向室内渗透,因此科学的选址以及环境评价十分重要。同时在建筑物地基有氡污染的地区,建筑物地板和地下室外墙的设计可以采取一些隔绝和建立主动或被动式的通风系统等措施防止土壤中的氡进入建筑内部。
    进行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选用以及施工工艺选择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满足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要求,这三个方面存在相互的逻辑关系。因此说,保障室内空气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中设计阶段是一个关键环节。

9 建筑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2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2.1.7条术语说明,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根据1.0.5条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住宅属于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按照1.0.7条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设计使用年限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合理使用的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化。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8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住宅属破坏后果严重的一般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γo 不应小于1.0。
    考虑到住宅是一种投资大、使用时间长的耐用商品,其结构安全性能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故其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或更长时间,安全等级取二级或更高。

9.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6.0.12条,住宅、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若住宅与其他建筑合建,如商住楼、综合楼等,其抗震设防类别可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3.0.1条第4款规定,按照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同时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有关规定确定相应各区段的抗震等级。
    由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第A.0.1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为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城镇中心地区的参数,目前住宅建设工程日益远离城镇中心,特别是往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加速度值大的方向建造的住宅工程,需按较高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如大港往塘沽,塘沽往汉沽,宝坻往宁河等区域。本标准参考国家标准图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05SG 109-1第2.5.1条改进措施内容并经论证,一般需要按较高标准抗震设防的范围,建议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界线附近4km区域内考虑。或由地震安全评估部门进行地震反应分析确定。

9.1.4 按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2.1.6条,设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一般取为50年。当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应注意相关数据的基准期的取值。高度大于60m的高层住宅结构承载力设计时风荷载计算可按50年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9.1.5 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按照设计使用年限50年考虑,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5.2条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第3.5.3条结构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第3.5.4条结构及构件耐久性技术措施、第3.4.5条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以及8.2.1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的要求。当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设计人应按环境类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5.5条、3.5.6条有关规定。
    钢结构的耐久性除材料本身外,尚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8章第8.9节要求。

9.1.6本条主要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普遍存在的裂缝问题。钢结构构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产生裂缝。
    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控制宽度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4.5条规定执行,砌体结构最大裂缝控制宽度规范中没有规定,以不影响结构安全为准。
    在设计及建造阶段均应针对结构和材料特点采取可靠措施避免裂缝的产生,对住宅结构中所产生的有害裂缝,应根据裂缝不同情况,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第14章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加固处理。

9.1.7 本条主要说明当结构体系、结构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10节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11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对于高度或不规则程度超限的高层住宅结构,还应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抗震性能化设计可以选定针对整个结构,也可针对结构的局部部位或个别构件。

9.2 地基基础设计

9.2.1~9.2.2 在住宅结构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提供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依此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9.2.3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地基基础设计是住宅结构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除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地基基础的选型和设计外,还应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的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由于我市工程基础造价占住宅总造价的比例较大,设计中在注意安全的同时,还要兼顾经济原则。
    住宅基础埋置深度除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1节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12.1.8条有关规定。

9.2.4 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2及4.4节规定,区分不同住宅结构情况及地质土层情况,除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住宅结构桩基、天然地基及基础外,其余情况均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需要说明的是,建筑场地位于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时均应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位于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的桩基除天津市地方标准规定应进行桩基抗震验算外,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4节要求执行。

9.2.5 地基的稳定性验算主要指边坡稳定验算,包括重力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边坡稳定验算。

9.2.6 住宅地基变形计算是软土地基必须高度重视的设计问题。为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防止地基变形造成住宅建筑开裂、倾斜,故明确规定了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各种住宅地基,即要求对住宅地基进行承载力与变形双控设计。但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及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条形基础下不超过两排桩的桩基可不进行变形验算。对于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与常规桩相比其桩的沉降发生塑性刺入的可能性大,并且桩土相互作用其沉降较常规桩为大,所以应对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9.2.7 近年我市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较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条第6款已将抗浮验算定为强制性条文。我市属沿海地区,地下水位较高,抗浮验算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至今大部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尚未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4条要求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此抗浮水位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2009年版(地基与基础部分)第7.1.4条要求应取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水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5条第3款明确了基础抗浮稳定性验算时作用效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取为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4.3条将抗浮稳定性验算分为两种情况考虑:当采用建筑物自重及压重验算抗浮时,可采用规范中的公式(5.4.3),其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1.05;对于设置抗浮构件(例如抗拔桩)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时,抗拔桩承载力可取特征值,其抗浮稳定安全系数按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与抗拔桩承担抗浮比例取为1.0~1.05。
    另外对于施工期间住宅工程可能存在上浮情况时,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说明中根据抗浮稳定验算注明施工停止降水时间。

9.2.8 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应在基础及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9.2.9 对于桩基础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基本要求,桩基础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天津市《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 29-38-2002进行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地基处理后其承载力及变形性能均得到改善,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性能应按照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有关规定,并根据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法,选择合适的检验方式对地基进行检验。

9.2.10 当房屋高宽比较大时,在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对天然地基,基础与地基脱开范围会加大,受压一侧地基承受压力加大,容易发生倾覆,所以应进行建筑物的倾覆验算;对于桩基础,当倾覆弯矩较大时,一侧桩可能受拉,所以应进行桩基的抗拔承载力验算。桩基的抗拔承载力验算时其作用效应以上部结构竖向构件抗震性能水准为依据。

9.2.11 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支护结构本身由于强度及稳定性不足而引发破坏,也可能由于支护结构位移过大而导致主体基础的偏位。本条所指周边环境包括周围的构筑物、建筑物、道路、桥梁、各种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9.3 结构计算

9.3.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结构设计中各功能房间的楼面均布活荷载、屋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必须满足规范要求,这是结构设计时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当结构设计中出现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较规范规定荷载值适当提高。如:有按摩浴缸的卫生间楼面均布活荷载可取4.0kN/m2;高层住宅室内地下室顶板均布活荷载考虑施工期间的荷载要求可取5.0kN/m2;设备管道转换层均布活荷载可取4.0kN/m2等。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规定,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m),在承载力验算时其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

9.3.3 本条主要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6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场地的实际等效剪切波速及覆盖层厚度采用插值方法确定场地的特征周期Tg。

9.3.4 结构构件均采用弹性刚度参与整体分析,但抗震设计时含剪力墙的结构中的连梁刚度相对墙体较小,而承受的弯矩和剪力却很大,连梁的配筋设计较困难,故可考虑在不影响承受竖向荷载的前提下,允许连梁开裂,对连梁刚度进行折减而使内力转移到墙体上,但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以保证连梁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
    规范规定的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为弹性位移,故计算侧移时剪力墙连梁刚度可不折减。

9.3.5 住宅建筑其结构安全性能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故应根据其高度及结构的不同复杂程度进行相关的补充计算。
    1 抗震设防烈度8度高度大于80米的高层住宅结构、竖向不规则的高层住宅结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住宅结构及体型复杂、平面特别不规则的多层住宅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2 抗震设防烈度7度、8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住宅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3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高层住宅结构及体型复杂、平面特别不规则的多层住宅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4 大底盘多塔楼高层住宅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分塔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住宅结构应考虑施工过程对结构的影响。

9.3.6 框架结构的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梯板起到斜支撑的作用,对结构刚度、承载力、规则性的影响比较大,故应考虑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的影响,同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

9.4 住宅结构体系

9.4.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抗震结构体系要求受力明确,传力合理,且传力路线不间断,使结构的抗震分析更符合结构在地震时的实际表现,这对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十分有利。
    抗震设计的住宅对结构的规则性应严格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所谓严重不规则指的是体形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所规定的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的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可能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

9.4.3 多道防线对于结构在强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所谓多道防线是指整个抗震结构体系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
    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指周期和振型)相近,是抗震概念设计必须注意的。在抗震设计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控制薄弱部位,使其有足够的变形能力而又不使薄弱部位发生转移,是提高结构总体抗震性能的有效手段。

9.4.4 抗震构造措施是实现三水准设防目标的两阶段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中震可修和大震不倒保证结构延性的重要措施。我市大部分地区为Ⅲ、Ⅳ类场地,滨海地区Ⅳ类场地偏多,为保证住宅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本标准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3.3条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9.2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地区的混凝土结构住宅在不同结构体系、不同高度的一定范围,规定为应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9.4.5 在高层住宅设计中,为避免边缘构件配筋急剧减少的不利情况,不应使边缘构件中的纵筋和箍筋设置变化过快,规定了约束边缘构件与构造边缘构件之间设置过渡层的要求,对于较低的高层建筑(≤50m),过渡层可取一层,对于较高的高层建筑(>50m),过渡层应取两层,另外在所有结构体系中的顶层结构,特别是有屋顶小塔楼和屋顶构架的顶层更应注意采取加强措施,如加强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及配筋等。

9.4.6 无筋砌体是脆性材料结构,用圈梁、构造柱、芯柱、组合柱等形成对砌体的约束条件,或采用配筋砌体使砌体产生裂缝后不致崩塌和散落,地震时不致丧失承载能力。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并应加强构造措施。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条砌体的计算指标是按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确定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γf=1.6;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A级和C级时,γf分别为1.5和1.8,即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由于砌体结构的材料特性及施工因素等原因,砌体结构住宅较易产生裂缝,应采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6.5节的相关措施及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

9.4.7 混凝土结构构件,都应满足基本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配筋构造以及裂缝控制等要求,以保证其基本的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结构设计中为保证混凝土构件具有足够的延性,防止脆性破坏的发生,应避免构件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的破坏。

9.4.8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蚀是保证钢结构住宅的安全性、耐久性的基本要求。由于钢结构在高温下其刚度和承载力明显下降,将导致结构失稳或产生过大变形,甚至倒塌。故应特别重视对涂装材料(防腐和防火涂料)的选择及涂装施工方法的具体要求。

9.4.9 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应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要求,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应确保牢固、可靠。

9.4.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结构材料性能直接影响结构的安全可靠性。要求材料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选用的抗震结构材料满足最低标准要求是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抗震设计中要求钢材及钢筋的屈强比、延伸率是确保结构抗震延性的基本保障。

9.5 楼(屋)盖结构设计

9.5.2 建筑结构计算中,一般都假定楼板在自身平面内的刚度无限大,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楼盖只有刚性位移而不产生变形,所以在构造上要使楼板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足够的平面内刚度,以保证地震力的可靠和有效传递。对于房屋高度超过50m的高层住宅,采用现浇楼盖结构较为安全可靠。屋盖采用现浇结构有益于加强结构顶部整体刚度,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

9.5.3 楼(屋)盖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过高,混凝土强度等级过高易产生收缩裂缝。
    加强装配整体式楼盖填缝构造和现浇叠合层混凝土是增强装配式楼板整体性的有效措施,可以减少在地震中预制楼板坠落伤人的震害。为保证板缝混凝土的浇注质量,板缝宽度不应过小。当板缝较宽时应在板缝内设置钢筋形成板缝梁,能更有效地形成现浇与装配结合的整体楼面。

9.5.4 因为住宅已成为量大面广的特殊商品,住宅楼(屋)盖为上下层业主共用。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我市楼(屋)盖产生裂缝问题较多。结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9.1.2条对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最小厚度的规定以及住宅的使用要求,并考虑施工质量和水平,对楼板最小厚度加以规定。
    由于屋盖板受温度影响较大,故对高层住宅提出屋盖板最小厚度及加设表面温度筋的措施,既可以抵抗温度应力的不利影响,又可使建筑物顶部约束加强,提高结构的抗风、抗震能力。其余部位是否加设温度筋以及多层住宅是否考虑上述规定均由设计人自行决定。
    重要的、有特殊作用的楼板应比一般层楼板具有更高的要求,作为房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板规定其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要求是保证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和必要的刚度,达到其作为结构嵌固端的必要条件。

9.5.6 对于短向跨度大于6.00m的大跨度楼盖应验算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及加速度以保证楼盖结构具有适宜的舒适度,避免跳跃时周围人群的不舒适。一般情况下,楼盖结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3Hz,当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小于3Hz时,需验算楼盖的竖向振动加速度。

10.0.1 本标准的最高日生活给水用水定额是参照天津市技术监督局2003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最高日生活给水用水定额而确定的,这个指标包括了室内给水、热水及中水的总用水量,该数值低于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数值,但考虑天津是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之一,近年来住宅给水均为水费结算到户,保证了计量的准确性;节水型卫生器具和设备均进入家庭;净菜上市的政策会使用在食品洗涤的用水也略有减少,居民在外用餐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会提高,这都会降低家庭用水量,根据天津市相关部门的调查,其居民的实际用水量平均水平亦在此范围内。

10.0.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要符合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相关规定。
    入户管的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0.35MPa与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一致,并严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10.0.3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有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预留安装其他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0.4 住宅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包括: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坐便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陶瓷片密封水龙头等。住宅内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铸铁截止阀、进水阀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等。

10.0.5 生活给水管道、阀门、配件等涉水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系统的管材、管件应符合产品现行标准的要求。就热镀锌钢管而言其镀锌层不是可靠的防腐层,仅是非常薄的防锈层,2000年建设部已对热镀锌钢管的使用做了限制,故本条提出住宅不得使用镀锌钢管。供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道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及球墨铸铁给水管等。卫生间采用纯化学管材时,一是要采购高质量的管材,二是要强调隐蔽工程的质量,以避免因化学管材被卫生间防水涂料污染造成水质污染情况的发生。加压泵房内及高度超过50m的供水主干管应采用给水铜管、不锈钢管或钢塑复合管,不应采用纯化学管材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基于此类管材的线膨胀系数大、刚度差、抗冲击力相对弱,接口处渗漏的可能性较大。条文要求阀门和配件的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的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管材,其材质应耐腐蚀,经久耐用。

10.0.6 生活加压水泵长期不停的工作,水泵产品的效率对节约能耗、降低运行费用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选泵时应选择效率高的泵型,且管网特性曲线所要求的水泵工作点,应位于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内。对水泵房噪声的控制是设计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品质及公众利益,强调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其给水泵房应采取以下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采取隔声吸声处理。尽管在加压泵房内采取了减振防噪措施控制和消除了部分振动和噪声,但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有低频噪声的可能,因此生活加压泵房宜独立建造或设于主体建筑以外的位置。

10.0.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因此为了保障用水安全,在中水管道上和预留接口部位应设明显标识,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接,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10.0.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空间。

10.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设置。实际上,在设计中即便采用无水封的直通地漏(包括密封型地漏)时,也需在下部设置存水弯。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无论是有水封的地漏,还是管道设置的存水弯,都要保证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10.0.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致造成倒灌,以免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

10.0.11
    1 住宅作为商品进入房地产市场以来,住宅即作为业主的私有空间,有拒绝他人进入的权利,下排式卫生器具一旦堵塞,清通即成问题。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因结露产生的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为此住宅排水管道同层布置设计,成为一个研究课题,既要求卫生器具排水管不穿楼层,又满足重力流排水和排水通畅的要求,此种方法较传统方式布置排水管道的造价高些,有时地漏的设置位置受限制。当采用楼板降板方式时,对面层的防水层和管道的施工质量要求高,否则楼板降低部分变成一个污水池,破坏了建筑和环境卫生。故同层排水必须由建筑、结构、给排水、设计、施工密切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置于本层套内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同层排水系统的具体做法,可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现行标准《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ECS 247。
    2 从社会对住宅排水系统的反映,厨房排水系统的堵塞概率较卫生间排水系统要大得多。因此本标准要求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强调厨房器具支管在本层接入立管的原因也是考虑便于清通并且不影响其他住户。
    4 洗衣机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5 随着塑料管材生产技术的发展,2010年实施的行业现行标准《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中对塑料管材的应用限定条件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依据此规程本条对原标准排水管材的使用限定做了修改。
    6 条文中提到的底部是指排水系统主立管排出或转移部位。国内外的科研测试证明,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排出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内产生正压值,这个正压区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在许多工程中都出现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使用。为此,连接于立管的底部横支管或连接在排出管、排水横干管上的排水支管应与立管底部保持一定的距离。底部横支管单独排出是解决立管底部造成正压影响底部卫生器具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但也存在室内排至室外穿墙管道过多,同时带来室外检查井过多的情况,但考虑近些年来住宅由于排水管道堵塞造成套内被淹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发生法律纠纷的事件,所以本标准对底部单独排水系统做了进一步的要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独立不是指每个自然户的独立,而是指排水系统底部相对的独立,但对多于四层的住宅而言能够做到底层以每户独立排出为最好。另外本条强调的排水支管的接入层数,不是指自然层,底层用作车库、储藏等无排水接入立管的情况视为无底部排水。防返压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3.12条的要求。
    7 本条要求排水系统在立管各层均应设检查口的原因是一旦排水系统需要清通时,住户之间不会造成相互干扰。设有专用通气立管的排水系统,在专用通气立管上至少每隔两层应设置检查口,其目的是保证排水系统施工完毕分层闭水试验的可能性。
    8 屋面雨水设计排水能力是相对的,屋面溢流不能将超设计重现期的雨水及时排除时,重力流排水管系一定会转为压力流,因此,对内排雨水管采用承压管是必要的,同时因为雨水管道经常处于时干时湿状态,故采用防腐性能好的管材也是必要的。

10.0.12 住宅的楼梯间、北向阳台、地下室等部位,当没有供热时给水管或地下室的排水横管有可能冻结,有必要采取防冻措施。本条明装管道是指不直接埋在墙体内或地面后浇层的管道,管井内管道亦属于明装管道。

10.0.13 对层数较多的住宅,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在住宅走道或电梯厅布置管道或消火栓的设施时要考虑不能影响通行、疏散和门的开闭,同时要考虑美观的需要。厨房是火灾多发地之一,住户有必要在厨房内自行配置小型灭火器。

11.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的供暖设施是保障居住者身心健康的最基本的居住生活设施,因此规定应予设置。“供暖设施”包括集中供暖系统和分户或分室设置的供暖系统或供暖设备。

11.1.2 “集中供暖系统”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 由集中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建筑物或各户供给热量的供暖方式。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锅炉房、区域能源站为热源的集中供暖方式,一直是供暖的主要形式,其在节能、环保、保证供暖质量及消防安全等方面较其他的系统形式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除较分散的低层住宅以外,本标准推荐采用集中供暖系统。

11.1.3 本条第四款是强制性条文。居住建筑的供暖能耗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热源形式的选择会受到能源政策、环保要求、市政条件、使用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为此必须对热源方案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比较,合理确定。集中供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所采用的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锅炉房应分散式设置,且每个锅炉房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且宜采用间接供热系统。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工业余热或废热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一次能源热转换率太低,不符合节能环保的原则,因此,应严格限制采用直接电热设备做为供暖系统主体热源的供暖方式,但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 “浴霸”等辅助供暖设施。

11.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住宅供暖系统包括集中热源和各户设置分散热源的供暖系统,从节能、热舒适、延长管道及设备使用寿命、卫生和安全等方面考虑,对供暖系统最高供水温度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11.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特别强调房间的热负荷计算,是为了避免采用估算数值作为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的依据,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造成建设费用和能源的浪费。同时,负荷计算结果还可为管道水力平衡计算提供依据,为外网、热源的建设提供依据。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 29-26中有关规定。

11.1.6 系统的热力失匀和水力失调是影响房间舒适和供暖系统节能的关键因素。本条强调供暖系统的设计要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力求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达到系统水力平衡。当确实不能满足水力平衡要求时,应通过计算正确选用和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水力平衡措施除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外,还包括设置平衡装置(包括静态平衡阀和动态平衡阀等),这些要根据工程标准、系统特性正确选用,并在适当的位置正确设置,例如设置两通恒温控制阀的双管系统,为变流量系统,各并联支环路就不应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也称定流量阀或动态平衡阀)。

11.1.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室内供暖最低计算温度,其中楼梯间和走廊温度,为有供暖设施时的计算数值,如不供暖则无最低计算温度要求;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可在上述基础上降低2℃。
    此外本条规定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是用来计算供暖热负荷和供暖末端设备的计算温度,并不等于实际室温,供热期内,设置集中供暖设施的住宅其室内供暖温度标准应按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1.1.8 热水供应(包括集中热水供应和设置燃气或电热水器)在有洗浴器的卫生间越来越普遍,沐浴时室温应相应提高,因此推荐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室温能够达到浴室温度。但如按25℃设置热水供暖设施,不沐浴时室温偏高,既不舒适也不节能。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可利用散热器支管的恒温控制阀随时调节室温。当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时,由于供暖地板热惰性较大,难以快速调节室温,且设计室温过高、负荷过大,加热管也难以敷设。因此,可以按一般卧室室温要求设计热水供暖设施,另设置“浴霸”等辅助供暖设施在沐浴时临时使用。

11.1.9 套内供暖设施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是节能和保证舒适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散热器供暖系统,一般采用在每组散热器设置恒温控制阀(又称温控阀、恒温器等)的方式。恒温控制阀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可自主调节室温,满足不同人群的舒适要求,同时可以利用房间内获得的自由热,实现自动恒温功能。安装恒温控制阀不仅保持了适宜的室温,同时达到节能目的。
    对于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宜按环路设置自动温控装置。各环路的调控阀门一般集中在分水器处,可采用各房间设置温度控制器设定、监测室内温度,对各支路的电热阀进行控制,保持房间的设定温度;或选择在有代表性的部位如起居室(厅),设置房间温度控制器,控制分水器前总进水管上的电动或电热两通阀的开度。

11.1.10 住宅设置集中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共用供、回水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的双管系统。住宅各户设置独立供暖热源时,分户独立系统可以是水平双管式或单管式加跨越管式。由于双管系统各组散热器的进出口温差大,恒温控制阀的调节性能好(接近线性),而单管系统串连的散热器越多,各组散热器的进出口温差越小,恒温控制阀的调节性能越差(接近快开阀),双管系统能形成变流量水系统,循环水泵可采用变频调节,有利于节能,因此推荐采用双管式系统。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时,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型有利于系统的水力平衡,当管道采用暗埋敷设时,暗埋部分不应有接头。

11.1.1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推荐按主要房间划分地面辐射采暖的环路,其目的是能够对主要房间进行分室调节和温控。

11.1.12 要求采用体型紧凑的散热器,是为了少占用套内的使用空间。为改善卫生条件,散热器要便于清扫。针对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问题,本条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钢管。

11.1.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能效等级涉及到节能,因此本标准提出了设计选用时对热效率的要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规定了热水器和采暖炉节能评价值为能效等级2级,2012年5月颁布实施的《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中规定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能效等级为1级的产品,故本标准规定了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能效等级要达到1级的要求。对燃气采暖热水炉选用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中相关规定。

11.2 通 风

11.2.1 排油烟设施包括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排油烟机、连接软管、止回装置、电源等。由于水平排风效果会受到风向、风压的影响且对墙体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住宅的厨房排气应通过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排至室外。垂直共用排气道的有关要求见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

11.2.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当卫生间不采用机械通风,仅设置自然通风的竖向通气道时,其动力主要来自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当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动力,有外窗的卫生间,从热舒适和节能的角度讲,在冬季也不适合开窗通风,因此不论卫生间是否有外窗,均要求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

11.2.3 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天津地区属于寒冷(B)区,HDD18≥2000,回收排风热,能效和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
    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比重一般要高于人员污染部分,因此对于这类建筑应将建筑的污染构成按建筑污染与人员污染同时考虑,并以换气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小新风量。建筑的换气次数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要求确定。居住建筑最小新风量-QQ图片20131224142624.jpg

11.3 空 调

11.3.1 天津地区夏季使用空调设备已经非常普遍,本条规定至少要在主要房间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1.3.2 室温26℃和新风换气次数只是一个计算参数,在设备选择时计算空调负荷,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综合判断时用来计算空调能耗,并不等同于实际的室内热环境。实际的室温和通风换气是由住户自己控制的。冬季热负荷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11.1.5条和第11.1.7条的有关规定。

11.3.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可以采用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等方式有组织地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冷凝水影响室外环境。

11.3.4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直接涉及节能、安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的影响问题,因此暖通专业应按本标准第7.1.8条的设置原则向建筑专业提出或校核建筑专业确定的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使其达到最佳。

11.3.5 室温控制是节能和保证舒适的前提。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风管机需调节各房间风量才能实现分室温控。

12 电 气

12.2 供配电系统

12.2.1 依据每套住宅一般所需的电气设备如:空调、电热水器、电厨具、照明等的用电负荷,规定用电负荷不低于4kW。底层商业网点的供电,在确定其用电容量时,按照其装接的用电设备总容量计算;在不确定其用电容量时,按照不应低于50W/m2(建筑面积)计算其设备装接容量。

12.2.2 变配电所在住宅建筑物外的可采用TN-C-S系统:变配电所在建筑物内时可采用TN-S系统。

12.2.3 每套住宅的电能表后应安装住户的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除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外,还具有过电压的保护功能,主要是当供电线路出现过电压时能可靠保护家用电器不受到损坏。同时,考虑到相关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以及结合天津市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本标准规定每套住宅设置过电压保护。

12.2.6 住宅的低压配电间根据需要确定面积。在住宅区内有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公网设备间(公网设备间内设配电、计量、补偿等设备),需与电力部门协调确定。

12.2.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了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对住宅供配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通常是在低压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12.2.8 当单电源停电时,电梯应具备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以便及时疏散乘客,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电梯定货时应明确具有此项功能。

12.3 电能计量

12.3.1 预留通讯线路是目前广泛使用智能电表的要求。

12.3.2 电力部门提供的220V电能计量表一般为5(20)A,5(30)A,5(40)A,5(60)A可根据负荷大小选择。当套内采用三相供电时,可根据负荷情况选择三相四线计量表。

12.3.4 不同类别负荷执行电价类别见下表。

不同类别负荷执行电价类别表-QQ图片20131224142624.jpg

12.3.5 设置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的使用提供条件。

12.4 变配电站

12.4.2 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是指具有实际功能的地下二层,包括变电站所在地下一层位置的下方,而不准许只在变电站下方设一层,实际上建筑物还是地下一层。低压配电室层高不低于3.60m(梁下皮至地面不小于3.00m),变压器间净高不低于3.60m。

12.5 配电线路

12.5.4 因为住宅主要是单相负荷,并且考虑高次谐波的影响,零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而对于三相动力负荷的配电干线中性线截面可小于相线截面,并要求所有中性线应保证合理敷设与可靠连接。

12.5.5 当公用变电站在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内或与其毗邻建设时,居民生活用电允许由公用变电站或公网设备间直接出线。

12.5.6 供电干线电流较大时,入户线可选用单芯电缆,但应注意穿非磁性材料的预埋管入户。

12.6 照 明

12.6.1 住宅照明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合理的选择光源,在注重提高照明质量的同时,应采用高效光源、节能附件及高效灯具,以节省电能。

12.6.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本条强调住宅公共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设计中要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且要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12.7 套内标准

12.7.1 本条文是按照方便施工与日后使用,并兼顾用电安全的原则制定。

12.7.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每套住宅的总断路器设在电能表箱内,家居配电箱内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总开关电器是为了住户切断电源及维修方便。

12.7.3 根据套内照明灯具和家用电器日益普及和增多的现状,照明与插座、不同功能的插座采取分路设置,这样既保证了使用方便,同时也保证了用电安全。

12.7.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了避免儿童误碰插座发生触电危险。

12.8 接地和安全

12.8.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的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连接,目的是当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伤害的危险。

12.9 通信设施

12.9 本节按照光纤到户要求提出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涉及通信缆线及电信间、交接箱、配线箱等工艺设计的内容均应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

12.9.2
    3 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引入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50mm),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引入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90mm)或钢管(Φ100mm)。
    5 本条适用于无电信间的住宅单元,楼层配线箱引出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50mm)。

12.9.3
    3 当每栋高层住宅户数较少时,应按配线区多栋高层住宅共用一个电信间。
    4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中表3.2.10-2的要求。
    5 电信间引入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90mm)或钢管(Φ100 mm)。

12.9.4
    3 首层配线箱应具有接地装置。

12.9.5
    4 入户导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20mm或PC25mm)或薄壁钢管(Φ20mm或Φ25mm)。

12.9.6
    4 套内信息插座应设置在起居室(厅)、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双位信息插座应包含RJ45插孔和RJ11插孔各一个,RJ45插孔主要负责接入数据业务,RJ11插孔主要负责接入语音业务。
    5 家居配线箱至信息插座的预埋管宜采用硬质聚乙烯管(PC20mm)或薄壁钢管(Φ20mm)。

12.10 有线电视

12.10.1 目前我市新建住宅项目全部采用地下综合管网进行配套建设。
    光缆引入一个住户单元,在住户单元内安装有线电视及交互网络设备,并将此处信号引出至相邻住宅单元内。
    考虑住宅主体的不均匀沉降,如不设置手井,造成入楼管道损坏;为了便于后期线缆的穿放,引入管弯曲程度不宜太大。

12.10.2
    2 住宅设备箱体中放置光接收机、ONU、EOC头端、光缆、电缆、熔纤盘、电缆器件等。为了保证每户的交互业务带宽,每个站点负载用户不大于60户;
    3 用于放置有线电视分支分配器和穿放电缆。

12.10.4
    1 考虑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用户具有多台电视机。
    3 保证每个业务终端一一对应接入设备,便于调试维修。

12.11 安防系统

12.11.3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日趋完善,新建小区一般均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其为访客对讲系统的联网管理提供了必要条件。

12.1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住宅楼疏散门的防盗门锁须能集中解除或现场顺疏散方向手动解除,使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情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当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徒手打开出口门,以便于人员的逃生。

13.0.1 为了保证燃气稳定燃烧,减少管道和设备的腐蚀,防止漏气引起的人员中毒,住宅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对燃气的发热量、组分波动、硫化氢含量及加臭剂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将用于工业的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直接引入住宅内使用。因为这类燃气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30%以上,一旦漏气,容易引起居住者中毒甚至死亡。

1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宅内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以保证安全。常用的燃气设备有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这些设备使用的都是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即使管道供气压力为中压,也应经过调压,降至低压后方可接入用气设备。低压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是重要的参数,其值随燃气种类而不同,应根据不同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将燃气的入口压力控制在相应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13.0.3 为了保证燃气设备、电气设备及其管道的检修条件和使用安全,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该净距应综合考虑施工要求、检修条件及使用安全等因素确定,在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提出了相关要求。

13.0.4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每户也应预留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13.0.5 为减少浪费,合理使用燃气,搞好成本核算,住宅按户计量是不可缺少的措施。为便于管理和燃气使用的安全性,规定每户只设燃气计量表一块。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用户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本标准中规定住宅厨房布置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故将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厨房内是适宜的,同时将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也是安全可靠的,这样便于布置燃气管道,统一考虑用气空间的通风、排烟和其他安全措施。

13.0.6 液化石油气是住宅内常用的可燃气体之一。由于它比空气重(约为空气重度的1.5~2倍),且爆炸下限比较低(约为2%以下),因此一旦漏气,就会流向低处,若遇上明火或电火花,会导致爆炸或火灾事故。且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通风条件差,故不应在其内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更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气瓶。

13.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内容在以下标准中均有严格的要求:
    1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如果使用瓶装燃气供气,往往需使用电梯运输。 2012年4月1开始实施的《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电梯”;
    2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6.1.7条规定“当高层建筑内采用燃气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4.1.9条规定“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部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根据上述4个原因,本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应安装管道燃气。

1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内容在以下标准中均有严格的要求:
    1 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6.4.3条规定“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及第6.4.4条规定“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2 在《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4.6条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及第8.4.7规定“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5.3.1条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本条还规定了地下室、管道井等危险部位敷设燃气管道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3条的要求执行,这些安全措施包括管道提高一个压力等级;管道材质的要求;管道连接方式、管道焊缝数量及焊口检验要求等,所有这些措施均为强制性条文。

13.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考虑到浴室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要求安装燃气设备厨房等房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厅)、餐厅以及与之相通的过道等。本条内容在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也作了强制性要求。

13.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了保证用气设备的稳定燃烧和安全排烟,本条对住宅排烟提出相应要求。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故直排式热水器不能用于住宅内。烹饪操作时,厨房灶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雾,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14.0.2 本条是对建筑设备各专业的要求,建筑设备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和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外,还应有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14.0.3 本条提出了应进行详细综合设计的主要部位和需进行综合布置的主要设施。

14.0.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按户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表等。
    根据行业现行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天津市现行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 29-26规定:“户用热量表应按每户一表的要求设置。采用间接计量方式时,其相应的总热量表应根据贸易计算点而确定”。

14.0.5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的原则是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和减少扰民。需人工读表的仪表(如分户计量的水表、热计量表、电度表等)一般设置在套外。
    对设置在套内的仪表(如厨房燃气表,厨房、卫生间等就近设置生活热水立管的热水表等)可考虑优先采用可靠的远传电子计量仪表,并注意其位置有利于保证安全,且不影响其他器具或家具的布置及房间的整体美观。

14.0.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便于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给(中)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本条规定上述管线不应布置在套内。
    实践中,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设备或部件设在套内,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在其他住户发生事故需要关闭检修阀门时,会因设置阀门的住户无人而无法进入,不能正常维护,这样的事例较多。本条据此规定上述设备和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供暖供回水总立管应设置在套外的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对于分区供水横干管,也应布置在其服务的住宅套内,而不应布置在其他套内;当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而将供水立管设在套内时,供检修用的阀门应设在公用部位的横管上,而不应设在套内的立管顶部。

14.0.7 本条给出了住宅套外水表井参考安装尺寸,目的便于住宅水表的读数和检修。

14.0.8 考虑电气设备和管线的设置、敷设及保证各系统运行安全、维修方便需要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

14.0.9 考虑为计量装置提供合理位置,并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等原则。电能计量表箱设在电气竖井外主要考虑居民的用电安全。由于线路敷设及保护的需要不能将电能表箱离电气竖井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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